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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存款保险机制,既有利于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也是经济增长转型中的一张金融安全网。
中国是否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这个争议已经由来已久。
自2013年7月20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与此同时人们也更加期待存款利率市场化。在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市场化之间的鸿沟,即缺失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吸收存款的机构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以便在非常之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按照一定比例赔付存款人,并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的制度。
在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央行措辞急切,称“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实施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报告为利率自由化以及最终实现中国金融部门自由化铺平了道路。
制度推出成共识
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当时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确立了现代存款保险的基本模式。但此后很长时间这个制度没有得到重视反而倍受争议。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步认识到了存款保险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自身国情,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12年,已有11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席者是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
2013年2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作“今年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在5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央行称各方面已形成“共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完善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为下一步民营银行的设立做好了准备。功能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如同一道防火墙——在事前防止银行遭受挤兑,并阻断风险向其他银行和实体经济传导。而这项制度,也将成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之后金融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3年5月,发改委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罕见地单独列出了存款保险改革的具体要求,并指明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中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但从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看,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隐性的担保责任。在中国的金融史上,海南发展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市商业银行等曾陆续发生过大规模的挤兑事件,最终都是国家施以援手。自1997年以来,在中国的11起重要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机构的债务清偿都由国家兜底——人民银行被迫以再贷款名义提供资金。
然而,这种“隐性全额存款保险”制度,既使央行难堪重负,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公开数据显示,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三百多家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央行对这些即将关闭的金融机构被迫发放的信用贷款显然收回无望。
方案浮出水面
当下,中国经济处于艰难的结构转型之中,地方债务、房地产泡沫、制造业产能过剩等问题困扰着转型之路,影响了银行体系的稳健。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撰文称,市场化改革至今,中国银行体系已多元化,外资和民间资本在银行业股东层面扮演重要角色。当银行出问题时,就不再适宜继续免费享受政府兜底的优惠。而现有的“一行三会”的既有机制,也不能胜任为银行体系构建安全网的职能。
据报道,数位接近央行人士证实,央行方案是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托管。所有存款性机构将强制参保。而每个银行账户的保险上限设置为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还没有定论。
在当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初期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时,考虑到商业银行出资有困难,国家可考虑使用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谋求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既可由央行直接管理,也可另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可通过保费收入的逐步偿还,期间政府色彩逐渐淡出,逐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央行、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存款保险公司。
因中国的特殊情况使然,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上,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都参与的方式。至于保险费率,则宜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即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成员银行缴付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亦然。在问题金融机构的保险赔付上,应以保险覆盖面为主考虑偿付限额。主要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曹凤岐称。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上,钟伟否定了停留在简单的“付款箱”层面的观点。“付款箱”即为问题银行在事后提供付款功能,保护存款人利益。2008年英国北岩银行遭受挤提,即是一个反证,宣告了“付款箱”模式的彻底失败。
北岩银行被挤兑时,被监管机构认为仍具有清偿能力,资本超过监管要求,贷款质量良好,但它却成为英国银行业近150年历史中第一家由于挤提而被政府接管的银行,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到流动性的冲击。但英国“付款箱”式的存保制度,只负责事后埋单,无法起到维护公众信心的作用。
钟伟认为,存款保险机制不仅应有日常信息共享,还应有早期介入和流动性支持等功能。目前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可以从创立存款保险基金入手,向存款性机构开征既有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又不明显影响其绩效的存款保险费。在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逐步降低费率。从长远看,中国存款保险机制也必然需要从基金化走向机构化。
中国是否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这个争议已经由来已久。
自2013年7月20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与此同时人们也更加期待存款利率市场化。在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市场化之间的鸿沟,即缺失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吸收存款的机构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以便在非常之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按照一定比例赔付存款人,并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的制度。
在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央行措辞急切,称“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实施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报告为利率自由化以及最终实现中国金融部门自由化铺平了道路。
制度推出成共识
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当时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确立了现代存款保险的基本模式。但此后很长时间这个制度没有得到重视反而倍受争议。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步认识到了存款保险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自身国情,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12年,已有11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席者是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
2013年2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作“今年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在5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央行称各方面已形成“共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完善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为下一步民营银行的设立做好了准备。功能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如同一道防火墙——在事前防止银行遭受挤兑,并阻断风险向其他银行和实体经济传导。而这项制度,也将成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之后金融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3年5月,发改委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罕见地单独列出了存款保险改革的具体要求,并指明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中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但从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看,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隐性的担保责任。在中国的金融史上,海南发展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市商业银行等曾陆续发生过大规模的挤兑事件,最终都是国家施以援手。自1997年以来,在中国的11起重要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机构的债务清偿都由国家兜底——人民银行被迫以再贷款名义提供资金。
然而,这种“隐性全额存款保险”制度,既使央行难堪重负,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公开数据显示,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三百多家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央行对这些即将关闭的金融机构被迫发放的信用贷款显然收回无望。
方案浮出水面
当下,中国经济处于艰难的结构转型之中,地方债务、房地产泡沫、制造业产能过剩等问题困扰着转型之路,影响了银行体系的稳健。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撰文称,市场化改革至今,中国银行体系已多元化,外资和民间资本在银行业股东层面扮演重要角色。当银行出问题时,就不再适宜继续免费享受政府兜底的优惠。而现有的“一行三会”的既有机制,也不能胜任为银行体系构建安全网的职能。
据报道,数位接近央行人士证实,央行方案是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托管。所有存款性机构将强制参保。而每个银行账户的保险上限设置为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还没有定论。
在当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初期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时,考虑到商业银行出资有困难,国家可考虑使用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谋求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既可由央行直接管理,也可另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可通过保费收入的逐步偿还,期间政府色彩逐渐淡出,逐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央行、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存款保险公司。
因中国的特殊情况使然,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上,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都参与的方式。至于保险费率,则宜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即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成员银行缴付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亦然。在问题金融机构的保险赔付上,应以保险覆盖面为主考虑偿付限额。主要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曹凤岐称。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上,钟伟否定了停留在简单的“付款箱”层面的观点。“付款箱”即为问题银行在事后提供付款功能,保护存款人利益。2008年英国北岩银行遭受挤提,即是一个反证,宣告了“付款箱”模式的彻底失败。
北岩银行被挤兑时,被监管机构认为仍具有清偿能力,资本超过监管要求,贷款质量良好,但它却成为英国银行业近150年历史中第一家由于挤提而被政府接管的银行,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到流动性的冲击。但英国“付款箱”式的存保制度,只负责事后埋单,无法起到维护公众信心的作用。
钟伟认为,存款保险机制不仅应有日常信息共享,还应有早期介入和流动性支持等功能。目前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可以从创立存款保险基金入手,向存款性机构开征既有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又不明显影响其绩效的存款保险费。在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逐步降低费率。从长远看,中国存款保险机制也必然需要从基金化走向机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