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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的鞍山酷热难耐,偶有一丝微风划过。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矿山附属企业综合管理部部长徐学斌的办公室,记者看到了一份由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下发的文件。总共八页的篇幅,页角已略显磨损,很多地方被阅读者重重地画上了杠杠。
这份文件全名为《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文件是6月底发到我们这里的,”徐学斌告诉记者,“上级机关要求我们内部传阅,大概是想听听我们的意见吧。”
今年2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中央“重振东北”的精神,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指出东北中央企业改革方向的同时,还专门提及这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问题,指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据《财经》了解,《意见》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就对东北的厂办集体企业进行调查,仅鞍钢的集体企业就先后提供了十余次有关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数据。此“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初步方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厂办大集体与原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而具体的措施,就是“借鉴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做法,充分利用厂办大集体的现有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分类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出炉,对于众多在夹缝中生存的厂办集体企业来说,犹如久旱逢甘露。“这个文件很符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如果真能照此执行,厂办集体就有希望了。”徐学斌对记者说。
艰难求生
鞍钢厂办集体企业包括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和鞍钢矿山附属企业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鞍钢附企”和“鞍钢矿山附企”),现有法人单位719户,在册职工总数145003人。其中在岗职工39787人,非在岗职工105216人,离退休职工31445人。在全国冶金行业中,它是最大的集体经济联合体。
和全国大多数厂办集体企业一样,鞍钢集体企业如今也在困境中艰难求生。
在鞍钢矿山附企大孤山选矿厂工业公司,生产部经理张洪光身穿一套米黄色的工装服,挥汗如雨地往返于工地与办公室之间。 “鞍钢大厂的项目改造给了我们很多活,上半年我们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191万元,比去年的1083万元提高了不少。”对记者说到这些,张洪光脸上露出一丝笑意。
也许这个数字对很多企业很平常,但是对于大孤山选矿厂工业公司来说,这意味着在岗的工人每月能领到一份百余元的工资。
更多的集体企业境况更糟。在大孤山选矿厂工业公司下属的一家零配件加工厂,记者走进破旧冷清的厂房,只见到几个工人闲散的身影。厂房中摆放着几台中型机器,布满油污的机身上隐约可以看到“1975年制造”的字样。
“这些机器早该淘汰了,可是工资都发不出来,哪有钱买新的。”一位工人对记者叹息。 该厂百余名在册职工,现在只有十几人上班,其余人只能在家呆着。
这种状况在集体企业中比比皆是。据记者了解,目前鞍钢719个集体企业,已经停产的276个,半停产201个。“有的企业现在连经理都找不到,处于瘫痪状态。”矿山附企综合管理部部长徐学斌无奈地告诉记者。
曾经风光
“其实厂办集体企业也有过一段好日子。”在鞍钢采访时,许多老职工对记者回忆往事时颇为感慨。
鞍钢厂办集体企业最早兴办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初衷是安置大批集中返城知识青年和本企业职工子女。建厂初期,鞍钢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如提供闲置的厂房、场地和机具设备、能源电力乃至成品钢材等,可谓竭尽全力。在从1979年到1980年仅一年多的时间里,鞍钢所属各单位就办起了74个集体厂,安置了6万多名鞍钢职工子女和返城知青。
1981年到1995年,鞍钢厂办集体企业共创办各类经济实体1508个,累计安置就业18.3万人,占鞍山市同期安置就业人员的50%,有效地维持了一方社会稳定。与此同时,鞍钢厂办集体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45亿多元,实现利润11亿多元,向国家和鞍山市地方财政上缴各种税金18亿多元。
至1993年底,鞍钢厂办集体企业产值以年均22%的速度递增,利润以年均11%的速度递增,初步形成了加工鞍钢的边角料、三废利用、为鞍钢生产生活服务的生产格局。
事实上,鞍钢厂办集体企业从组建之日起,就对鞍钢系统的主办厂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按照当时“服务鞍钢”的建厂方针,鞍钢既是厂办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又是厂办集体企业的主要市场。一些集体企业的员工形象地比喻说:“我们集体企业相当于他们的大库房和加工车间。”
可是,依附于鞍钢而发展的模式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逐渐走到了尽头。从1993年开始,鞍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实施“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改革。1995年6月,鞍钢明确了全民与集体两种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并按市场经济规则,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立了全民厂与集体厂的经济合同关系,当然仍保持了同等条件下集体企业优先的扶持政策。
“我们现在和鞍钢不是父子关系,早已是朋友关系了。”徐学斌如此描绘如今集体企业与其主办厂的关系。
由于厂办集体企业“先天不足”,设备陈旧落后,在失去了与鞍钢相依的“命脉”后,种种弊端和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最为明显的就是机制不活,冗员过多,负担沉重,设备陈旧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国有企业存在的毛病,在鞍钢厂办集体企业身上都可以找到,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活不好,死不了
