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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委托代理契约影响企业的绩效,它对国企和私企的影响是否一样。从两方面论述,一方面是契约相同时,国企和私企的绩效比较,一方面是契约不同时,国企和私企绩效又是怎样的状况。
关键词:私企和国企;委托代理契约;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43-02
引言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低效率。张维迎、马捷认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存在的“代理问题”,和承担大量政策性负担而产生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吕品、王大俊以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样本,对1993—2007年三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进行了计算,得出私营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最优,国有企业最差的结论。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有效率。李楠、秦榛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不仅要从财务效率、技术效率等微观效率来考察,还要从引导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劳动就业和社会责任等宏观效率来考察。陶虎、田金方、郝书辰,从动静态角度测量2002—2009年中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效率水平,表明自2002 年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总体运行状况是“亚DEA 有效”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是比较高效的,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效率没有支持“低效论”学说的观点。
委托代理理论表明,最优契约能使委托代理双方相互激励,从而使得代理成本最小。激励约束条款是委托代理契约的核心,合适的激励约束条款能有效地降低委托代理双方的激励不相容程度,因此最优契约的建立就直接影响委托代理双方的绩效。委托代理契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定代理人的经营绩效与报酬之间的匹配,使委托代理人双方的目标一致,从而实现委托人目标最大化。所以委托代理契约若是最优的,则委托代理双方都能达到收益最大化;若契约不是最优,就会损坏委托人利益,或者损坏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的利益都会受损失。
一、委托代理契约相同时,国企和私企绩效比较
契约相同,即不论国企还是私企赋予代理人同样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也要代理人在相同投入上带来相同的收益。
国企和私企不论从规模、经营时间、市场地位,还是国家政策支持上差别很大。因为本文要研究委托代理契约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绩效的影响,所以我们要给出假设,尽量避免除去委托代理契约的其他因素对企业绩效影响。假设:(1)企业规模相同;(2)企业硬件设施相同;(3)企业人力资源实力相同;(4)企业都是现代公司制度;(5)公司组织形式相同;(6)企业的绩效用企业产量代替。
詹森和梅克林(1979)把企业的契约关系(契约、产权体系和组织形式)引入生产函数,论述了契约、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对产出的影响。詹森—梅克林生产函数如下:
Q=Fa(L,K,M,N,T)
公式中Q代表产量,L,K,M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原材料的投入,T代表与生产有关的知识和体术,N是一个广义化指数,代表企业的组织形式,a代表与企业的契约和产权体系的一个特征向量或参数向量。詹森和梅克林强调指出:“权力结构a和组织结构N,在激励自我利益和个人最大化,以达到实际上可能的产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从假设条件和詹森—梅克林函数看:
1.L,K,M对国企和私企来说是没有区别的。相同的资金投入或者劳动力投入带来的产量在其他变量一样的前提下是一样的,跟国企和私企是没关系的。
2.对于产权,即变量a。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成为法人实体,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以后,再无权直接从企业财产中抽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投资,也无权直接处置由于自己投资形成的企业财产,而只能通过股息分红获得投资回报,或者通过在市场上转让自己拥有的公司股份来收回投资和取得资本增值收益。我们假设国企和私企都是现代企业制度,从上面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不论投资者是谁,当他们投资后,就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任意处置权,而企业作为独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并不受投资者控制。对于实施现代公司制的国企和私企来说,他们的区别就是投资者的身份不同,因为投资者对企业没有直接经营决策权,所以企业的产量也并不受投资者的影响,即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影响企业的产量。
3.对于组织结构和委托代理契约,即变量a、N。我们假定国企和私企是相同的,所以他们也不影响产量。
通过对詹森—梅克林生产函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假定条件下,国企和私企在投入相同时,他们的产出是相同的,即绩效相同。
