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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世界上第三大社会公害。犯罪学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一面特殊的镜子,它能从反面反映社会文化,道德素养和人们的精神面貌,反映甚至暴露出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和问题。本文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多角度,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 个体矫治;依法办案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130- 0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不仅仅会对这部分未成年人本身和对社会产生直接危害,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所以,如何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重大社会问题。
1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多趋势,并且出现了结伙型犯罪案件增多等特征。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原因。这种犯罪现象是主客观因素的结合,主要是由于个人膨胀的吃喝玩乐的享乐思想和脆弱的抗挫折能力造成的。(2)家庭和学校成长环境。据有关研究,残缺型家庭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助长剂。除家庭外,学校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重要场所。如果学校不能长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尤其不能对那些“问题青少年”进行及时教育转化工作,往往就会使未成年人偏离正常的发展路径,步入歧途。(3)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但文化水平思想反而出现了后退。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逐商业利润,制假售假、欺骗诈骗现象,以及贩卖的淫秽录像、黄色书记等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必须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构筑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基本上是以家庭为中心进行活动的,为成年人的父母对其的影响至关重要,它是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行的基础,对其终生都将发生作用。其次,必须发挥学校对预防来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导作用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二个主要场所,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良好品德的培养以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与学校教育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校的教育工作。除此之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全方位采取对策:
(1)建立少年法院,设置未成年人专职律师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少年犯罪涉及抢劫、贩毒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出现了趋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特征,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少年法庭难以适应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所以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比如少年法院,集中审判涉少年案件,不仅能够有效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还能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组织保障。成立少年法院,可以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推行社区矫正,加强跟踪回访,避免重新犯罪。由于未成年人有自制力差、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如果再次接触到诱发因素,就极易再犯,因而对那些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必须加强判后的回访帮教,建立周密的帮教网络,将他们的改造过程时刻纳入视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应与其原所在学校、单位、村街及家长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人员,坚持跟踪考察,听取思想汇报,有针对l生地进行帮教。社区矫正的推广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社会帮教、规范工读学校或引进国外缓刑寄宿学校的做法,使其远离不良的社区环境,帮其完成社会化进步,从而有效地预防其再犯。
(3)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实行个体矫治。人的心理的发育程度和人格特征与其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和人格发展明显偏离正常,就可能难以适应社会,并实施一定的反社会行为。因此,要减少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还必须对人的有缺陷心理进行治疗,对病态的人格特征予以矫正。个体矫治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习性,运用引导、教育、治疗、矫正等措施消除不良心理,改善不良习惯以使其尽快“康复”的综合工作。个体矫治以具有不良心理或病态人格的特定个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治疗、矫正个体的不良习惯、不良心理和不适应社会的个性特征。个体矫治包括预防性的矫治措施和改造性的矫治措施两方面。预防性的矫治措施以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是针对某些特定个人的“危险信号”所采取的矫治工作。根据一些心理学家的分析,处境困难、环境不良、情绪障碍都是危险信号,对于这类人,社会,尤其是家长和老师要及早注意,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以帮助其摆脱消极环境和不良思想的困扰,克服情绪障碍,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倾向消灭于萌芽状态。改造性的矫治措施则以已有一定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后的教育、处置及后续性的帮助、监督措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处置,要注意根据犯罪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强制医疗、禁戒处分、运用刑罚措施、剥夺一定权利等等。
(4)强化刑罚效能,遏制侥幸心理的萌生。未成年人犯罪虽实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不力,不仅使未成年犯罪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反而强化了其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心理,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在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对某类案件还应加大打击力度,确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受到及时、适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重新犯罪也十分必要。
(5)对个别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要注重依法办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有关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对办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也不例外。但是,针对未成年犯的年龄特征,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综合具体案件应该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育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和刑事申诉检察都做出了特殊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01年4月12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做了一些特殊规定,适应具体程序时应该遵守。关于在庭审教育阶段,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要认真注重强化庭审功能,认真实施“庭审前调查、庭中教育”的庭审模式。要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 鞠青.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1].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
