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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下行政争议大幅上升且纷繁复杂的形势,应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行政争议解决渠道的多元化,即不仅依靠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应广泛建立协商、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各种行业性或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等社会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