二、委托代理契约不同时,国企和私企绩效比较
在引言中,我们提到只有契约达到最优时,委托代理双方的收益是最大的,契约的好坏或者是否合适会影响企业的绩效,好的或者是合适的契约会给企业带来正的效应,反之,则会降低企业的绩效。
1.委托人与投资者的关系。对于国企来说,是职业经理人(代理人)与国资局(委托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委托代理契约。我们都知道,国企是属于国家的,是全民所有,即他的投资者是中国人民。这里的国资局并不是投资者,只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与职业经理人进行谈判。所以对于国企来说,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要经过多重的委托代理来实现(见图1)。
图1 委托代理流程图
国资局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就会发生道德风险。国资局在与职业经理人进行谈判时,有可能不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而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国资局因为自身并不是投资者,谈判形成契约的好坏都不影响他以后的收益,可以说这种谈判就是一次性博弈,那么国资局在策略选择上就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
(1)国资局参加谈判的人在谈判时,会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而是选择自己享受。在选择谈判地点时,会选择名声好、豪华、舒适的地点,提高谈判成本;谈判时,有可能当做自己的休假,故意拖延时间,不能速战速决,这既会提高谈判成本,也有可能浪费公司的发展机会,影响投资的收益;也有可能国资局参加人因为自己并不是投资者,企业以后的盈利与亏损与自己无关,就不尽力参加谈判和制定委托代理契约,这样委托代理契约不大可能达到最优状态,就会影响企业的效益,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2)国资局参与谈判的人接受代理人的好处。如果在委托代理契约的谈判过程中,职业经理人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就会在谈判过程中尽量使契约的条款对自己有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代理人对委托人进行行贿,许以委托人好处。若委托人接受,那谈判的结果就是契约的条款会对代理人有利,这就损害了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 在上面两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不是最优的。契约条款对代理人是有利的,委托人在谈判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了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所以国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绩效会受到消极影响。
对于私企来说,是投资者(委托人)与职业经理人(代理人)直接的谈判并签订契约。委托人作为投资者与代理人谈判的好坏以及契约条款影响企业的收益,进而决定了委托人即投资者以后的收益,盈利还是亏损。所以就不会存在像国企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托人的一切出发点都是企业即投资者利益优先。则私企的谈判比国企更有可能达到契约最优。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委托人的身份看,私企比国企更有优势,签订的契约更能使企业的绩效提高,取得的收益会更多。
2.国企与私企的谈判实力。对于国企,国资局是所有国企进行委托代理谈判时的委托人,他们参与了多次的委托代理谈判,他们谈判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在谈判中能掌握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契约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企业;他们熟悉谈判流程,熟悉委托代理契约的条款内容,谈判过程中,能抓住谈判的重点流程,提高谈判的速度和效率,知道契约的重点条款,使谈判更有目标性。
通过比较,国企和私企在委托代理契约谈判中,国企的委托人更具有谈判的优势,那么签订的契约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国企签订的委托代理契约更能提高企业的绩效。
结论
从契约人角度比较国企和私企绩效,国企和私企谁更略胜一筹,是没有结论的,要分情况而定。
1.若国企和私企的委托代理契约相同,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根据詹森—梅林的生产函数,我们得出他们的绩效是无差别的。
2.当国企和私企的委托代理契约不同时,因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只有契约最优,绩效才能最大化,否则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可能损害代理人利益,或者损害双方的利益。所以本文分析了影响委托代理契约条款的因素,进而分析了对国企和私企绩效的影响:(1)分析委托人的身份这种因素时,由于国资局的双重身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企业的利益,签订不合理契约,影响国企绩效。但私企就不会遇到这种情况,委托人及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收益息息相关,所以在契约谈判时更尽心尽力,签订的契约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给私企带来更高的绩效。(2)在分析谈判实力对契约的影响时,由于国资局的优势,更能控制把握谈判,签订有利于企业的契约,而私企不能在谈判中占优势,签订的契约很难偏向企业。所以这个因素会使国企的绩效高于私企。
参考文献:
[1] 詹森,梅克林.权利与生产函数:对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和共同决策的一种应用[G]//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上海:上海三联
