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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1年,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所有的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中任命,否则便不能参与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每年都采取大量措施鼓励内部人员报考司法考试,包括给予两到三个月的复习时间、奖励通过的人员、进行内部工作调整等。几年以来,这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的确从整体上提高了检察队伍的法律水平和整体素质。
但同时,这几年围绕司法考试的一系列工作也存在不少的弊端和缺陷:
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难以解决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需求,加剧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法律职业水平发展的不平衡
由于司法考试是高度精英化、统一化的考试,报考条件的高学历和通过率的低水平体现了这一制度的高度精英化。而我国是一个发展及其不平衡的大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大有不同,尤其是东西部地区的司法状况和法律职业状况存在极大差异,随着《检察官法》规定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统一化、精英化的反面,更加剧了各地检察机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法律职业的严重短缺局面,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二、某些检察机关对参加考试人员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影响检察工作
司法考试由于其规模庞大、门槛较高、通过率较低以及对考试合格者的重要意义等各种原因,被人们誉为当今的“中华第一考”。检察机关也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于是各地检察机关为提高自己单位的通过率,便想方设法地采取措施,包括给予参考人员几个月的复习准备时间、调整工作岗位、给予物质奖励等。且不说这些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参加考试人员都能通过考试,单由于参考人员几个月的脱岗学习,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自己的工作,而别人为了弥补他的工作,又不得不抽出时间去做他的工作,对别人的工作也会造成影响,这对不参加考试人员也是不公平的。
三、检察机关内部职位性质不同,要求所有岗位都必须通过考试没有必要
检察机关内部职位性质不同,没必要全部岗位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检察机关内部岗位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研究室等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中运用法律较多,对法律素养的要求较高,对这类部门人员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合情合理;第二类是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法警队、技术处等,这类部门的要求是文字功底好、管理水平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技术水平高,对法律水平要求并不高,没必要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第三类是自侦部门反贪局和反渎局,这类部门与公安刑侦部门一样,对人的阅历、实践经验、敏锐的直觉、社会洞察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较高。而司法考试的题目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对如何适用法律的考察,对于侦查这样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并不具多大的意义,考试高分的人,在侦查上是否能成为办案能手仍是问题。而实际上各个检察机关的办案能手往往都是那些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人。因此,并不须要求所有侦查人员通过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考试后才能参加办案,其实对这类人员可以尝试与公安刑侦人员一道以通过另一种考试来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人员分为三个序列和一类人员,即检察官、书记员、法警序列外加行政管理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对法律要求较高,而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却要求其他方面的素质。
四、检察官、法官、律师统一的司法考试,容易造成通过考试人员的流失
在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体制设置下,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检察官的工资也由地方财政支付,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就直接影响到检察官个人的收入 。而我国广大基层检察官的工作收入普遍较低,每月就是也就是一、两千元,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甚至就是几百元,这与律师职业每月好几千、上万元的收入相比相差甚远,在物价猛涨的今日检察官的收入相对就更少了。笔者曾经在公诉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深有体会,公诉检察官办一个案子的收入就是办案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同时出庭辩护的律师则可能是几千元、几万元的收入,同是一次出庭差距就这么大。以前,检察官的任命相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较为简单,检察官转行做律师很难,今日相同的门槛时,在检察官通过司法考试后,就不可避免地会转行去干律师,尤其是西部地区的检察官,这对检察机关人才的流失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现在的检察机关人事体制,限制检察机关内部大量考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检察官津贴
由于种种客观的、历史的原因,检察机关中政法专项编制很少,相当部分干警占有的是事业编制,有些还是工人身份,有的政法专项编制不到50%,笔者所在的单位也只有54%。而要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检察官津贴,必须是考过司法考试,且具有行政编制。因此就出现了大量检察干警通过相当大努力考过了司法考试,却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检察官津贴的尴尬的、不平等的局面。这样就造成这些干警在政治上无法进步,经济上得不到应得的報酬,大大损害了这部分基层干警学习进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甚至引发一些不稳定的事件,及其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考试制度,缓解地区之间法律职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由于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这些地区教育水平也相应落后,这样,一方面高学历的人才相对较少,而司法考试的高门槛就限制了这些地区的报考人数,另一方面教育水平的落后使得通过率也不会高。因此,对这些地区必须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或者干脆实行不同的考试制度,使得当地的通过率相对提高,同时也应当出台各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进行支援。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地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解决当地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匮乏的状况。