在同一时期,中国的多数中小国有企业在国家“抓大放小”政策的指引下,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走上了改制的道路,许多借此获得了新生。如鞍钢所在的辽宁省,根据省经贸委统计数字,截至2001年底,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占了全省中小国有企业总数的57.9%。
然而,许多集体企业却未能迈开改制的步伐,一次次失去了弃旧图新的机缘。原因很简单:厂办集体的资产和人员状况,使得改制、重组和破产都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是人员包袱。据鞍钢附企统计,历史上的超饱和安置使厂办集体企业存在大批的富余人员,职工人数常常超过生产所需人数的三至四倍,有的甚至五至六倍。一部分生产经营尚能维持的企业,还有能力给没有活干呆在家里的职工每月发80元至120元不等的生活费,而大多数职工只能自谋生路,生存十分艰难。
再就是沉重的债务和各种欠费。由于建厂初期主办厂和国家没有资金投入,厂办集体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和发展生产。
徐学斌告诉记者,矿山附企目前欠银行贷款是4000多万元,欠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是1200多万元和200多万元。矿山附企拖欠职工集资款、医疗费等的费用也有4000多万元,另外还包括欠税近4000多万元,欠主办单位鞍钢的资金上亿元。
如果是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根据有关政策,资产变现首先用来安置职工,银行债务可享受停息挂账、还本免息等优惠。可是,集体企业虽然采取了与国有企业同样的管理方式,但在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却无法与国有企业实行同一规则。这样,集体企业既承袭了国有企业的体制弊端,又遇到了比国有企业更大的改革制度障碍。
“有的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早就该破产了,可是国家没有相关文件,我们破不起。卖呢?这么多职工和债务,早把对方吓跑了。”徐学斌告诉记者,“我们目前能做的,只是把有些企业资产负债率特别高的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把它先停了,等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一并处理。”
等待政策
徐学斌承认,当他们看到“征求意见稿”时,一度眼前一亮。
“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实施破产”,而且,“对厂办大集体所欠原主办企业的债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原主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也可以将原主办企业的债权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对于厂办大集体所欠银行债务和欠缴的税费,可由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后,采取债务打折等办法处理”。
关于改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其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不足的,经与原主办企业协商后,可使用其占用的原主办企业的资产予以补充;厂办大集体符合条件改制的,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来源,原主办企业盈利的,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和原主办企业共同承担,即财政预算安排1/2,原主办企业负担1/2;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存在欠费的厂办大集体,如企业无力缴费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如果这些政策兑现,我们就甩掉了大包袱,可以轻装上阵了。”徐告诉记者。但在改革政策最终出台前,“我们只能等待。”
事实上,关于改革的政策,集体企业已经等待了很多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放生曾撰文表示,当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时,同样是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改革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与国有企业相比,集体企业改革几近“盲区”,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由于改革滞后,大量的深层次矛盾在集体经济内部沉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时至今日,集体企业沿用的仍然是1990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1996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前两部法规出台时官方尚未开始“市场经济”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这些法规早已不能解决集体企业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还阻碍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步伐。
可是,这十余年中,这些法规始终岿然未动,而来自中央层面的指导集体企业改革的全国性文件,更是无处可觅。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对于处在困境中的集体企业,“征求意见稿”便显得格外重要。
从鞍钢的角度看,尽管主办厂与其集体企业已经实现了分离分立,但由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血脉关系,如果集体企业陷入极端困境,必然会成为鞍钢自身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
鞍钢宣传部部长穆铁建告诉《财经》,鞍钢曾提出来将所有集体企业彻底移交给当地政府,但地方政府缺乏接纳集体企业大量人员的财力。而且集体企业职工也担心一旦移交到地方,就没有了保障,宁愿拿着鞍钢身份这个空头支票。 “很多领导对鞍钢集体企业的问题都有明确的意见,但就是落实不下去。这毕竟是一个涉及十几万人的大问题。”
2004年1月7日,鞍山市市长张杰辉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抓住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历史机遇,全力帮助鞍钢争取国家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办社会剥离工作,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帮助鞍钢解决辅业改制分流和厂办集体企业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对于鞍钢这样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集体企业问题解决得好坏,最终会影响到国企改革的成效。“给集体企业找出路,也是为了国企自己。”鞍钢集团的一位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份文件全名为《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文件是6月底发到我们这里的,”徐学斌告诉记者,“上级机关要求我们内部传阅,大概是想听听我们的意见吧。”
