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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与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我国早已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络交易安全的受关注程度也因此提升至新的层面。基于此,本文将简单介绍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并基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深入探讨民商法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策略,希望研究内容能够为民商法的更新完善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民商法;网络交易安全;电子商务时代
前言
在科学技术发展与软硬件普及的推动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极为迅速,已经充斥于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出现了极大改变。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由此可见本文围绕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开展研究具备的较高现实意义。
一、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极为迅速,交易市场的份额也持续被挤占,以2018年天猫双十一为例,当天淘宝网的交易额高达2135亿。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在技术层面仍存在一定漏洞,消费者自身认知缺陷也很容易引发安全问题。本文认为网络交易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分别为网络交易的过程安全、防止黑客攻击与诈骗、保证公平公正安全,三者分别属于民法、刑法、商法范畴。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安全面临的问题较为多样化,如过多的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的交易过程风险、有待加强的网络交易过程协作性,由此引发的信息可靠性与真实性下降、不安全威胁出现、商户服务不到位情况必须得到重视。在具体的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纠纷、客户信息泄露、支付环境不安全、合同履行不到位、消费欺诈属于最为常见的安全性威胁,可见我国网络交易安全现状不容乐观[1]。
二、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
(一)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
结合我国民商法规定可以发现,网络交易适用于民商法法律行为中的表示主义,网络交易需遵循民商法中的公信原则与公示主义,经营网络交易的公司需受到商法中的严格责任主义约束。开展深入分析与总结,本文认为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民商法主要发挥明确交易双方权责、确保交易账户及信息安全、维持交易公正公平三方面保护作用。基于明确交易双方权责作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可用于明确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权责界限及法律地位,并维护和监督交易活动,基本规范和基本法律保障可由此较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在具体应用中,民商法可用于产品规格与质量规定、基于记录的消费信息明确消费者权限与责任,由此即可双管齐下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基于确保交易账户及信息安全作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可较好用于网络卖家约束,如规定其严格保密消费者信息、要求其保证商品质量,如卖家所售商品出现宣传与实物不符情况,消费者有权退货,消费者在因此受到损害时也有权追求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由此即可有效预防违法网络交易,推进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网络交易市场建设;基于维持交易公正公平作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可服务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平等地位,保证平等自愿原则较好落实于交易活动中,避免歧视交易、强制交易等现象出现,通过提供同等程度的交易权益保障,即可更好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2]。
(二)网络交易对民商法的影响
网络交易对民商法同样带来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源于民商事主体确认与合同问题。围绕民商事主体确认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网络交易中网络平台企业、网络服务商、获取配送企业为主要的民商事主体,但由于网络交易迅速占领市场,传统交易方式受到较大影响,很多新型法律问题也因此出现。如网络交易中的新型主体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缺失物理主体存在一定联系,新型主体的合法性辨别自然会因此受到影响;合同问题指的是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方式支付与电子合同签订,这与传统的交易活动存在本质性区别,电子商务合同因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3]。
三、民商法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策略
(一)明确法律地位和责任
为保证民商法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网络交易中的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和责任必须得以明确。基于民商法,需保证网络交易中的虚拟主体拥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是由于其属于数字形式的真实主题,因此需首先承认电子商务主体存在,民商法才能够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责任,配合技术手段并赋予平台确认电子身份的权利,如网络交易无法确认电子身份,交易将无法得到民商法提供的安全保护,由此即可更好为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提供支持。民商法还需要针对性调整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针对性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需得到重点关注,通过针对性修改和调整适应性不足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提出的书面形式涉外合同要求应基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进行针对性修订,以此更好发挥民商法保护作用。
(二)創新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
为更好满足网络交易安全保护需要,民商法还需要积极创新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创新需关注预防和管理工作,以此更好维护网络交易中的民商事主体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开展。在具体的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创新中,民商法需严格遵循交易安全原则,以域名为例,作为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业标志符号,域名可现实企业产权与名称,各项交易活动的合法性也能够基于域名得以确保,因此在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前,民商法需要求民商事主体获取域名的专用权,以此保证网络交易能够获得充足的法律保护。在网络交易纠纷处理中,国际法律规定与商务贸易规则均需要得到重视,以此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维护交易的公平性与合法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得到重视,结合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民商法的灵活性即可得到更好保证,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的实践开展也能够得以顺利推进。
