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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人才现实需求下的行政法课程设置,面临着理论与实务在衔接上的困境,而这种困境并非传统单层次的脱节,而是在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皆面临断层的困境,笔者将此种现象成为“双层脱节”。
与以往的研究面向不同,笔者认为,为应对政府法务人才的工作需求,高校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需要在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上同时做出改变,在教师的讲授方法和讲授内容上同时架构理论与实务的衔接,这种衔接模式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问题所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层脱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教学方式的困顿:学生参与的缺位
如何增强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感,是长久以来教育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在教学过程中,形成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机制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考积极性、思维发散性以及对前沿问题的关注度,在课程设置中充分考虑到学生参与的要素,能够主动地发挥青年学生的优势。笔者认为,课堂中学生参与度低、参与感弱是教学方式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如果不解决学生的课堂参与问题,很难在教学方式的设置上及时、有效地回应实务需求,难以应对政府法务工作需要。
传统的高校课堂的特征是教师的主动讲授和学生的被动反应,即教师掌握课堂的主导权,往往会通过言语的讲解和灌输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学生的学习地位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在此教学方式下,教师的教学方式被固定在了传统的框架下,即完全围绕课本内容进行讲授,以且仅以教材为授课内容,最多也只是在讲授过程中以先前设计好的教案进行教学。在这样的模式下,学生的思维很难以得到发散性地训练,创新能力受到限制,其所掌握的内容也仅仅是教材中的固定内容,就算是完全掌握了教材内容,也不见得可以理解行政法学的原理;再退一步说,即便乐观地认为学生掌握了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但是围绕教材进行讲授的方式(尤其考虑到教材多出版于多年前,多与现行成文法内容冲突的情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学生转化教材内容,解决实际问题,是否会造成知识与能力不匹配形成“纸上谈兵”的固化思维,值得深思。
二、理论背离实践:课程内容衔接上的断层
作为一种课程内容设置模式,法学实践教学与传授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教学相对,是形成“法律头脑”的必由之路。它本質上是“课程的实践化”1,以问题(主要是案件)解决为载体,以法律实践过程或模拟法律实践过程为手段阐明法律原理、法律规则。通过对法律实践过程的参与或模拟参与,受教育者在实际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体验法学知识与方法的可能应用,养成法律职业素养,以形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初步能力。
任何知识、方法与技能都是通过一定的教学方式传授的,而课程的具体内容乃是教学方式在实际教学中的载体。学界中有观点认为,法学实践教育与法学理论教育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层次,法学理论教育中的一些不足应当借由理论教育积极向实践教育转变的方式进行改善,2这种对立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以行政法学科来看,行政法学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虽然应当通过针对性地训练等方式予以加强,但是对于行政法原理、行政法基础概念的掌握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缺失理论基础的行政法学知识架构,如同缺少地基的大厦一般摇摇欲坠。
因此本文认为,具体到行政法学科的设置上,应当在理论的传授内容与实践的训练内容中相互保持一定的衔接性,使实务中运用到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能够充分对应到之前所获取的行政法学相关原理知识中。但令人惋惜的是,目前我国各大高校的行政法学课程设置中,虽然作为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行政法学相关理论能够在本科阶段得到充分的讲述,但是对应的实践训练则相比较而言有些缺失,法学诊所等实务课程无法承担起加强实务训练的重任。此外,在目前已有的实务训练中,往往在内容设置上会涉及到几乎全部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学相比较而言只会占到很小一部分,更遑论内容上与之前的理论知识能够充分对应了。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归咎于行政法学课程设置的“过度理论导向”。在课程设置的理念中,存在着理论导向的传统观念。要求学生掌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仅仅以理论的掌握为根本且唯一要求,不要求学生以此为基础加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就不得不称这种观念为“过度理论导向”了。如上所述,行政法学科设置既不能重理论轻实践,也不能过度主张理论向实践的转向,即应当秉持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导向。但众所周知,在目前我国各高校行政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过度追求理论化的教育是无法忽视的事实。这种现实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多元多样、各高校研术型的学科发展定位等。但在社会不断变革的如今,人们亦寄希望于法学院教育能够培养一个人掌握适应变化并做出反应的能力,通过法学教育,法科学生应当步入社会时具备相当的应对社会变迁的能力,其中当然包括行政法学的变迁。基于此种考虑,如果在学习过程中,行政法学的学科内容仅仅或者过度地涉及行政法学抽象理论,而对实务能力不管不顾的话,毕业生应对实务工作的能力可想而知。此外,很多学生抱怨行政法体系庞杂、内容生涩、枯燥难懂,本文认为这既有行政法学本身内容的客观原因,但也不能忽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如果学生能够在日常理论涉猎中获取相应的能够应对今后实践活动的知识,那么行政法学的趣味一定会有所显现。