二、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由于不同岗位性质的不同,对各类人员的要求也不同,可以对各类人员采取分类管理:对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研究室等岗位,要求较高的法律素养,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可以上岗工作;对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法警队、技术处等岗位则不必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只要具备岗位要求的较好的文字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和技术水平就可上岗;对反贪、反渎部门,则可以组织针对性更强、更加专业的侦查类资格考试,只要考过就可以上岗,不必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三、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固定人员的岗位,不要进行经常的岗位调整
只有这样,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培养出检察机关各个岗位工作能手,锻炼出一流的干警队伍。比如公诉人,就非常不易频繁的调动岗位,公诉是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具有司法性质,需要较高的法理水平和经验的积累,因此要求有相应的准入门槛和相对稳定性。而我们的公诉人,随时可能调往非业务部门,也可能调到其他单位,非业务部门或侦查部门的人员也随时到公诉部门,缺乏经验的积累,有时在法庭与职业律师进行激烈的对抗中就处于下风。所以,各个岗位人员要有稳定性,不能朝来暮走。
四、要提高检察干警的待遇,用良好的条件留住人才
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也可以从事收入比检察官高得多的律师职业,所以在市场经济的今日,检察机关若没有良好的物质条件,人才的流失将是不可避免的。各地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地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改善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用良好的办案工作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留住各个岗位的人才,尤其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让他们工作在自己擅长和喜欢的岗位上,给他们一个展示自己的空间,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积极协调解决司法考试与检察机关内部不具有政法专项编制干警的关系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如果这部分干警通过自己相当大的包括经济上、精力上、思想上等的努力和投入,考过了司法考试,却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相应的检察官津贴,将极大地打击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造成人才的大量流失,极其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因为这些人大部分都是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顶梁柱,有些科室全部的工作都靠这些人支撑,短时期内这些人凭借工作热情、领导鼓励还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时间长了,同样条件、占有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得到了检察官任命、等级评定和提拔,而这些人却迟迟无法得到解决,势必会严重打击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损失。因此,建议相关省、市检察院以及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及时引起高度重视,想法解决这些检察人员面临的尴尬局面,解决这些影响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
但同时,这几年围绕司法考试的一系列工作也存在不少的弊端和缺陷:
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难以解决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需求,加剧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法律职业水平发展的不平衡
由于司法考试是高度精英化、统一化的考试,报考条件的高学历和通过率的低水平体现了这一制度的高度精英化。而我国是一个发展及其不平衡的大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大有不同,尤其是东西部地区的司法状况和法律职业状况存在极大差异,随着《检察官法》规定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统一化、精英化的反面,更加剧了各地检察机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法律职业的严重短缺局面,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二、某些检察机关对参加考试人员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影响检察工作
司法考试由于其规模庞大、门槛较高、通过率较低以及对考试合格者的重要意义等各种原因,被人们誉为当今的“中华第一考”。检察机关也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于是各地检察机关为提高自己单位的通过率,便想方设法地采取措施,包括给予参考人员几个月的复习准备时间、调整工作岗位、给予物质奖励等。且不说这些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参加考试人员都能通过考试,单由于参考人员几个月的脱岗学习,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自己的工作,而别人为了弥补他的工作,又不得不抽出时间去做他的工作,对别人的工作也会造成影响,这对不参加考试人员也是不公平的。
三、检察机关内部职位性质不同,要求所有岗位都必须通过考试没有必要
检察机关内部职位性质不同,没必要全部岗位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检察机关内部岗位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研究室等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中运用法律较多,对法律素养的要求较高,对这类部门人员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合情合理;第二类是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法警队、技术处等,这类部门的要求是文字功底好、管理水平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技术水平高,对法律水平要求并不高,没必要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第三类是自侦部门反贪局和反渎局,这类部门与公安刑侦部门一样,对人的阅历、实践经验、敏锐的直觉、社会洞察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较高。而司法考试的题目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对如何适用法律的考察,对于侦查这样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并不具多大的意义,考试高分的人,在侦查上是否能成为办案能手仍是问题。而实际上各个检察机关的办案能手往往都是那些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人。因此,并不须要求所有侦查人员通过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考试后才能参加办案,其实对这类人员可以尝试与公安刑侦人员一道以通过另一种考试来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人员分为三个序列和一类人员,即检察官、书记员、法警序列外加行政管理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对法律要求较高,而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却要求其他方面的素质。
