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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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承载法律理念,还能够彰显法律的价值追求,促进法律功能的发挥。我国近年来一直提倡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化,但只有其标准具体化之后这项改革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当前需要我们按图索骥,寻求解决措施。改变繁简分流理论研究视角单一,全景式地把握繁简分流理论,构建严密的理论框架;加快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的推行,把繁简分流与实践相结合。
  关键词: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价值
  一、繁简分流价值探究
  1.彰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解决是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是生命在于公正。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裁判文书无疑充当着权利义务书,也是司法公正的一把具体量化的丈量尺。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就必须时刻牢记司法公正这条底线。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必不可少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
  2.提高司法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能大幅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官的负担。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就是案件难易对应裁判文书制作的“繁”与“简”标准是一致的,“繁”是指针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充分地说明与阐述,论法,逻辑严密,相辅相成,说情,晓之以情,如泣如诉。“简”是对一些简易或纠纷明确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简单扼要,可以灵活地省去繁琐的说理过程,以节俭有限的司法成本,提高效率。
  二、繁简分流的目的
  1.重塑司法权威
  司法信用缺失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何来建设法治社会?司法权威缺失已经成为每一个法律人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习主席曾提到,要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司法权威也是其中之义,司法权威是司法秩序的必要保证,秩序作为法律的第一功能,有定纷止争之功效,然而只有制定得好的制度才会得到普遍的信任与遵守。
  2.彰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与司法高效有了内在一致性,它们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甚至在一定场合两者成为各自的代名词。司法活动也必须遵循社会正义的这一原则,以司法效率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效率不仅仅是民众所追求的,亦是把法官从繁重的审理任务中解脱出来的有效措施。
  三、浅谈我国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现状
  1.繁简分流面临的困境
  对繁简分流的研究仅停留于理论层面,研究视角单一,缺乏全景式的把握。學界对繁简分流的研究,明显对当下的审判工作欠缺实践意义。研究成果大多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没有对司法实务界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裁判文书质量依旧呈现规范性、严谨性不高的境地。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质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远远达不到无懈可击的地步,还不能真正地展现司法的权威。
  2.繁简分流改革的不足
  司法实务界的重视程度不够。繁简分流理论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理论框架。司法实务界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视。繁简分流被架空,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其实施。其次繁简分流的标准含混不清。繁简分流司法界在提出之时只是作为提升司法效率的一项措施,没有基本理论框架预定,没有具体标准,只是一项空洞的措施。然而理论只有与实践相联系才能真正发挥理论研究的作用,而现阶段繁简分流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与现实脱离。
  三、小结:如何完善繁简分流
  面临诸多考验,我们不妨从根本上来寻找出路,按图索骥,找寻根治的办法。研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思想的流变,检视繁简分流改革存在的问题,垦耕新的解决路径。我们不难看出繁简分流改革存在推行力度不够、理论知识空洞、研究视角单一等缺陷,致命性弱点在于繁简分流至今标准依旧模糊化。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关键性步骤是标准具体清晰可行。当然也必须辅之推行试点工作、开阔研究视野等对策。理论研究的最大意义在于为实践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理论成果研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将繁简分流作为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考核的一大指标,改变裁判文书不规范的局面,重塑司法权威,助力法治化国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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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J].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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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曾威(1991-),男,汉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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