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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e, a well-known sculptor, filed a lawsuit against the local government for it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her works, but the result came out far from satisfactorily. In recent years, occurrences of infringement on city sculpture copyrights have been on the increase, which reflect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hasn’t attached enough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culpture works, and requires that an overall planning should be made and a sound mechanism be established to ensure a balanced construction of city sculptures.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环境建设的发展,城市雕塑建设的势头有增无减,许多城市都热衷于打造独特的城市名片。这为雕塑家们尽情发挥才智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但与此同时,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参与人员法制意识的薄弱,使得城雕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城市雕塑维权问题日益突出。
最近影响颇大的案件为“《黄河母亲》作者何鄂状告山东滨州、山西大宁政府侵权”之事,这在2010年引起了公众和多家媒体的关注,目前山西大宁案已结案,而山东滨州案尚悬而未决。两个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09年底,何鄂在网上分别发现了山东滨州和山西大宁市《黄河母亲》雕塑落成剪彩的消息,令她吃惊的是,这两座《黄河母亲》在整体造型上均与她1986年落成于兰州的《黄河母亲》十分接近,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只是这两件“山寨版”的黄河母亲比例失调、做工粗糙。更令何鄂痛心的是,这两件作品的落成典礼均由当地政府主持。她不由对两地政府表现出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无知和漠视感到震惊,考虑再三后,她决定选择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在经过一系列的取证、公证、立案、庭审程序后,山西大宁政府非常积极、诚恳地找到原告代理律师寻求协商调解之路。2010年10月,在山西临汾中级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在指定日期内拆除侵权雕塑;原告放弃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的主张,接受被告方的当面道歉;由被告方赔偿原告认可的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据了解,目前为止,“和解协议”履约良好。
然而山东滨州市政府的态度却截然不同。这一案由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已经分别于2010年5月17日、8月17日进行了两次庭审,但是山东滨州方面在开庭时只有被告方律师和法制办人员出庭,没有任何人站出来承担责任,致使庭审没有任何结果。
这样的结果,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艺术家通过法律正当维权,路虽难走,还是有路可走;悲的是,像山西大宁案那样得到妥善解决的“政府侵权”事件在诸多案件中只占少数,更多的情况是像山东滨州案那般拖延回避,有些即使是艺术家打赢了官司,也得不到合理的赔付。比如2007年及2008年期间雕塑家范英海与常州市雪堰镇政府关于雕塑《翔》侵权的案件,由于该作品知识产权归属证据确凿,最后法院判决雪堰镇政府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向艺术家道歉。但至于赔偿有关损失的责任,则由于不能证明雪堰镇政府是否直接参与了该侵权雕塑制作厂家中达厂的雕塑复制行为,而不了了之。至于判决落实情况,记者致电范英海本人获知:就目前为止,他还不知道这件侵权雕塑是否被拆除了;关于是否登报道歉,范英海因为没有拿到第一手的文件而不能确认。
城市雕塑侵权案件令人深思。
第一思在于为何政府部门频频侵权?是无知还是无视?如果是无知无视,那么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的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地方城雕建设的指导和规范,防患于未然。媒体单位更应该对此类事件作出更加有力度的批评。
第二思在于为何这么多地方政府宁愿把钱花在山寨版雕塑上,而不愿意支持原创呢?政府投资兴建富有特色的城市雕塑本来是一件好事,大家都希望做出地方特色。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独特的水土也孕育了独特的地方文化,任何一个城市都有它的历史传承和文化底蕴。“仿造城雕”虽然短期内是省钱了,但长期看来,恰恰是对城市文化的亵渎,对纳税人金钱的滥用,对公众情感的欺骗。正如艺术家何鄂所言:“成熟的城雕作品要强调文化个性,强调城市精神,而不是照搬他人的模式。城市建设者、管理者要静下心来聆听城市的声音,规划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创造体现城市个性的新时代文明。”可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文化艺术素养迫在眉睫,这将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伪文化现象的关键。
还有人对城市雕塑的独特性有一定的误解。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网上有一种论调:黄河流域有这么多省市和黄河文化有关,凭什么只能有一座“黄河母亲”?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黄河母亲”的称呼,而在于雕塑造型设计方面。关于“黄河母亲”可以有很多的想象与设计空间,可以更多结合所在地的文化特色,何必非要效仿兰州的“黄河母亲”呢?
