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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从中观视角透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以及价值度培养、可行性途径研究" (项目编号:HJX09-14)的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本文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特点出发,分析原因,提出法治理论的灌输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对法治理论的灌输的效果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理论灌输 法律意识 效果
我们知道,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不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一则,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它则,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不高的特点和原因
通过分析一系列现象,可以窥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
第二、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第三、大学生法律知识较为缺失,法制观念淡薄。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二、理论灌输的定位和必要性
灌输是理论教育的主要途径。灌输教育有着科学的理论依据,也是为无产阶级政党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在汉语中,"灌输"一词的本意是"把流水引到需要水分的地方",也指"输送(思想、知识等)"。这种灌输的理解可以告诉我们,任何实现输送(思想、知识)的方法都可以称之为灌输。
第一,理论灌输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沉渣泛起,严重侵蚀我国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思想和法律理论灌输,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增强他们的"抵抗力"、"免疫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制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肩负起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法律意识的理论灌输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双重效应凸显,一方面是人们的民主平等思想、效率效益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是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等观念特别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滋生与蔓延,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环境的安定团结。市场经济的双重效应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制去规制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对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加以培育和发展,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引导和克服,以弱化市场经济的弊端,净化社会风气和经济环境。
第三,法律意识的理论灌输是青年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未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渴望成才。因此,青年学生要实现全面发展,必须主动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理论的灌输和教育,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知识。
当然,理论灌输要从法律意识对象的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要区分对象层次,把普遍灌输与个别灌输结合起来;要善于找载体,搭平台,使法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
三、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论灌输内容
第一、法律知识,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基本知识,原理的教育与灌输,对我过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及其理论基础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与把握。
第二、法律观念,即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现象认识过程中所形成尚未系统化的思想观念形态。法律观念是法律心理与法律理论的中介和过渡,处于法律意识水平的中间层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法律观念的有无以及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法律意识的强弱。
第三、法律心理,即大学生对现代法及法律现象的心理反应、感受、体验等,以及遇到法律事件依据自己已有知识在内心所能够作出体验和认知。
第四、法律信仰,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以及敬畏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形成、固化、强化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
四、堅持理论灌输所能达到的效果展望
第一、主动用法,自觉护法。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
第二、法治实施的导向效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法律实施的关联程度较大,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
第三、用法治标准评价事物和行为。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的树立,对于缺乏判断和辨别复杂事物的能力的大学生而言,可以在做价值判断时提供判断的价值标准,从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发挥。
第四、规范言行。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可以使他们自觉按照法律的眼球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美英,《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科教文汇》,2009年1月上旬刊。
[2]檀钊,《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中纳入诚信教育》,《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于伟东,《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及培养途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寇晓燕,唐继琼,《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讨》,《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10期。
作者简介:谢璐(1981-),安徽太和人,讲师,安徽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教师,主要从事高校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摘 要: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本文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特点出发,分析原因,提出法治理论的灌输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对法治理论的灌输的效果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理论灌输 法律意识 效果
我们知道,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不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一则,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它则,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不高的特点和原因
通过分析一系列现象,可以窥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
第二、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第三、大学生法律知识较为缺失,法制观念淡薄。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二、理论灌输的定位和必要性
灌输是理论教育的主要途径。灌输教育有着科学的理论依据,也是为无产阶级政党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在汉语中,"灌输"一词的本意是"把流水引到需要水分的地方",也指"输送(思想、知识等)"。这种灌输的理解可以告诉我们,任何实现输送(思想、知识)的方法都可以称之为灌输。
第一,理论灌输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沉渣泛起,严重侵蚀我国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思想和法律理论灌输,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增强他们的"抵抗力"、"免疫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制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肩负起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法律意识的理论灌输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双重效应凸显,一方面是人们的民主平等思想、效率效益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是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等观念特别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滋生与蔓延,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环境的安定团结。市场经济的双重效应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制去规制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对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加以培育和发展,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引导和克服,以弱化市场经济的弊端,净化社会风气和经济环境。
第三,法律意识的理论灌输是青年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未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渴望成才。因此,青年学生要实现全面发展,必须主动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理论的灌输和教育,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知识。
当然,理论灌输要从法律意识对象的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要区分对象层次,把普遍灌输与个别灌输结合起来;要善于找载体,搭平台,使法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
三、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论灌输内容
第一、法律知识,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基本知识,原理的教育与灌输,对我过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及其理论基础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与把握。
第二、法律观念,即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现象认识过程中所形成尚未系统化的思想观念形态。法律观念是法律心理与法律理论的中介和过渡,处于法律意识水平的中间层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法律观念的有无以及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法律意识的强弱。
第三、法律心理,即大学生对现代法及法律现象的心理反应、感受、体验等,以及遇到法律事件依据自己已有知识在内心所能够作出体验和认知。
第四、法律信仰,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以及敬畏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形成、固化、强化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
四、堅持理论灌输所能达到的效果展望
第一、主动用法,自觉护法。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
第二、法治实施的导向效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法律实施的关联程度较大,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
第三、用法治标准评价事物和行为。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的树立,对于缺乏判断和辨别复杂事物的能力的大学生而言,可以在做价值判断时提供判断的价值标准,从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发挥。
第四、规范言行。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可以使他们自觉按照法律的眼球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美英,《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科教文汇》,2009年1月上旬刊。
[2]檀钊,《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中纳入诚信教育》,《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于伟东,《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及培养途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寇晓燕,唐继琼,《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讨》,《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10期。
作者简介:谢璐(1981-),安徽太和人,讲师,安徽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教师,主要从事高校法学的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