[2] 朱力等著.社会问题概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 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O04
(责任编辑:刘 晶)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 个体矫治;依法办案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130- 0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不仅仅会对这部分未成年人本身和对社会产生直接危害,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所以,如何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重大社会问题。
1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多趋势,并且出现了结伙型犯罪案件增多等特征。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原因。这种犯罪现象是主客观因素的结合,主要是由于个人膨胀的吃喝玩乐的享乐思想和脆弱的抗挫折能力造成的。(2)家庭和学校成长环境。据有关研究,残缺型家庭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助长剂。除家庭外,学校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重要场所。如果学校不能长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尤其不能对那些“问题青少年”进行及时教育转化工作,往往就会使未成年人偏离正常的发展路径,步入歧途。(3)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但文化水平思想反而出现了后退。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逐商业利润,制假售假、欺骗诈骗现象,以及贩卖的淫秽录像、黄色书记等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必须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构筑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基本上是以家庭为中心进行活动的,为成年人的父母对其的影响至关重要,它是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行的基础,对其终生都将发生作用。其次,必须发挥学校对预防来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导作用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二个主要场所,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良好品德的培养以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与学校教育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校的教育工作。除此之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全方位采取对策:
(1)建立少年法院,设置未成年人专职律师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少年犯罪涉及抢劫、贩毒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出现了趋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特征,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少年法庭难以适应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所以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比如少年法院,集中审判涉少年案件,不仅能够有效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还能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组织保障。成立少年法院,可以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推行社区矫正,加强跟踪回访,避免重新犯罪。由于未成年人有自制力差、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如果再次接触到诱发因素,就极易再犯,因而对那些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必须加强判后的回访帮教,建立周密的帮教网络,将他们的改造过程时刻纳入视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应与其原所在学校、单位、村街及家长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人员,坚持跟踪考察,听取思想汇报,有针对l生地进行帮教。社区矫正的推广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社会帮教、规范工读学校或引进国外缓刑寄宿学校的做法,使其远离不良的社区环境,帮其完成社会化进步,从而有效地预防其再犯。
(3)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实行个体矫治。人的心理的发育程度和人格特征与其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和人格发展明显偏离正常,就可能难以适应社会,并实施一定的反社会行为。因此,要减少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还必须对人的有缺陷心理进行治疗,对病态的人格特征予以矫正。个体矫治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习性,运用引导、教育、治疗、矫正等措施消除不良心理,改善不良习惯以使其尽快“康复”的综合工作。个体矫治以具有不良心理或病态人格的特定个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治疗、矫正个体的不良习惯、不良心理和不适应社会的个性特征。个体矫治包括预防性的矫治措施和改造性的矫治措施两方面。预防性的矫治措施以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是针对某些特定个人的“危险信号”所采取的矫治工作。根据一些心理学家的分析,处境困难、环境不良、情绪障碍都是危险信号,对于这类人,社会,尤其是家长和老师要及早注意,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以帮助其摆脱消极环境和不良思想的困扰,克服情绪障碍,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倾向消灭于萌芽状态。改造性的矫治措施则以已有一定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后的教育、处置及后续性的帮助、监督措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处置,要注意根据犯罪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强制医疗、禁戒处分、运用刑罚措施、剥夺一定权利等等。
(4)强化刑罚效能,遏制侥幸心理的萌生。未成年人犯罪虽实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不力,不仅使未成年犯罪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反而强化了其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心理,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在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对某类案件还应加大打击力度,确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受到及时、适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重新犯罪也十分必要。
(5)对个别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要注重依法办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有关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对办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也不例外。但是,针对未成年犯的年龄特征,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综合具体案件应该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育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和刑事申诉检察都做出了特殊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01年4月12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做了一些特殊规定,适应具体程序时应该遵守。关于在庭审教育阶段,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要认真注重强化庭审功能,认真实施“庭审前调查、庭中教育”的庭审模式。要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 鞠青.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1].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
[2] 朱力等著.社会问题概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 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O04
(责任编辑: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