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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谋略概念及特点
侦查谋略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在一般原理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围绕侦查手段、措施的使用对侦查客体采用的智谋运筹艺术和斗争方式方法的总称。它是实施和指挥侦查的核心,是以智取胜的灵魂。
侦查谋略就是谋略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它具有智能性、灵活性、针对性、迷惑性、优化性、创造性、预见性等谋略的一般特性。同时,它还有自己的一些特殊特性,即“主体特定性、客体复杂性、内容进攻性、目的双重性、形式限定性”五个特点。
二、侦查谋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谋略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威慑犯罪
兵法云:“上兵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军事斗争中用谋的最高境界。各种不同层次的谋略的理想目标也是威慑犯罪,使犯罪分子乖乖地缴械投降。通过谋略巧妙布局,造成泰山压顶的氛围,使犯罪分子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束手就擒的成功案例。或通过巧施谋略,使犯罪嫌疑人一到案,就感到大势已去,斗志迅速瓦解,从而放弃顽抗,如实供述犯罪。可以说,通过谋略来威慑犯罪,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或初战就屈人之兵的目的,是最高谋略水平的体现。
(二)攻坚克难
职务犯罪由于具有智能性的特点和职务犯罪被认定后付出的代价高昂,这决定了多数职务犯罪分子不会轻易放弃顽抗。实践也证明,多数案件中,职务犯罪分子会动用自己的一切能量来对抗侦查。在与犯罪嫌疑人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后,侦查工作有可能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僵局?“穷则变,变则通”,要打破僵局就得变化,要变化就必须进行谋略思考。对方守得严密,就要想办法刺激他,引诱他,使其失误;对方隐藏不出,就要想办法调动他,使其暴露;对方盘踞在自己的地盘,通过关系网干扰侦查,就要想办法转移环境,赢得主动;对方订立攻守同盟,就要想办法分化瓦解。总之,使用谋略攻坚克难,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强攻硬取,往往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会效果不佳。
(三)提高效益
运用侦查谋略的目的,就是要用最小的侦查成本取得最大的侦查效益。实践中,经常遇到证人不愿作证的问题。有的侦查人员花了很长时间,反复教育、劝说,费了很大的劲才使证人勉强作证。而有的侦查人员通过把握证人的心理,巧施谋略,寥寥数语,证人就非常痛快地配合作证。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更得从苦干向巧干转变,学会用谋略办案。
三、职务犯罪中运用侦查谋略的基本原则
关于运用侦查谋略的基本原则,专家学者论述的也比较多。有的提出“客观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应变原则、优选原则、合法原则”,有的提出“合法性原则、合意性与合理性原则、目标、手段和方法相适应原则、因案、因人施谋原则、周密与果断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谋略的后效应原则”,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谋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首要原则。侦查活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诉讼活动。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和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地位,都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也应当遵循立法精神和相关政策。否则,不管“谋略”的结果如何,都是失败的谋略。遵守合法性原则是侦查谋略与军事谋略的重要区别之一。战争中的谋略,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职务犯罪侦查中,必须严禁使用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非法手段和谋略方法,如刑讯逼供、诱人犯罪、美人计、借刀杀人、违反原则的虚假承诺、威胁恐吓、株连亲属以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谋略方法等。侦查谋略的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我们在具体实施谋略时,所采用的手段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二)针对性原则
兵法云:兵无定势,水无常形。针对性原则要求必须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因机施谋。因人施谋就是要根据施谋对象的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社会背景、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气质、性格、兴趣爱好、智力以及反侦查能力等,研究其特点和弱点,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或调动,或迷惑,或威慑,或感化,最终达到我们的目标。因事施谋就是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特点、已掌握和未掌握的案情、证据情况等,使用不同的谋略。因时施谋就是要根据侦查的不同进程,确定不同的侦查目标而施用谋略,切不可为施谋而施谋。因地施谋,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地域和周遍环境,恰当地施用谋略,必要时将施谋对象调动到我所能控制的地方;因机施谋就是要注意侦查的不同时机,掌握不同的火候及时地施用谋略。
(三)隐秘性原则
“谋出于智,成于密,败于泄”。保密与隐蔽,既是侦查谋略的特性之一,也是施用谋略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针对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了解施谋对象的情况,以便因敌施谋;另一方面,必须避免施谋对象了解侦查人员的谋略计划、施谋方案。否则,一旦失密,谋略就失去了价值,还可能被施谋对象反过来利用。虽然运用谋略时有时需要“示形用佯”、“示假隐真”,但暴露出来的只能是假象,真相一定要严格保密。
