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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创造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工业总产值,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做出了及其重要的贡献。税收优惠政策对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在优惠力度、优惠范围以及具体的优惠措施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通过不断完善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同时辅以专门组织机构的协助、优化税收服务等具体措施,更好地促进我国中小企業的发展。
关键词 以税促贷 折旧率 准本金制度
作者简介:赵新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8-02
一、营业税税收优惠措施建议
在营业税方面,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减免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营业税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在民间借贷尚未合法化的情况下,作为民间金融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提供紧急资金周转、解决企业经营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认为,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即“以税促贷“的方式,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具体税收优惠措施上,一方面,可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收入在计算营业税时按一定比例减免征收,以此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符合国家产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进而促进这些小型、微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利率与贷款上限之间的差额折算成相应的营业税减征比例,以此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以尽量低的贷款利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
此外,建议对于向中小企业转让或租赁无形资产的收益减免征收营业税,以此鼓励人们向中小企业转让或租赁技术,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建议
总体而言,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丰富,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还有完善的空间。
(一) 降低税率
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两年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法律和政策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享受12%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且可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只是中小企业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这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有上限限制。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大量存在的中小企业而言,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只是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是有限的。本文认为,考虑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担负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可以采取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即直接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定为15%,从根本上为中小企业税收减负。当然,对于享受低税率的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做相应明确
(二)加大税收抵免范围
一是新设备投资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借鉴美国采取的税收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小企业购进新设备和一些旧设备的税收抵免做出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对中小企业再投资的所得税抵免。对此,可对再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在保障中小企业享受再投资税收优惠的前提下,防止中小企业借此非法转移经营所得。
(三)提高折旧率
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制度,对我国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关键词 以税促贷 折旧率 准本金制度
作者简介:赵新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8-02
一、营业税税收优惠措施建议
在营业税方面,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减免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营业税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在民间借贷尚未合法化的情况下,作为民间金融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提供紧急资金周转、解决企业经营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认为,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即“以税促贷“的方式,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具体税收优惠措施上,一方面,可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收入在计算营业税时按一定比例减免征收,以此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符合国家产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进而促进这些小型、微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利率与贷款上限之间的差额折算成相应的营业税减征比例,以此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以尽量低的贷款利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
此外,建议对于向中小企业转让或租赁无形资产的收益减免征收营业税,以此鼓励人们向中小企业转让或租赁技术,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建议
总体而言,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丰富,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还有完善的空间。
(一) 降低税率
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两年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法律和政策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享受12%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且可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只是中小企业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这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有上限限制。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大量存在的中小企业而言,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只是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是有限的。本文认为,考虑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担负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可以采取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即直接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定为15%,从根本上为中小企业税收减负。当然,对于享受低税率的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做相应明确
(二)加大税收抵免范围
一是新设备投资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借鉴美国采取的税收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小企业购进新设备和一些旧设备的税收抵免做出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对中小企业再投资的所得税抵免。对此,可对再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在保障中小企业享受再投资税收优惠的前提下,防止中小企业借此非法转移经营所得。
(三)提高折旧率
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制度,对我国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