书店,1998:85-88.[责任编辑 陈丽敏]
关键词:私企和国企;委托代理契约;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43-02
引言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低效率。张维迎、马捷认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存在的“代理问题”,和承担大量政策性负担而产生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吕品、王大俊以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样本,对1993—2007年三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进行了计算,得出私营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最优,国有企业最差的结论。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有效率。李楠、秦榛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不仅要从财务效率、技术效率等微观效率来考察,还要从引导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劳动就业和社会责任等宏观效率来考察。陶虎、田金方、郝书辰,从动静态角度测量2002—2009年中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效率水平,表明自2002 年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总体运行状况是“亚DEA 有效”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是比较高效的,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效率没有支持“低效论”学说的观点。
委托代理理论表明,最优契约能使委托代理双方相互激励,从而使得代理成本最小。激励约束条款是委托代理契约的核心,合适的激励约束条款能有效地降低委托代理双方的激励不相容程度,因此最优契约的建立就直接影响委托代理双方的绩效。委托代理契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定代理人的经营绩效与报酬之间的匹配,使委托代理人双方的目标一致,从而实现委托人目标最大化。所以委托代理契约若是最优的,则委托代理双方都能达到收益最大化;若契约不是最优,就会损坏委托人利益,或者损坏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的利益都会受损失。
一、委托代理契约相同时,国企和私企绩效比较
契约相同,即不论国企还是私企赋予代理人同样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也要代理人在相同投入上带来相同的收益。
国企和私企不论从规模、经营时间、市场地位,还是国家政策支持上差别很大。因为本文要研究委托代理契约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绩效的影响,所以我们要给出假设,尽量避免除去委托代理契约的其他因素对企业绩效影响。假设:(1)企业规模相同;(2)企业硬件设施相同;(3)企业人力资源实力相同;(4)企业都是现代公司制度;(5)公司组织形式相同;(6)企业的绩效用企业产量代替。
詹森和梅克林(1979)把企业的契约关系(契约、产权体系和组织形式)引入生产函数,论述了契约、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对产出的影响。詹森—梅克林生产函数如下:
Q=Fa(L,K,M,N,T)
公式中Q代表产量,L,K,M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原材料的投入,T代表与生产有关的知识和体术,N是一个广义化指数,代表企业的组织形式,a代表与企业的契约和产权体系的一个特征向量或参数向量。詹森和梅克林强调指出:“权力结构a和组织结构N,在激励自我利益和个人最大化,以达到实际上可能的产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从假设条件和詹森—梅克林函数看:
1.L,K,M对国企和私企来说是没有区别的。相同的资金投入或者劳动力投入带来的产量在其他变量一样的前提下是一样的,跟国企和私企是没关系的。
2.对于产权,即变量a。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成为法人实体,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以后,再无权直接从企业财产中抽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投资,也无权直接处置由于自己投资形成的企业财产,而只能通过股息分红获得投资回报,或者通过在市场上转让自己拥有的公司股份来收回投资和取得资本增值收益。我们假设国企和私企都是现代企业制度,从上面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不论投资者是谁,当他们投资后,就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任意处置权,而企业作为独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并不受投资者控制。对于实施现代公司制的国企和私企来说,他们的区别就是投资者的身份不同,因为投资者对企业没有直接经营决策权,所以企业的产量也并不受投资者的影响,即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影响企业的产量。
3.对于组织结构和委托代理契约,即变量a、N。我们假定国企和私企是相同的,所以他们也不影响产量。
通过对詹森—梅克林生产函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假定条件下,国企和私企在投入相同时,他们的产出是相同的,即绩效相同。
二、委托代理契约不同时,国企和私企绩效比较
在引言中,我们提到只有契约达到最优时,委托代理双方的收益是最大的,契约的好坏或者是否合适会影响企业的绩效,好的或者是合适的契约会给企业带来正的效应,反之,则会降低企业的绩效。