加强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不仅局限于课堂参与,在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上应当皆有所体现。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感知,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上的缺陷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教学方式的设计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课程内容上,例如“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方式体现在课程内容上就是过度推崇理论讲授。因此,在以胜任法务工作为改革目标的行政法课程改革中,要兼具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回应现实要求,树立现实导向。
三、可能的改革方向:教学方式与内容变革
笔者认为,走出目前行政法学教学中实务能力的不足,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遵循学生能力的形成规律,构建一个既与理论教学相衔接、又相对独立的实务课程内容、方式是政府法务人才需求导向下的行政法学改革的当务之急。因此,改革的方向应立足于以下两点: (一)构建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的衔接体系
在我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两个环节。法律技能是一种与日常生活技能不同的专业性技能,是一种“受在先的理智活动指导的理智操作,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综合于一体的能力和技巧”3。因此,它只有在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不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形成法律技能。而理论教学是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原理的最佳途径,因此,在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以知识的传授为载体,以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培育为核心的理论教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与法律技能形成的密切关系,法学实践教学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与理论教学相衔接,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奠定理性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深化学生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原理的理解。
(二)实务教学的相对独立性建构
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它是由一套众多能力所构成的体系,其中核心技能体现为对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力、寻找认知法律能力、感知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能力、调研写作能力、法律判断推理能力、职业道德與品质等。法律职业能力所需要的能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的,它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法学实务教学应当按照学生能力的成长规律设置实务教学课程,安排实务课程内容,构建一个占据相对独立地位的实务教学体系。以往的实务训练是通过附加在理论教学中的案例展示、文书写作等内容进行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因为师资、课时等原因难以进行实效性的开展。因此,在实务需求的面前,构建可行的、相对独立的实务课程内容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理论与实务相衔接且实务训练具备一定独立性的前提下,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才能有效地回应现实实践。
立足于此,笔者认为实务需求下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可以着眼于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两个层面,与前文所述“双层脱节”一一对应,构建政府法务人才需求导向下的行政法学课程。
(三)学生参与课程进程
以上两点主要体现了课程内容上的改革方向,对于教学方式的改革,笔者认为应当顺着上述思路,即增强学生在教学进程中的参与感,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加强学生对于课程推进的能动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转换先前的固定思路,转变教学进程中的学生定位,将学生作为课程开展过程中的推进主体。
第一,赋予学生以实务课程的选择权。法务人才培养需求导向下的行政法课程设置,应当以选修课为主要载体,学生在了解到实务课程的课程机构、主要内容后,应当手握选修与否的选择权。实务课程不像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课程,其内容相对而言较少涉及基础原理、基本原则性理论内容,而是较多地将目光集中于实践训练,考虑到每位学生的学习规划不同,就业面向不同,因此,应当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实务课程,这也有助于在课程实际开展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创造力。
第二,在实务课程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应当加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生的课堂主导力是一个边界不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其可以在课程时间、训练内容等方面体现学生的主导作用。譬如,在上课时间的选择上,由于课时在课程设置前已经明确,因此在确定的课时要求下,学生可以借助线上的方式,自主地选择实务训练时间,以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为载体进行实务训练,并且将训练成果、困惑上传至课程共享平台,充分增强学生的自主性。另外,在训练内容上,实务课程教师应当将实务内容(以实际案例为主)的选择交由学生进行,在先前基础理论学习之后,学生对于行政法学的概念、原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因此产生了困惑,因此,若由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实务内容,可以事半功倍地发挥实务课程贴近事实、问题导向的长处。
参考文献