第三思在于,从城雕建设立项的角度,是否也可以有一个第三方监督机制呢?在西方国家的公共艺术决策部门并非纯粹的政府部门,而是由政府代表、投资方、市民代表、专家代表等各方人士组成的公共艺术委员会。这样决策出来的方案既代表了各方的意见,也可以说是互相监督,使得公共艺术的建设不至于完全屈从于官方利益和意志。我们国家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公共艺术委员会”机制,但可以通过媒体舆论监督来起到一定的成效。比如最近网上热议的“重庆城雕似曾相识”事件:重庆市去年曾向国内外公开征集7件城雕,如今方案确定即将开建,有网友在大渝网上发帖称,在确定的7件作品中,有3件作品与外地作品相似甚至如同“姐妹”。对此,当事艺术家一一作出回应。我们且不论这3件作品是否有仿冒嫌疑。关键在于,在雕塑建设之前发生了这一事件,使得公众介入到城市雕塑建设之中,并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对公众作出合理解释。倘若涉及到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的项目可以在建设之前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示,想必那可以杜绝很多侵权的行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维护当代新文化的建设,唤起人们对文化建设环境的广泛关注与对责任承担的深思,推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与成熟,正是我们从一桩桩城雕侵权案中获得的反思与动力。
侵权者或准备侵权者,清醒吧!别拿城雕不当名片!有无数双眼睛审视着你们呢!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环境建设的发展,城市雕塑建设的势头有增无减,许多城市都热衷于打造独特的城市名片。这为雕塑家们尽情发挥才智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但与此同时,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参与人员法制意识的薄弱,使得城雕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城市雕塑维权问题日益突出。
最近影响颇大的案件为“《黄河母亲》作者何鄂状告山东滨州、山西大宁政府侵权”之事,这在2010年引起了公众和多家媒体的关注,目前山西大宁案已结案,而山东滨州案尚悬而未决。两个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09年底,何鄂在网上分别发现了山东滨州和山西大宁市《黄河母亲》雕塑落成剪彩的消息,令她吃惊的是,这两座《黄河母亲》在整体造型上均与她1986年落成于兰州的《黄河母亲》十分接近,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只是这两件“山寨版”的黄河母亲比例失调、做工粗糙。更令何鄂痛心的是,这两件作品的落成典礼均由当地政府主持。她不由对两地政府表现出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无知和漠视感到震惊,考虑再三后,她决定选择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在经过一系列的取证、公证、立案、庭审程序后,山西大宁政府非常积极、诚恳地找到原告代理律师寻求协商调解之路。2010年10月,在山西临汾中级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在指定日期内拆除侵权雕塑;原告放弃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的主张,接受被告方的当面道歉;由被告方赔偿原告认可的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据了解,目前为止,“和解协议”履约良好。
然而山东滨州市政府的态度却截然不同。这一案由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已经分别于2010年5月17日、8月17日进行了两次庭审,但是山东滨州方面在开庭时只有被告方律师和法制办人员出庭,没有任何人站出来承担责任,致使庭审没有任何结果。
这样的结果,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艺术家通过法律正当维权,路虽难走,还是有路可走;悲的是,像山西大宁案那样得到妥善解决的“政府侵权”事件在诸多案件中只占少数,更多的情况是像山东滨州案那般拖延回避,有些即使是艺术家打赢了官司,也得不到合理的赔付。比如2007年及2008年期间雕塑家范英海与常州市雪堰镇政府关于雕塑《翔》侵权的案件,由于该作品知识产权归属证据确凿,最后法院判决雪堰镇政府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向艺术家道歉。但至于赔偿有关损失的责任,则由于不能证明雪堰镇政府是否直接参与了该侵权雕塑制作厂家中达厂的雕塑复制行为,而不了了之。至于判决落实情况,记者致电范英海本人获知:就目前为止,他还不知道这件侵权雕塑是否被拆除了;关于是否登报道歉,范英海因为没有拿到第一手的文件而不能确认。
城市雕塑侵权案件令人深思。
第一思在于为何政府部门频频侵权?是无知还是无视?如果是无知无视,那么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的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地方城雕建设的指导和规范,防患于未然。媒体单位更应该对此类事件作出更加有力度的批评。
第二思在于为何这么多地方政府宁愿把钱花在山寨版雕塑上,而不愿意支持原创呢?政府投资兴建富有特色的城市雕塑本来是一件好事,大家都希望做出地方特色。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独特的水土也孕育了独特的地方文化,任何一个城市都有它的历史传承和文化底蕴。“仿造城雕”虽然短期内是省钱了,但长期看来,恰恰是对城市文化的亵渎,对纳税人金钱的滥用,对公众情感的欺骗。正如艺术家何鄂所言:“成熟的城雕作品要强调文化个性,强调城市精神,而不是照搬他人的模式。城市建设者、管理者要静下心来聆听城市的声音,规划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创造体现城市个性的新时代文明。”可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文化艺术素养迫在眉睫,这将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伪文化现象的关键。
还有人对城市雕塑的独特性有一定的误解。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网上有一种论调:黄河流域有这么多省市和黄河文化有关,凭什么只能有一座“黄河母亲”?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黄河母亲”的称呼,而在于雕塑造型设计方面。关于“黄河母亲”可以有很多的想象与设计空间,可以更多结合所在地的文化特色,何必非要效仿兰州的“黄河母亲”呢?
第三思在于,从城雕建设立项的角度,是否也可以有一个第三方监督机制呢?在西方国家的公共艺术决策部门并非纯粹的政府部门,而是由政府代表、投资方、市民代表、专家代表等各方人士组成的公共艺术委员会。这样决策出来的方案既代表了各方的意见,也可以说是互相监督,使得公共艺术的建设不至于完全屈从于官方利益和意志。我们国家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公共艺术委员会”机制,但可以通过媒体舆论监督来起到一定的成效。比如最近网上热议的“重庆城雕似曾相识”事件:重庆市去年曾向国内外公开征集7件城雕,如今方案确定即将开建,有网友在大渝网上发帖称,在确定的7件作品中,有3件作品与外地作品相似甚至如同“姐妹”。对此,当事艺术家一一作出回应。我们且不论这3件作品是否有仿冒嫌疑。关键在于,在雕塑建设之前发生了这一事件,使得公众介入到城市雕塑建设之中,并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对公众作出合理解释。倘若涉及到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的项目可以在建设之前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示,想必那可以杜绝很多侵权的行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维护当代新文化的建设,唤起人们对文化建设环境的广泛关注与对责任承担的深思,推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与成熟,正是我们从一桩桩城雕侵权案中获得的反思与动力。
侵权者或准备侵权者,清醒吧!别拿城雕不当名片!有无数双眼睛审视着你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