(四)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运用谋略时,必须将谋略放在整个案件侦查中去统筹规划,以及要对谋略体系中的各要素进行全方位考虑。其理由为:首先,犯罪案件的构成一个体系,有一定的结构形式,侦查行动的每一步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其次,侦查破案工作本身也是一个多功能、多层次的工作体系。有长远和当前,有局部和全局,有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因此,必须坚持全面统筹的要求,胸怀全局,放眼长远,全面地考虑侦查工作中的问题。再次,谋略也是一个系统,往往由一系列谋略的有机结合。既有全案的全局谋略,也有某个阶段、某个案件环节的局部谋略;既有针对侦查重点的主体侦查谋略,又有围绕工作重点实施的关联性侦查谋略。这些不同层次、阶段、环节、重点的谋略在施用时,都要有一个通盘考虑,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
(五)效率优化原则
运用侦查谋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最优的侦查效果和侦查效率,因此,在制定、选择侦查谋略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几种方案,对几种谋略方案进行权衡利弊,良中取优,选择代价最小、成功率最高、效果最好的一种方案进行施用。当然,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很难及时确定十全十美的谋略,只能做到选择较为优化的谋略方案,力求尽可能减少施谋风险。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施谋的过程及其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施谋过程主要包括审时度势、知己知彼、提出方案和科学论证三个基本步骤。
( 一)审时度势
审时,是对形势、时局的详查、细究;度势,是对时局发展的揣度、估计、预测。审时度势就是要全面地观察、研究现状,正确地估计形势。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对抗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活力对抗形式,它与周围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自然环境甚至国际环境等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又往往同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这就要求侦查决策者要在客观、准确地认识形势,正确判断情况,科学预测形势发展的基础上,通观全局,随势施谋,遇机而动,及时正确地制定应对方案和处置各种情况。
2.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侦查对抗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侦查人员必须研究当前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才能在谋略思考和运筹中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还应当注意研究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其目的是在侦查主体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和预测能力,从而能够思考新的、而又比较科学的制胜方略,而不是墨守成规。
(二)知彼知己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者,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笔者前文也讲到,针对性原则是谋略发挥作用的根本要求。而针对性原则首要的要求就是知己知彼,即正确把握施谋对象和自身条件,方能做到从客观实际出发,克敌制胜。
1.科学地分析、预测侦查施谋对象
是指侦查主体同犯罪分子在进行无形较量中,要运用各种手段搜集对方各方面的情报、信息,对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心理状态、行为特点、思维活动规律、反侦查的企图及其未来的动向等进行科学地分析判断,从而为制定侦查谋略创造前提条件。
其基本方法有以露查隐分析法、以及度彼分析法、观往验来分析法、反观而料敌法、模拟思维料敌法等。另外,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中,还要特别注意借助技术侦查措施、特情侦查、卧底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准确地获取犯罪组织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动态。
2.客观地分析侦查主体情况
其内容主要包括:客观地分析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指挥能力、特长、心理素质、工作经验、政治上的可靠性等;要客观地分析可供利用的侦查资源,包括人员数量、质量,装备条件,必要的资金及特殊侦查手段可用性等;客观地分析当前侦查人员的士气、勇气等。
3.彼己相较
是指在深刻研究分析侦查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将敌我双方的优劣态势、条件加以比对,争取做到扬长避短,以便合理地制定谋略和排兵布阵,掌握主动。
(三)提出方案及科学论证
俗语讲:“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智出多人”。因此,在案件指挥者进行谋略思考后,就要提出明确的谋略方案来供领导和参战人员对谋略的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论证、评判及进行补充完善。关于论证的方式,笔者认为,根据案情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如属一般案件,则应当充分调动办案组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办案组的案件讨论会上进行论证,有关领导可直接参与讨论或事后听汇报决断。而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还应组织“智能团”提出多个方案进行论证。对于需要严格保密的案件,则谋略方案的知情范围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仅限于主要领导和案件的直接指挥人员。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