[1] 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2] 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3] 房文翠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原则》 中国大学教学2010 6
与以往的研究面向不同,笔者认为,为应对政府法务人才的工作需求,高校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需要在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上同时做出改变,在教师的讲授方法和讲授内容上同时架构理论与实务的衔接,这种衔接模式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问题所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层脱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教学方式的困顿:学生参与的缺位
如何增强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感,是长久以来教育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在教学过程中,形成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机制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考积极性、思维发散性以及对前沿问题的关注度,在课程设置中充分考虑到学生参与的要素,能够主动地发挥青年学生的优势。笔者认为,课堂中学生参与度低、参与感弱是教学方式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如果不解决学生的课堂参与问题,很难在教学方式的设置上及时、有效地回应实务需求,难以应对政府法务工作需要。
传统的高校课堂的特征是教师的主动讲授和学生的被动反应,即教师掌握课堂的主导权,往往会通过言语的讲解和灌输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学生的学习地位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在此教学方式下,教师的教学方式被固定在了传统的框架下,即完全围绕课本内容进行讲授,以且仅以教材为授课内容,最多也只是在讲授过程中以先前设计好的教案进行教学。在这样的模式下,学生的思维很难以得到发散性地训练,创新能力受到限制,其所掌握的内容也仅仅是教材中的固定内容,就算是完全掌握了教材内容,也不见得可以理解行政法学的原理;再退一步说,即便乐观地认为学生掌握了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但是围绕教材进行讲授的方式(尤其考虑到教材多出版于多年前,多与现行成文法内容冲突的情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学生转化教材内容,解决实际问题,是否会造成知识与能力不匹配形成“纸上谈兵”的固化思维,值得深思。
二、理论背离实践:课程内容衔接上的断层
作为一种课程内容设置模式,法学实践教学与传授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教学相对,是形成“法律头脑”的必由之路。它本質上是“课程的实践化”1,以问题(主要是案件)解决为载体,以法律实践过程或模拟法律实践过程为手段阐明法律原理、法律规则。通过对法律实践过程的参与或模拟参与,受教育者在实际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体验法学知识与方法的可能应用,养成法律职业素养,以形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初步能力。
任何知识、方法与技能都是通过一定的教学方式传授的,而课程的具体内容乃是教学方式在实际教学中的载体。学界中有观点认为,法学实践教育与法学理论教育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层次,法学理论教育中的一些不足应当借由理论教育积极向实践教育转变的方式进行改善,2这种对立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以行政法学科来看,行政法学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虽然应当通过针对性地训练等方式予以加强,但是对于行政法原理、行政法基础概念的掌握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缺失理论基础的行政法学知识架构,如同缺少地基的大厦一般摇摇欲坠。
因此本文认为,具体到行政法学科的设置上,应当在理论的传授内容与实践的训练内容中相互保持一定的衔接性,使实务中运用到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能够充分对应到之前所获取的行政法学相关原理知识中。但令人惋惜的是,目前我国各大高校的行政法学课程设置中,虽然作为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行政法学相关理论能够在本科阶段得到充分的讲述,但是对应的实践训练则相比较而言有些缺失,法学诊所等实务课程无法承担起加强实务训练的重任。此外,在目前已有的实务训练中,往往在内容设置上会涉及到几乎全部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学相比较而言只会占到很小一部分,更遑论内容上与之前的理论知识能够充分对应了。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归咎于行政法学课程设置的“过度理论导向”。在课程设置的理念中,存在着理论导向的传统观念。要求学生掌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仅仅以理论的掌握为根本且唯一要求,不要求学生以此为基础加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就不得不称这种观念为“过度理论导向”了。如上所述,行政法学科设置既不能重理论轻实践,也不能过度主张理论向实践的转向,即应当秉持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导向。但众所周知,在目前我国各高校行政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过度追求理论化的教育是无法忽视的事实。这种现实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多元多样、各高校研术型的学科发展定位等。但在社会不断变革的如今,人们亦寄希望于法学院教育能够培养一个人掌握适应变化并做出反应的能力,通过法学教育,法科学生应当步入社会时具备相当的应对社会变迁的能力,其中当然包括行政法学的变迁。基于此种考虑,如果在学习过程中,行政法学的学科内容仅仅或者过度地涉及行政法学抽象理论,而对实务能力不管不顾的话,毕业生应对实务工作的能力可想而知。此外,很多学生抱怨行政法体系庞杂、内容生涩、枯燥难懂,本文认为这既有行政法学本身内容的客观原因,但也不能忽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如果学生能够在日常理论涉猎中获取相应的能够应对今后实践活动的知识,那么行政法学的趣味一定会有所显现。
