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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结构构建的整体框架
本文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思路是立足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之下,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使发生意外,股东也不需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保障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所以成员在出资时可通过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而这与我国广大农民的经济现状是相符的。
具体而言,公司制的模式下,其治理结构在整体上应包括两大部分,分别是组织机构的构建与相关运行机制的构建(整体框架如下图)。其中组织机构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灵魂,本文在此部分将引入公司制中的三会制度,即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分别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中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而其他运行机制的构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制度、破产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及民主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都属于治理机制上的问题,单有完美的组织结构,没有配套的运行机制,任何的组织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
(二)组织机构的构建
在组织机构的构建上,遵循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思路来进行设计,只有形成这样一种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制衡机制,才能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逐渐形成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1.权力机构的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的构建实际上是其决策机构的设立,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其最高决策权往往由组织干部甚至是村委会干部掌握,而其成员则没有任何话语权,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有权利,也仅仅是一些虚权。组织干部的越权行为表现在诸多方面,如人事任免上任用个人认为合适的人选甚至于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等任意安排进来等。对此,构建一个全新的权力、决策机构势在必行。权力机构或者说股东(成员)大会人员的初始构成由参与股权配置的最初成员组成,其内部权利义务平等,享受同等待遇,承担同等责任。成员大会内部实施谨慎、公开的决策机制,凡涉及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项目投资、董事会机构变动等的重大决策及与股东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都要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监事会和群众的监督下执行,最后结果向成员公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疑虑。成员大会的会议一般包括兩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按照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则是经成员大会的授权和委托,由成员代表组成,对于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情做出决策。但同时,成员代表组成的临时会议受成员大会的约束,成员大会要求成员代表重新开会做出决策,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成员大会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临时会议做出的决定。
2.执行机构的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其一是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二便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即股东的利益,按理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应由股东完成,但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股东人数众多,如若事事都由全部股东亲力亲为,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人力成本都消耗过大,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便出现了相应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及经理层,在目前的实践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管会或理事会担任,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其所担任的职能是一致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执行机关。
在董事会层面,董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接受成员大会的监督,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其他各项具体执行制度等,总体来看董事会在成员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独立的组织权和指挥权,成员大会一旦将管理权授予给了董事会,则这些权力便只能由董事会专门行使,任何人不得干涉,即使是股东会也不得任意剥夺章程赋予其的权力,只有通过变更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重新开会作出决策,股东才能控制其行为。至于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但一般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3.监督机构的构建
凡权力必受监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不例外。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日渐分离,执行机构董事会的权力将愈发膨胀,长此以往,极易出现董事会掌握大权,滥用权力的现象。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应设置常设监督机关,即监事会,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称其为监督小组、社监会,实质是一样的。监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内部须有懂得财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但董事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行机构活动,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在发现问题时可代表集体向相关人员提前诉讼。为有效的行使这一职能,监事会有权旁听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会议,有权获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切信息,包括财务、资产运营资料等。监事会受成员大会领导,对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此外,集体成员或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及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不服,认为其侵害集体或相关股东利益的,也可向监事会或成员大会报告,由其审查监督。只有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让原来属于村委会甚至少数村干部手中的集体资产转移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让集体资产的收支处于透明化的监督管理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少数人操控资产的现象,从源头上抑制腐败。
【参考文献】
[1] 徐刚.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意义深远[J].两会观察,2017,(4).
[2] 尹田.物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许凤(1976—)女,科右前旗人,工作单位: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索伦镇人民政府农业经济师,中级。
本文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思路是立足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之下,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使发生意外,股东也不需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保障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所以成员在出资时可通过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而这与我国广大农民的经济现状是相符的。
具体而言,公司制的模式下,其治理结构在整体上应包括两大部分,分别是组织机构的构建与相关运行机制的构建(整体框架如下图)。其中组织机构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灵魂,本文在此部分将引入公司制中的三会制度,即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分别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中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而其他运行机制的构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制度、破产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及民主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都属于治理机制上的问题,单有完美的组织结构,没有配套的运行机制,任何的组织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
(二)组织机构的构建
在组织机构的构建上,遵循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思路来进行设计,只有形成这样一种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制衡机制,才能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逐渐形成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1.权力机构的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的构建实际上是其决策机构的设立,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其最高决策权往往由组织干部甚至是村委会干部掌握,而其成员则没有任何话语权,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有权利,也仅仅是一些虚权。组织干部的越权行为表现在诸多方面,如人事任免上任用个人认为合适的人选甚至于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等任意安排进来等。对此,构建一个全新的权力、决策机构势在必行。权力机构或者说股东(成员)大会人员的初始构成由参与股权配置的最初成员组成,其内部权利义务平等,享受同等待遇,承担同等责任。成员大会内部实施谨慎、公开的决策机制,凡涉及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项目投资、董事会机构变动等的重大决策及与股东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都要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监事会和群众的监督下执行,最后结果向成员公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疑虑。成员大会的会议一般包括兩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按照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则是经成员大会的授权和委托,由成员代表组成,对于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情做出决策。但同时,成员代表组成的临时会议受成员大会的约束,成员大会要求成员代表重新开会做出决策,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成员大会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临时会议做出的决定。
2.执行机构的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其一是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二便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即股东的利益,按理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应由股东完成,但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股东人数众多,如若事事都由全部股东亲力亲为,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人力成本都消耗过大,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便出现了相应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及经理层,在目前的实践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管会或理事会担任,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其所担任的职能是一致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执行机关。
在董事会层面,董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接受成员大会的监督,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其他各项具体执行制度等,总体来看董事会在成员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独立的组织权和指挥权,成员大会一旦将管理权授予给了董事会,则这些权力便只能由董事会专门行使,任何人不得干涉,即使是股东会也不得任意剥夺章程赋予其的权力,只有通过变更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重新开会作出决策,股东才能控制其行为。至于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但一般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3.监督机构的构建
凡权力必受监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不例外。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日渐分离,执行机构董事会的权力将愈发膨胀,长此以往,极易出现董事会掌握大权,滥用权力的现象。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应设置常设监督机关,即监事会,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称其为监督小组、社监会,实质是一样的。监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内部须有懂得财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但董事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行机构活动,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在发现问题时可代表集体向相关人员提前诉讼。为有效的行使这一职能,监事会有权旁听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会议,有权获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切信息,包括财务、资产运营资料等。监事会受成员大会领导,对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此外,集体成员或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及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不服,认为其侵害集体或相关股东利益的,也可向监事会或成员大会报告,由其审查监督。只有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让原来属于村委会甚至少数村干部手中的集体资产转移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让集体资产的收支处于透明化的监督管理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少数人操控资产的现象,从源头上抑制腐败。
【参考文献】
[1] 徐刚.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意义深远[J].两会观察,2017,(4).
[2] 尹田.物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许凤(1976—)女,科右前旗人,工作单位: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索伦镇人民政府农业经济师,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