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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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严重掣肘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表现出明显优势,但同时我国民间金融仍然存在法律空白。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民间金融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贡献大,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非常有限。据不完全统计,在多数中小企业总资产中,有80%为自有和自筹资金,中小企业从银行能贷到的资金不足总资产的20%,95%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两方面的主要原因造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一,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特质,正规金融制度无法满足其特殊的融资需求。首先,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形成较大的、稳定的资产,在银行借贷中无法提供充足的信用保障。其次,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中小企业往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无法对风险作出及时应对,使得银行借贷的风险大大增加。再次,中小企业信息不够透明。中小企业管理混乱,无法向银行提供清晰的信息,银行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中小企业采取了惜贷、慎贷的态度。最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数额小,频率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繁杂,多次的小规模贷款会大大增加其交易成本,所以其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第二,民营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为所有制的不同产生了明显的差别待遇。在正规金融制度的安排下,银行借贷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经营方向上偏向于国有企业。于是,在信贷市场上形成了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国家财政在产权归属上的三位一体的局面,产权都归属于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为国有企业提供信用,从而形成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然而,民营中小企业却缺少了政府信用的支持。要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就必须在其中建立信用关系,这就需要银行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企业的信息,而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更是加大了这一信息成本。所以银行更愿意向有政府信用作支撑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
  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在正规金融制度的约束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规金融活动中获得资金。民间金融市场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下面就对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进行分析。
  第一,收集信息成本低,可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民间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民间金融地域性强,能够依靠资金供求双方的人缘、地缘关系更便捷地获取中小企业在借贷用途、还贷能力等方面的信息,这就大大减少了资金供给者收集信息的成本。而且,借贷行为发生后,资金供给者可以借用亲密关系,通过便捷的渠道及时追踪了解到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降低了监督成本,可以有效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第二,民间金融操作简单灵活,效率高。正规金融贷款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审批时间长、授信条件苛刻,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单位资金交易成本高。而民间金融不需要繁杂的手续,针对各类企业的不同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不同的贷款数额可采取不同的签约方式,甚至有些小额贷款只需口头协议即可,这就大大降低了签约成本,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满足了中小企业“短、频、快、小”的贷款需求。
  第三,民间金融具有示范效应,促使借贷人积极履约。中小企业往往利用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选择不履行债务。而在民间金融中,借贷人往往以个人信用等无形资产作为民间借贷担保,民间借贷者的违约,意味着其个人信用的贬值,继而会遭到群体性的排斥和谴责,违约的成本会大大高于其违约而获得的收益,所以借贷者不会故意违约。民间金融的示范效应可以提高借贷人的履约积极性,限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利用民间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契约的有效签订、履行,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及逆向選择问题,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民间金融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针对民间融资,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涉及的条款主要分散规定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就目前这种立法状况来看,我国的民间融资主要呈现以下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性欠缺。一方面,有些法律条款对民间金融持肯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融资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明确了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的主体。但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条款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是否定的。如《贷款通则》第21条和第24条分别对贷款人和贷款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相关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经营贷款业务;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将民间融资认定为非法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在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协调性不足,缺乏统一的认定和操作规范。
  第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因为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规范,而且一些基本概念性问题的尚不明确,从而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比如,从《民法通则》第90条以及《物权法》第65条可以看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可是何谓“合法借贷”,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融资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如二者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而且都是一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利益回报。但是,由于部分法律法规不协调,实践中不同部门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难以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的界限。   第三,民间融资监管缺失。首先,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因信息的缺乏使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其次,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统一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制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针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法律保护。正因为缺乏监管,在现实中,大部分借贷利率要远远高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法律对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利率的民间借贷或者说是高利贷并没有相应处罚措施。这就造成事前无监管,事后无救济,造成民间借贷危机时有发生。
  四、立法建议
  目前,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途径,尤其是在温州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通过人民银行温州支行关于民间借贷调查显示,将近60%的中小企业会选择民间借贷,对此国家应该有所作为,应该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同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避免产生冲突。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该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明确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补充形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其存在风险而压制其发展,而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使民间融资阳光化。我国《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允许正常民间融资活动存在的,但目前,我国对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的界限主要依据的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即从事的活动是否得到人民银行批准,这条规定显然不能适应民间金融的发展,而且即使经人民银行批准,人民银行按何种标准界定仍然是个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合法民间融资的要件。首先,主观上集资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再次,在实质要件上要求资金募集者有良好的信用、较强的盈利能力以及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只有民间金融合法化,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明确民间金融活动的主体。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已经得到确认,但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仍被《贷款通则》禁止。应立法明确民间融资的主体为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确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之间意思真实的融资关系有效。另外,法律应该建立起民间金融主体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对从事民间借贷的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以资金安全和信贷规模为标准合理制定注册资本的额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实现民间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银行业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银监会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门性部门配合银监会的监管。一方面要负责贷款人资格的审查与管理、集资额度和利率的审批以及集资款项真正用途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需要对民间金融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全面掌握民间金融市场的动态,而不仅仅是事前的审查和事后的调整,避免出现全国性的民间金融危机。其次,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及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的对象、资金用途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监管者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为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进了各民间融资主体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各地区及全国民间融资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息对接。
  五、结语
  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约束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特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中小企業融资中能够满足其特殊的资金需求。但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以建立民间金融法为中心,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以及民间金融的主体资格,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当然,在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政府应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支持,建立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银行也应该积极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工具;中小企业自身需要提高管理和信用水平,诚信借贷。正规金融制度需要完善,非正规金融制度需要承认和发展,只有各方共同进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才能得以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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