侦查谋略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在一般原理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围绕侦查手段、措施的使用对侦查客体采用的智谋运筹艺术和斗争方式方法的总称。它是实施和指挥侦查的核心,是以智取胜的灵魂。
侦查谋略就是谋略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它具有智能性、灵活性、针对性、迷惑性、优化性、创造性、预见性等谋略的一般特性。同时,它还有自己的一些特殊特性,即“主体特定性、客体复杂性、内容进攻性、目的双重性、形式限定性”五个特点。
二、侦查谋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谋略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威慑犯罪
兵法云:“上兵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军事斗争中用谋的最高境界。各种不同层次的谋略的理想目标也是威慑犯罪,使犯罪分子乖乖地缴械投降。通过谋略巧妙布局,造成泰山压顶的氛围,使犯罪分子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束手就擒的成功案例。或通过巧施谋略,使犯罪嫌疑人一到案,就感到大势已去,斗志迅速瓦解,从而放弃顽抗,如实供述犯罪。可以说,通过谋略来威慑犯罪,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或初战就屈人之兵的目的,是最高谋略水平的体现。
(二)攻坚克难
职务犯罪由于具有智能性的特点和职务犯罪被认定后付出的代价高昂,这决定了多数职务犯罪分子不会轻易放弃顽抗。实践也证明,多数案件中,职务犯罪分子会动用自己的一切能量来对抗侦查。在与犯罪嫌疑人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后,侦查工作有可能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僵局?“穷则变,变则通”,要打破僵局就得变化,要变化就必须进行谋略思考。对方守得严密,就要想办法刺激他,引诱他,使其失误;对方隐藏不出,就要想办法调动他,使其暴露;对方盘踞在自己的地盘,通过关系网干扰侦查,就要想办法转移环境,赢得主动;对方订立攻守同盟,就要想办法分化瓦解。总之,使用谋略攻坚克难,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强攻硬取,往往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会效果不佳。
(三)提高效益
运用侦查谋略的目的,就是要用最小的侦查成本取得最大的侦查效益。实践中,经常遇到证人不愿作证的问题。有的侦查人员花了很长时间,反复教育、劝说,费了很大的劲才使证人勉强作证。而有的侦查人员通过把握证人的心理,巧施谋略,寥寥数语,证人就非常痛快地配合作证。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更得从苦干向巧干转变,学会用谋略办案。
三、职务犯罪中运用侦查谋略的基本原则
关于运用侦查谋略的基本原则,专家学者论述的也比较多。有的提出“客观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应变原则、优选原则、合法原则”,有的提出“合法性原则、合意性与合理性原则、目标、手段和方法相适应原则、因案、因人施谋原则、周密与果断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谋略的后效应原则”,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谋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首要原则。侦查活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诉讼活动。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和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地位,都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也应当遵循立法精神和相关政策。否则,不管“谋略”的结果如何,都是失败的谋略。遵守合法性原则是侦查谋略与军事谋略的重要区别之一。战争中的谋略,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职务犯罪侦查中,必须严禁使用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非法手段和谋略方法,如刑讯逼供、诱人犯罪、美人计、借刀杀人、违反原则的虚假承诺、威胁恐吓、株连亲属以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谋略方法等。侦查谋略的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我们在具体实施谋略时,所采用的手段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二)针对性原则
兵法云:兵无定势,水无常形。针对性原则要求必须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因机施谋。因人施谋就是要根据施谋对象的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社会背景、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气质、性格、兴趣爱好、智力以及反侦查能力等,研究其特点和弱点,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或调动,或迷惑,或威慑,或感化,最终达到我们的目标。因事施谋就是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特点、已掌握和未掌握的案情、证据情况等,使用不同的谋略。因时施谋就是要根据侦查的不同进程,确定不同的侦查目标而施用谋略,切不可为施谋而施谋。因地施谋,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地域和周遍环境,恰当地施用谋略,必要时将施谋对象调动到我所能控制的地方;因机施谋就是要注意侦查的不同时机,掌握不同的火候及时地施用谋略。
(三)隐秘性原则
“谋出于智,成于密,败于泄”。保密与隐蔽,既是侦查谋略的特性之一,也是施用谋略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针对性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了解施谋对象的情况,以便因敌施谋;另一方面,必须避免施谋对象了解侦查人员的谋略计划、施谋方案。否则,一旦失密,谋略就失去了价值,还可能被施谋对象反过来利用。虽然运用谋略时有时需要“示形用佯”、“示假隐真”,但暴露出来的只能是假象,真相一定要严格保密。
