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三位一体”的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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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对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作了不少探索,如有的地方将案件质量的监控也纳入检务督查中。为了更好地开展这一工作,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建立“调查、处理、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从而使该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调查。指的是检察机关的检务督查机构对检察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享有独立的、全面的调查权,不受非法干扰。这就要求检务督查机构从级别上要略高于其他内设机构,从而有足够的权威。二是从物质装备上,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及录音、录像、酒精检测仪等设备,为开展检务督查提供物质保障。三是在人员配备上,既要按适当的高配要求,又要选择懂业务的骨干,从而使被调查心服口服。
  二、是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对检务督查威信及能力的考验。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检务督查发现,调查的违法违纪行为均交检察机关内的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检务督查机构没有独立的处理权。这就极大地损害了检务督查的威信,造成“你查到我也奈何不了我”的局面。因此应该赋予检务督查机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适当处分权及建议处分权。适当处分权就是检务督机构对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当场处分的权力。如检务督查机构在督查中发现非检察人员驾驶检察警车时有当场扣留的权力。检务督查人员对正在从事赌博的检察人员有当场制止的权力等等。建议处分权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务督查机构对相应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提出相应纪律处分建议的权力,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时,有向上一级检务督查机构反映的权力。
  三、监督。一是监督的范围有多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所有活动都应受检务督查机构的监督。有权力就要受制约,就要受监督,监督不能留“死角”,不能存在“真空”,这就是全面监督的原则。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从人事任免、执法办案到车辆使用、公务接待等等都应接受检务督查机构的监督。二是监督的方式。如果检务督查机构对所有检务行为都实時跟踪监督,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客观上也不可能。因此这就应当采用“专项督查及经常监督相结合”、“重点督查及一般督查相结合”、“抽样督查及面上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既要抓住重点,又要顾及一般,从而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效。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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