1.委托人与投资者的关系。对于国企来说,是职业经理人(代理人)与国资局(委托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委托代理契约。我们都知道,国企是属于国家的,是全民所有,即他的投资者是中国人民。这里的国资局并不是投资者,只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与职业经理人进行谈判。所以对于国企来说,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要经过多重的委托代理来实现(见图1)。
图1 委托代理流程图
国资局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就会发生道德风险。国资局在与职业经理人进行谈判时,有可能不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而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国资局因为自身并不是投资者,谈判形成契约的好坏都不影响他以后的收益,可以说这种谈判就是一次性博弈,那么国资局在策略选择上就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
(1)国资局参加谈判的人在谈判时,会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而是选择自己享受。在选择谈判地点时,会选择名声好、豪华、舒适的地点,提高谈判成本;谈判时,有可能当做自己的休假,故意拖延时间,不能速战速决,这既会提高谈判成本,也有可能浪费公司的发展机会,影响投资的收益;也有可能国资局参加人因为自己并不是投资者,企业以后的盈利与亏损与自己无关,就不尽力参加谈判和制定委托代理契约,这样委托代理契约不大可能达到最优状态,就会影响企业的效益,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2)国资局参与谈判的人接受代理人的好处。如果在委托代理契约的谈判过程中,职业经理人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就会在谈判过程中尽量使契约的条款对自己有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代理人对委托人进行行贿,许以委托人好处。若委托人接受,那谈判的结果就是契约的条款会对代理人有利,这就损害了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 在上面两种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不是最优的。契约条款对代理人是有利的,委托人在谈判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了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所以国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绩效会受到消极影响。
对于私企来说,是投资者(委托人)与职业经理人(代理人)直接的谈判并签订契约。委托人作为投资者与代理人谈判的好坏以及契约条款影响企业的收益,进而决定了委托人即投资者以后的收益,盈利还是亏损。所以就不会存在像国企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托人的一切出发点都是企业即投资者利益优先。则私企的谈判比国企更有可能达到契约最优。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委托人的身份看,私企比国企更有优势,签订的契约更能使企业的绩效提高,取得的收益会更多。
2.国企与私企的谈判实力。对于国企,国资局是所有国企进行委托代理谈判时的委托人,他们参与了多次的委托代理谈判,他们谈判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在谈判中能掌握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契约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企业;他们熟悉谈判流程,熟悉委托代理契约的条款内容,谈判过程中,能抓住谈判的重点流程,提高谈判的速度和效率,知道契约的重点条款,使谈判更有目标性。
通过比较,国企和私企在委托代理契约谈判中,国企的委托人更具有谈判的优势,那么签订的契约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国企签订的委托代理契约更能提高企业的绩效。
结论
从契约人角度比较国企和私企绩效,国企和私企谁更略胜一筹,是没有结论的,要分情况而定。
1.若国企和私企的委托代理契约相同,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根据詹森—梅林的生产函数,我们得出他们的绩效是无差别的。
2.当国企和私企的委托代理契约不同时,因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只有契约最优,绩效才能最大化,否则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可能损害代理人利益,或者损害双方的利益。所以本文分析了影响委托代理契约条款的因素,进而分析了对国企和私企绩效的影响:(1)分析委托人的身份这种因素时,由于国资局的双重身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企业的利益,签订不合理契约,影响国企绩效。但私企就不会遇到这种情况,委托人及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收益息息相关,所以在契约谈判时更尽心尽力,签订的契约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给私企带来更高的绩效。(2)在分析谈判实力对契约的影响时,由于国资局的优势,更能控制把握谈判,签订有利于企业的契约,而私企不能在谈判中占优势,签订的契约很难偏向企业。所以这个因素会使国企的绩效高于私企。
参考文献:
[1] 詹森,梅克林.权利与生产函数:对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和共同决策的一种应用[G]//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上海:上海三联
书店,1998:85-88.[责任编辑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