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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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明、张潜原系A市丽辉旅游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2011年5月,被告人孙明、张潜经预谋后,利用该公司的门票和门票的电子样本伪造丽辉旅游有限公司128元面值门票1000张,票面金额128000元,138元门票5000张,票面金额690000元。
   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明、张潜利用淘宝网站等渠道,销售128元面值假门票616张,非法获利46012元;2011年7月间,利用同样方法销售138元假门票926张,非法获利74988元。
   二、案件办理过程
   该案移送到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人员发现本案虽似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却又有棘手的一面。因为本案既算是有法可依,又好像无法可从: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明、张潜的行为最符合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规定,但该款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价票证的含义却并没有做明确规定,本案涉及的旅游公司的门票能否认定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所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还有待商榷。
   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1]。其对有价票证采用列举加概括式的定义,规定为“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并未对“其他有价票证”做详细解释,只是将个别票证纳入到此罪中。依据现有相关规定,明确属于有价票证的只有车票、船票、邮票、IC电话卡4种,“其他有价票证”的内涵和外延仍属于立法空白。
   这种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工作一时无从下手,因为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检察人员办案必须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作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不能完整在位,则检察人员的案件审查工作就如同丧失了源头活水。而要解决此问题,办案人员就既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又要认识到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对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刑法规定中所出现的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通过法律所认可的解释方法对有价票证的客观含义进行查明。
   首先,“有价”二字说明有价票证当然包括有价性这一含义,其应是有一定票面价额或者在使用中体现一定价值的票证。“票证”在新华字典中解释为“某种权利的证书、证明或标志,如入场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或债务票据”。其可理解为票据、证券、证明和凭证,这几者的共性是都可作为一定权益的凭证。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来说,有价票证至少具有有价性和权益凭证性两个特征。
   其次,由于刑法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有价票证加以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归纳已明确规定的车票、船票、邮票、IC电话卡4种有价票证的特征来把握“其他有价票证”的内涵。除了具备有价性和权益凭证性两个特征外,这4种有价票证在生活中很普遍,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重大,对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电信等事业有重要意义。将这4种有价票证纳入刑法保护,既体现这些票证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票据的管理秩序不容侵犯。因此,“其他有价票证”还应具有关系国计民生和市场大局,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这两个特征。同时,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其他有价票证”是为了使有价票证的内涵具有开放性,使其外延在4种有价票证的基础上得到了扩展,考虑到归纳推理自身的局限,这两个特征应属于最狭义的有价票证的特征。
   再次,从第227条在刑法中所处地位来理解有价票证的含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必然是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这就要求有价票证必须是在市场中流通,通过经济活动已形成一定的市场交易、竞争和管理秩序。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来说,有价票证还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活动流通的相关票证,具有市场流通性。
   通过以上活动,办案人员基本确定了有价票证的基本含义,即应具有有价性、权益凭证性、市场流通性,狭义的有价票证还具有关系国计民生和市场大局,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两个特征。完成上述工作后,办案人员并没有立即据之以审案定罪。因为一方面,上述认识仍带有一定的理论性、主观性和片面性;另一方面,办案人员深知,刑事司法活动事关重大,不能闭门造车,除了以上工作外,还应当对比当下的司法实践,将法理与实际相结合。
   办案人员通过查找相关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旅游景点门票、演唱会门票、澡堂票、纯净水水票、养路费票证等都被认定为有价票证。从判决理由来看,有的法院对有价票证的认定门槛较低,只要求具有有权性、有价性和公共性3个特征[2];更多的法院认为有价票证除了要具备前述3个特征外,还应当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印制发行要经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批准或备案[3];还有的法院对有价票证坚持最狭义的解释,即除了由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外,还要求票证关系国计民生和市场大局[4]。
   通过以上对有价票证含义的合法合理的分析解释,以及对相关司法实践的把握,办案人员秉持谨慎办案的态度,认为有价票证不仅应具有有价性、权益凭证性、市场流通性,还应被国家有关部门纳入监督管理,在有关行政部门(物价、税务等)进行了审核、批准或备案,由相关主体依其合法权限发行。
   在解决了如何认定有价票证这个办案的大前提后,办案人员再次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发现本案在证明旅游门票已由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问题上,证据有所欠缺。于是办案人员立即通知了公安机关对天津市丽辉旅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发行门票的依据、完税凭证、门票在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等情况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对以上要求的证据材料都进行了查明和补充,使本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明、张潜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事实。
   本案起诉至法院以后,公诉机关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全部认可和采纳。
   三、办案小结
   在检察工作中,办案人员不时会遇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刑法规定得不够明确,二是罪行不太常见,刑法规范适用较少,使得理论和实务上没有过多关注,从而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这种情况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一定困难。因为一旦刑法规范这个定罪量刑的大前提不能确定无疑,则对于只能守法不能造法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办理案件案就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审查起诉时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又要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不能机械办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查明规定得不明确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含义。首先,要全面查找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其次,运用法律认可的解释方法,参考相关学理,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把握。再次,要特别重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和做法,看看其他地方类似的案例是如何处理的,在实践中对有关刑法规范的适用是否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和做法。最后,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一定要抱着谨慎的态度。刑法乃国之大法,办案人员要全面深刻、合法合理地去理解认识刑法的规定,要多分析探讨、研究汇报,形成统一意见。只有这样办案人员的认识才能符合刑法规范的客观含义,也只有这样办理的案件才经得起考验。
   
  注释:
  [1]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杨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江西赣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http://szb.gndaily.com:81/gnrb/html/2010-02/04/content_73863.htm
  [3]郭晶奕、杨晓辉、孔祥武等伪造有价票证案,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2009)阜刑初字第17号;董佳等人职务侵占、伪造有价票证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1)浦刑初字第1506号。
  [4]李宏伟等人诈骗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刑终字第755号。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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