(四)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运用谋略时,必须将谋略放在整个案件侦查中去统筹规划,以及要对谋略体系中的各要素进行全方位考虑。其理由为:首先,犯罪案件的构成一个体系,有一定的结构形式,侦查行动的每一步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其次,侦查破案工作本身也是一个多功能、多层次的工作体系。有长远和当前,有局部和全局,有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因此,必须坚持全面统筹的要求,胸怀全局,放眼长远,全面地考虑侦查工作中的问题。再次,谋略也是一个系统,往往由一系列谋略的有机结合。既有全案的全局谋略,也有某个阶段、某个案件环节的局部谋略;既有针对侦查重点的主体侦查谋略,又有围绕工作重点实施的关联性侦查谋略。这些不同层次、阶段、环节、重点的谋略在施用时,都要有一个通盘考虑,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
(五)效率优化原则
运用侦查谋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最优的侦查效果和侦查效率,因此,在制定、选择侦查谋略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几种方案,对几种谋略方案进行权衡利弊,良中取优,选择代价最小、成功率最高、效果最好的一种方案进行施用。当然,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很难及时确定十全十美的谋略,只能做到选择较为优化的谋略方案,力求尽可能减少施谋风险。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施谋的过程及其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施谋过程主要包括审时度势、知己知彼、提出方案和科学论证三个基本步骤。
( 一)审时度势
审时,是对形势、时局的详查、细究;度势,是对时局发展的揣度、估计、预测。审时度势就是要全面地观察、研究现状,正确地估计形势。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对抗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活力对抗形式,它与周围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自然环境甚至国际环境等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又往往同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这就要求侦查决策者要在客观、准确地认识形势,正确判断情况,科学预测形势发展的基础上,通观全局,随势施谋,遇机而动,及时正确地制定应对方案和处置各种情况。
2.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侦查对抗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侦查人员必须研究当前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才能在谋略思考和运筹中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还应当注意研究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其目的是在侦查主体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和预测能力,从而能够思考新的、而又比较科学的制胜方略,而不是墨守成规。
(二)知彼知己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者,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笔者前文也讲到,针对性原则是谋略发挥作用的根本要求。而针对性原则首要的要求就是知己知彼,即正确把握施谋对象和自身条件,方能做到从客观实际出发,克敌制胜。
1.科学地分析、预测侦查施谋对象
是指侦查主体同犯罪分子在进行无形较量中,要运用各种手段搜集对方各方面的情报、信息,对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心理状态、行为特点、思维活动规律、反侦查的企图及其未来的动向等进行科学地分析判断,从而为制定侦查谋略创造前提条件。
其基本方法有以露查隐分析法、以及度彼分析法、观往验来分析法、反观而料敌法、模拟思维料敌法等。另外,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中,还要特别注意借助技术侦查措施、特情侦查、卧底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准确地获取犯罪组织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动态。
2.客观地分析侦查主体情况
其内容主要包括:客观地分析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指挥能力、特长、心理素质、工作经验、政治上的可靠性等;要客观地分析可供利用的侦查资源,包括人员数量、质量,装备条件,必要的资金及特殊侦查手段可用性等;客观地分析当前侦查人员的士气、勇气等。
3.彼己相较
是指在深刻研究分析侦查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将敌我双方的优劣态势、条件加以比对,争取做到扬长避短,以便合理地制定谋略和排兵布阵,掌握主动。
(三)提出方案及科学论证
俗语讲:“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智出多人”。因此,在案件指挥者进行谋略思考后,就要提出明确的谋略方案来供领导和参战人员对谋略的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论证、评判及进行补充完善。关于论证的方式,笔者认为,根据案情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如属一般案件,则应当充分调动办案组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办案组的案件讨论会上进行论证,有关领导可直接参与讨论或事后听汇报决断。而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还应组织“智能团”提出多个方案进行论证。对于需要严格保密的案件,则谋略方案的知情范围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仅限于主要领导和案件的直接指挥人员。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