今年2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中央“重振东北”的精神,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指出东北中央企业改革方向的同时,还专门提及这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问题,指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据《财经》了解,《意见》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就对东北的厂办集体企业进行调查,仅鞍钢的集体企业就先后提供了十余次有关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数据。此“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初步方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厂办大集体与原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而具体的措施,就是“借鉴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做法,充分利用厂办大集体的现有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分类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出炉,对于众多在夹缝中生存的厂办集体企业来说,犹如久旱逢甘露。“这个文件很符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如果真能照此执行,厂办集体就有希望了。”徐学斌对记者说。
艰难求生
鞍钢厂办集体企业包括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和鞍钢矿山附属企业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鞍钢附企”和“鞍钢矿山附企”),现有法人单位719户,在册职工总数145003人。其中在岗职工39787人,非在岗职工105216人,离退休职工31445人。在全国冶金行业中,它是最大的集体经济联合体。
和全国大多数厂办集体企业一样,鞍钢集体企业如今也在困境中艰难求生。
在鞍钢矿山附企大孤山选矿厂工业公司,生产部经理张洪光身穿一套米黄色的工装服,挥汗如雨地往返于工地与办公室之间。 “鞍钢大厂的项目改造给了我们很多活,上半年我们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191万元,比去年的1083万元提高了不少。”对记者说到这些,张洪光脸上露出一丝笑意。
也许这个数字对很多企业很平常,但是对于大孤山选矿厂工业公司来说,这意味着在岗的工人每月能领到一份百余元的工资。
更多的集体企业境况更糟。在大孤山选矿厂工业公司下属的一家零配件加工厂,记者走进破旧冷清的厂房,只见到几个工人闲散的身影。厂房中摆放着几台中型机器,布满油污的机身上隐约可以看到“1975年制造”的字样。
“这些机器早该淘汰了,可是工资都发不出来,哪有钱买新的。”一位工人对记者叹息。 该厂百余名在册职工,现在只有十几人上班,其余人只能在家呆着。
这种状况在集体企业中比比皆是。据记者了解,目前鞍钢719个集体企业,已经停产的276个,半停产201个。“有的企业现在连经理都找不到,处于瘫痪状态。”矿山附企综合管理部部长徐学斌无奈地告诉记者。
曾经风光
“其实厂办集体企业也有过一段好日子。”在鞍钢采访时,许多老职工对记者回忆往事时颇为感慨。
鞍钢厂办集体企业最早兴办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初衷是安置大批集中返城知识青年和本企业职工子女。建厂初期,鞍钢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如提供闲置的厂房、场地和机具设备、能源电力乃至成品钢材等,可谓竭尽全力。在从1979年到1980年仅一年多的时间里,鞍钢所属各单位就办起了74个集体厂,安置了6万多名鞍钢职工子女和返城知青。
1981年到1995年,鞍钢厂办集体企业共创办各类经济实体1508个,累计安置就业18.3万人,占鞍山市同期安置就业人员的50%,有效地维持了一方社会稳定。与此同时,鞍钢厂办集体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45亿多元,实现利润11亿多元,向国家和鞍山市地方财政上缴各种税金18亿多元。
至1993年底,鞍钢厂办集体企业产值以年均22%的速度递增,利润以年均11%的速度递增,初步形成了加工鞍钢的边角料、三废利用、为鞍钢生产生活服务的生产格局。
事实上,鞍钢厂办集体企业从组建之日起,就对鞍钢系统的主办厂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按照当时“服务鞍钢”的建厂方针,鞍钢既是厂办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又是厂办集体企业的主要市场。一些集体企业的员工形象地比喻说:“我们集体企业相当于他们的大库房和加工车间。”
可是,依附于鞍钢而发展的模式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逐渐走到了尽头。从1993年开始,鞍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实施“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改革。1995年6月,鞍钢明确了全民与集体两种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并按市场经济规则,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立了全民厂与集体厂的经济合同关系,当然仍保持了同等条件下集体企业优先的扶持政策。
“我们现在和鞍钢不是父子关系,早已是朋友关系了。”徐学斌如此描绘如今集体企业与其主办厂的关系。
由于厂办集体企业“先天不足”,设备陈旧落后,在失去了与鞍钢相依的“命脉”后,种种弊端和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最为明显的就是机制不活,冗员过多,负担沉重,设备陈旧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国有企业存在的毛病,在鞍钢厂办集体企业身上都可以找到,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活不好,死不了
在同一时期,中国的多数中小国有企业在国家“抓大放小”政策的指引下,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走上了改制的道路,许多借此获得了新生。如鞍钢所在的辽宁省,根据省经贸委统计数字,截至2001年底,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占了全省中小国有企业总数的57.9%。