(三)落实平等中立原则
网络交易活动主体所参与的民商事活动差异明显,但不论民商事活动是何种类,平等原则的遵循均需要得到重视,由此民商法即可更好用于网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利益平衡也能够顺利实现。因此,必须做到媒介中立与同等保护。所谓媒介中立,指的是无论是对于有线通讯媒介或无线通讯媒介,民商法在提供保护中均需要保证态度的同等,不得出现偏爱,配合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渠道,保证实践中网络交易活动与传统交易活动能够享有同样的权利;所谓同等保护,指的是在不同地区的网络交易活动中给予同等保护,以此满足跨境电商等不同国别网络交易过程中民商事主体的安全保护需要,由此取消地域限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与民商法的国际属性,即可通过平等的交易规则、交易地位、交易环境建设,保证网络交易市场更好得到民商法的庇护。为更好保证网络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对于出现权益受损的一方,基于合同条款的赔付必须在民商法支持下得以落实。同时,网络交易活动需基于民商法进行优化调整,以此实现相关问题的解决,配合针对性制定的制度和条例,即可更好实现公平工作公开目标。在民商法的改进和创新过程中,修改调整需基于原有法律制度基础,避免对传统法律全盘否定的情况出现,由此针对性调整对网络交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条例,民商法保护即可更好满足网络交易安全控制需要。
(四)建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能够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更好保护,网络信息技术的载体与媒介身份必须得到重视。基于民商法的保护功能,必须加强对信息网络作用的重视,因此本文建议建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为适应一体化经济发展背景,针对性开展的民商法改革和创新可基于财政拨款方式,建设权利救济金,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权益受损,权利救济金可对相关民商事主体提供救济和补助,以此降低其经济损失。在建立权利救济金的过程中,为保证权利救济金发挥预期作用,相关部门需重点审核权益受损事件的真实性,对民商事主体的补偿需在确定权益受损后进行,同时还需要对在网络交易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员进行法律手段的惩处。通过网络权益救济金的合理申请、发放、监管、应用,保证其利用效率,即可更好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避安全性问题出现。
结论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需关注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明确法律地位和责任、创新网络交易安全与纠纷处理、落实平等中立原则、建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保护路径。为更好发挥民商法保护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同样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邬张卓.探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J].法制博览,2019(27):218+220.
[2]沈博.刍议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9(27):258.
[3]桂文强.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9(26):193+195.
作者简介:
笪笠(1994-8),男,籍贯:江苏镇江,汉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民商法;网络交易安全;电子商务时代
前言
在科学技术发展与软硬件普及的推动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极为迅速,已经充斥于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出现了极大改变。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由此可见本文围绕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开展研究具备的较高现实意义。
一、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极为迅速,交易市场的份额也持续被挤占,以2018年天猫双十一为例,当天淘宝网的交易额高达2135亿。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在技术层面仍存在一定漏洞,消费者自身认知缺陷也很容易引发安全问题。本文认为网络交易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分别为网络交易的过程安全、防止黑客攻击与诈骗、保证公平公正安全,三者分别属于民法、刑法、商法范畴。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网络交易安全面临的问题较为多样化,如过多的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的交易过程风险、有待加强的网络交易过程协作性,由此引发的信息可靠性与真实性下降、不安全威胁出现、商户服务不到位情况必须得到重视。在具体的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纠纷、客户信息泄露、支付环境不安全、合同履行不到位、消费欺诈属于最为常见的安全性威胁,可见我国网络交易安全现状不容乐观[1]。
二、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
(一)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
结合我国民商法规定可以发现,网络交易适用于民商法法律行为中的表示主义,网络交易需遵循民商法中的公信原则与公示主义,经营网络交易的公司需受到商法中的严格责任主义约束。开展深入分析与总结,本文认为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民商法主要发挥明确交易双方权责、确保交易账户及信息安全、维持交易公正公平三方面保护作用。基于明确交易双方权责作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可用于明确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权责界限及法律地位,并维护和监督交易活动,基本规范和基本法律保障可由此较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在具体应用中,民商法可用于产品规格与质量规定、基于记录的消费信息明确消费者权限与责任,由此即可双管齐下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基于确保交易账户及信息安全作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可较好用于网络卖家约束,如规定其严格保密消费者信息、要求其保证商品质量,如卖家所售商品出现宣传与实物不符情况,消费者有权退货,消费者在因此受到损害时也有权追求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由此即可有效预防违法网络交易,推进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网络交易市场建设;基于维持交易公正公平作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可服务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平等地位,保证平等自愿原则较好落实于交易活动中,避免歧视交易、强制交易等现象出现,通过提供同等程度的交易权益保障,即可更好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2]。