四、检察官、法官、律师统一的司法考试,容易造成通过考试人员的流失
在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体制设置下,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检察官的工资也由地方财政支付,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就直接影响到检察官个人的收入 。而我国广大基层检察官的工作收入普遍较低,每月就是也就是一、两千元,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甚至就是几百元,这与律师职业每月好几千、上万元的收入相比相差甚远,在物价猛涨的今日检察官的收入相对就更少了。笔者曾经在公诉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深有体会,公诉检察官办一个案子的收入就是办案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同时出庭辩护的律师则可能是几千元、几万元的收入,同是一次出庭差距就这么大。以前,检察官的任命相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较为简单,检察官转行做律师很难,今日相同的门槛时,在检察官通过司法考试后,就不可避免地会转行去干律师,尤其是西部地区的检察官,这对检察机关人才的流失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现在的检察机关人事体制,限制检察机关内部大量考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检察官津贴
由于种种客观的、历史的原因,检察机关中政法专项编制很少,相当部分干警占有的是事业编制,有些还是工人身份,有的政法专项编制不到50%,笔者所在的单位也只有54%。而要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检察官津贴,必须是考过司法考试,且具有行政编制。因此就出现了大量检察干警通过相当大努力考过了司法考试,却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检察官津贴的尴尬的、不平等的局面。这样就造成这些干警在政治上无法进步,经济上得不到应得的報酬,大大损害了这部分基层干警学习进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甚至引发一些不稳定的事件,及其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考试制度,缓解地区之间法律职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由于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这些地区教育水平也相应落后,这样,一方面高学历的人才相对较少,而司法考试的高门槛就限制了这些地区的报考人数,另一方面教育水平的落后使得通过率也不会高。因此,对这些地区必须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或者干脆实行不同的考试制度,使得当地的通过率相对提高,同时也应当出台各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进行支援。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地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解决当地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匮乏的状况。
二、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由于不同岗位性质的不同,对各类人员的要求也不同,可以对各类人员采取分类管理:对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研究室等岗位,要求较高的法律素养,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可以上岗工作;对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法警队、技术处等岗位则不必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只要具备岗位要求的较好的文字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和技术水平就可上岗;对反贪、反渎部门,则可以组织针对性更强、更加专业的侦查类资格考试,只要考过就可以上岗,不必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三、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固定人员的岗位,不要进行经常的岗位调整
只有这样,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培养出检察机关各个岗位工作能手,锻炼出一流的干警队伍。比如公诉人,就非常不易频繁的调动岗位,公诉是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具有司法性质,需要较高的法理水平和经验的积累,因此要求有相应的准入门槛和相对稳定性。而我们的公诉人,随时可能调往非业务部门,也可能调到其他单位,非业务部门或侦查部门的人员也随时到公诉部门,缺乏经验的积累,有时在法庭与职业律师进行激烈的对抗中就处于下风。所以,各个岗位人员要有稳定性,不能朝来暮走。
四、要提高检察干警的待遇,用良好的条件留住人才
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也可以从事收入比检察官高得多的律师职业,所以在市场经济的今日,检察机关若没有良好的物质条件,人才的流失将是不可避免的。各地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地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改善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用良好的办案工作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留住各个岗位的人才,尤其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让他们工作在自己擅长和喜欢的岗位上,给他们一个展示自己的空间,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积极协调解决司法考试与检察机关内部不具有政法专项编制干警的关系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如果这部分干警通过自己相当大的包括经济上、精力上、思想上等的努力和投入,考过了司法考试,却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并享受到相应的检察官津贴,将极大地打击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造成人才的大量流失,极其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因为这些人大部分都是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顶梁柱,有些科室全部的工作都靠这些人支撑,短时期内这些人凭借工作热情、领导鼓励还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时间长了,同样条件、占有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得到了检察官任命、等级评定和提拔,而这些人却迟迟无法得到解决,势必会严重打击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损失。因此,建议相关省、市检察院以及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及时引起高度重视,想法解决这些检察人员面临的尴尬局面,解决这些影响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