加强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不仅局限于课堂参与,在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上应当皆有所体现。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感知,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上的缺陷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教学方式的设计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课程内容上,例如“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方式体现在课程内容上就是过度推崇理论讲授。因此,在以胜任法务工作为改革目标的行政法课程改革中,要兼具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回应现实要求,树立现实导向。
三、可能的改革方向:教学方式与内容变革
笔者认为,走出目前行政法学教学中实务能力的不足,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遵循学生能力的形成规律,构建一个既与理论教学相衔接、又相对独立的实务课程内容、方式是政府法务人才需求导向下的行政法学改革的当务之急。因此,改革的方向应立足于以下两点: (一)构建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的衔接体系
在我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两个环节。法律技能是一种与日常生活技能不同的专业性技能,是一种“受在先的理智活动指导的理智操作,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综合于一体的能力和技巧”3。因此,它只有在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不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形成法律技能。而理论教学是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原理的最佳途径,因此,在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以知识的传授为载体,以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培育为核心的理论教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与法律技能形成的密切关系,法学实践教学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与理论教学相衔接,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奠定理性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深化学生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原理的理解。
(二)实务教学的相对独立性建构
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它是由一套众多能力所构成的体系,其中核心技能体现为对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力、寻找认知法律能力、感知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能力、调研写作能力、法律判断推理能力、职业道德與品质等。法律职业能力所需要的能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的,它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法学实务教学应当按照学生能力的成长规律设置实务教学课程,安排实务课程内容,构建一个占据相对独立地位的实务教学体系。以往的实务训练是通过附加在理论教学中的案例展示、文书写作等内容进行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因为师资、课时等原因难以进行实效性的开展。因此,在实务需求的面前,构建可行的、相对独立的实务课程内容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理论与实务相衔接且实务训练具备一定独立性的前提下,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才能有效地回应现实实践。
立足于此,笔者认为实务需求下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可以着眼于教学方式与课程内容两个层面,与前文所述“双层脱节”一一对应,构建政府法务人才需求导向下的行政法学课程。
(三)学生参与课程进程
以上两点主要体现了课程内容上的改革方向,对于教学方式的改革,笔者认为应当顺着上述思路,即增强学生在教学进程中的参与感,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加强学生对于课程推进的能动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转换先前的固定思路,转变教学进程中的学生定位,将学生作为课程开展过程中的推进主体。
第一,赋予学生以实务课程的选择权。法务人才培养需求导向下的行政法课程设置,应当以选修课为主要载体,学生在了解到实务课程的课程机构、主要内容后,应当手握选修与否的选择权。实务课程不像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课程,其内容相对而言较少涉及基础原理、基本原则性理论内容,而是较多地将目光集中于实践训练,考虑到每位学生的学习规划不同,就业面向不同,因此,应当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实务课程,这也有助于在课程实际开展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创造力。
第二,在实务课程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应当加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生的课堂主导力是一个边界不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其可以在课程时间、训练内容等方面体现学生的主导作用。譬如,在上课时间的选择上,由于课时在课程设置前已经明确,因此在确定的课时要求下,学生可以借助线上的方式,自主地选择实务训练时间,以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为载体进行实务训练,并且将训练成果、困惑上传至课程共享平台,充分增强学生的自主性。另外,在训练内容上,实务课程教师应当将实务内容(以实际案例为主)的选择交由学生进行,在先前基础理论学习之后,学生对于行政法学的概念、原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因此产生了困惑,因此,若由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实务内容,可以事半功倍地发挥实务课程贴近事实、问题导向的长处。
参考文献
[1] 蔡立东,刘晓林:《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2] 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3] 房文翠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原则》 中国大学教学20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