(二)网络交易对民商法的影响
网络交易对民商法同样带来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源于民商事主体确认与合同问题。围绕民商事主体确认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网络交易中网络平台企业、网络服务商、获取配送企业为主要的民商事主体,但由于网络交易迅速占领市场,传统交易方式受到较大影响,很多新型法律问题也因此出现。如网络交易中的新型主体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缺失物理主体存在一定联系,新型主体的合法性辨别自然会因此受到影响;合同问题指的是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方式支付与电子合同签订,这与传统的交易活动存在本质性区别,电子商务合同因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3]。
三、民商法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策略
(一)明确法律地位和责任
为保证民商法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网络交易中的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和责任必须得以明确。基于民商法,需保证网络交易中的虚拟主体拥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是由于其属于数字形式的真实主题,因此需首先承认电子商务主体存在,民商法才能够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责任,配合技术手段并赋予平台确认电子身份的权利,如网络交易无法确认电子身份,交易将无法得到民商法提供的安全保护,由此即可更好为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提供支持。民商法还需要针对性调整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针对性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需得到重点关注,通过针对性修改和调整适应性不足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提出的书面形式涉外合同要求应基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进行针对性修订,以此更好发挥民商法保护作用。
(二)創新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
为更好满足网络交易安全保护需要,民商法还需要积极创新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创新需关注预防和管理工作,以此更好维护网络交易中的民商事主体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开展。在具体的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创新中,民商法需严格遵循交易安全原则,以域名为例,作为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业标志符号,域名可现实企业产权与名称,各项交易活动的合法性也能够基于域名得以确保,因此在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前,民商法需要求民商事主体获取域名的专用权,以此保证网络交易能够获得充足的法律保护。在网络交易纠纷处理中,国际法律规定与商务贸易规则均需要得到重视,以此更好服务于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维护交易的公平性与合法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得到重视,结合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民商法的灵活性即可得到更好保证,网络交易安全、纠纷处理的实践开展也能够得以顺利推进。
(三)落实平等中立原则
网络交易活动主体所参与的民商事活动差异明显,但不论民商事活动是何种类,平等原则的遵循均需要得到重视,由此民商法即可更好用于网络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利益平衡也能够顺利实现。因此,必须做到媒介中立与同等保护。所谓媒介中立,指的是无论是对于有线通讯媒介或无线通讯媒介,民商法在提供保护中均需要保证态度的同等,不得出现偏爱,配合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渠道,保证实践中网络交易活动与传统交易活动能够享有同样的权利;所谓同等保护,指的是在不同地区的网络交易活动中给予同等保护,以此满足跨境电商等不同国别网络交易过程中民商事主体的安全保护需要,由此取消地域限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与民商法的国际属性,即可通过平等的交易规则、交易地位、交易环境建设,保证网络交易市场更好得到民商法的庇护。为更好保证网络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对于出现权益受损的一方,基于合同条款的赔付必须在民商法支持下得以落实。同时,网络交易活动需基于民商法进行优化调整,以此实现相关问题的解决,配合针对性制定的制度和条例,即可更好实现公平工作公开目标。在民商法的改进和创新过程中,修改调整需基于原有法律制度基础,避免对传统法律全盘否定的情况出现,由此针对性调整对网络交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条例,民商法保护即可更好满足网络交易安全控制需要。
(四)建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能够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更好保护,网络信息技术的载体与媒介身份必须得到重视。基于民商法的保护功能,必须加强对信息网络作用的重视,因此本文建议建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为适应一体化经济发展背景,针对性开展的民商法改革和创新可基于财政拨款方式,建设权利救济金,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权益受损,权利救济金可对相关民商事主体提供救济和补助,以此降低其经济损失。在建立权利救济金的过程中,为保证权利救济金发挥预期作用,相关部门需重点审核权益受损事件的真实性,对民商事主体的补偿需在确定权益受损后进行,同时还需要对在网络交易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员进行法律手段的惩处。通过网络权益救济金的合理申请、发放、监管、应用,保证其利用效率,即可更好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避安全性问题出现。
结论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需关注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明确法律地位和责任、创新网络交易安全与纠纷处理、落实平等中立原则、建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保护路径。为更好发挥民商法保护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同样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邬张卓.探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J].法制博览,2019(27):218+220.
[2]沈博.刍议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9(27):258.
[3]桂文强.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9(26):193+195.
作者简介:
笪笠(1994-8),男,籍贯:江苏镇江,汉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