然而,许多集体企业却未能迈开改制的步伐,一次次失去了弃旧图新的机缘。原因很简单:厂办集体的资产和人员状况,使得改制、重组和破产都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是人员包袱。据鞍钢附企统计,历史上的超饱和安置使厂办集体企业存在大批的富余人员,职工人数常常超过生产所需人数的三至四倍,有的甚至五至六倍。一部分生产经营尚能维持的企业,还有能力给没有活干呆在家里的职工每月发80元至120元不等的生活费,而大多数职工只能自谋生路,生存十分艰难。
再就是沉重的债务和各种欠费。由于建厂初期主办厂和国家没有资金投入,厂办集体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和发展生产。
徐学斌告诉记者,矿山附企目前欠银行贷款是4000多万元,欠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是1200多万元和200多万元。矿山附企拖欠职工集资款、医疗费等的费用也有4000多万元,另外还包括欠税近4000多万元,欠主办单位鞍钢的资金上亿元。
如果是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根据有关政策,资产变现首先用来安置职工,银行债务可享受停息挂账、还本免息等优惠。可是,集体企业虽然采取了与国有企业同样的管理方式,但在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却无法与国有企业实行同一规则。这样,集体企业既承袭了国有企业的体制弊端,又遇到了比国有企业更大的改革制度障碍。
“有的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早就该破产了,可是国家没有相关文件,我们破不起。卖呢?这么多职工和债务,早把对方吓跑了。”徐学斌告诉记者,“我们目前能做的,只是把有些企业资产负债率特别高的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把它先停了,等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一并处理。”
等待政策
徐学斌承认,当他们看到“征求意见稿”时,一度眼前一亮。
“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实施破产”,而且,“对厂办大集体所欠原主办企业的债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原主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也可以将原主办企业的债权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对于厂办大集体所欠银行债务和欠缴的税费,可由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后,采取债务打折等办法处理”。
关于改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其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不足的,经与原主办企业协商后,可使用其占用的原主办企业的资产予以补充;厂办大集体符合条件改制的,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来源,原主办企业盈利的,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和原主办企业共同承担,即财政预算安排1/2,原主办企业负担1/2;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存在欠费的厂办大集体,如企业无力缴费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如果这些政策兑现,我们就甩掉了大包袱,可以轻装上阵了。”徐告诉记者。但在改革政策最终出台前,“我们只能等待。”
事实上,关于改革的政策,集体企业已经等待了很多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放生曾撰文表示,当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时,同样是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改革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与国有企业相比,集体企业改革几近“盲区”,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由于改革滞后,大量的深层次矛盾在集体经济内部沉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时至今日,集体企业沿用的仍然是1990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1996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前两部法规出台时官方尚未开始“市场经济”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这些法规早已不能解决集体企业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还阻碍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步伐。
可是,这十余年中,这些法规始终岿然未动,而来自中央层面的指导集体企业改革的全国性文件,更是无处可觅。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对于处在困境中的集体企业,“征求意见稿”便显得格外重要。
从鞍钢的角度看,尽管主办厂与其集体企业已经实现了分离分立,但由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血脉关系,如果集体企业陷入极端困境,必然会成为鞍钢自身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
鞍钢宣传部部长穆铁建告诉《财经》,鞍钢曾提出来将所有集体企业彻底移交给当地政府,但地方政府缺乏接纳集体企业大量人员的财力。而且集体企业职工也担心一旦移交到地方,就没有了保障,宁愿拿着鞍钢身份这个空头支票。 “很多领导对鞍钢集体企业的问题都有明确的意见,但就是落实不下去。这毕竟是一个涉及十几万人的大问题。”
2004年1月7日,鞍山市市长张杰辉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抓住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历史机遇,全力帮助鞍钢争取国家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办社会剥离工作,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帮助鞍钢解决辅业改制分流和厂办集体企业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对于鞍钢这样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集体企业问题解决得好坏,最终会影响到国企改革的成效。“给集体企业找出路,也是为了国企自己。”鞍钢集团的一位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