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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画卷,我们只有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并不断地完善法治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司法公正,才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我们要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要全面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相关制度。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它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一、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类型法治内涵的区别
法治,这一概念从古代沿用至今。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治国的法不同和法治所建立的基础不同,其实质是不同的。法治,在历史上有过三种类型。
(一)专制社会的法治
专制社会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专制社会的法治思想,在我国萌芽于春秋,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后来的各朝代法治思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从本质与特点上看,基本上是同一类。这一类型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其实质是以严刑酷法来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专制统治。
(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它是资产阶级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之后,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发展资本主义而采取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的产物,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专制社会的法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主体、本质、目的等方面是不同的。
二、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四,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際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不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同时,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举措
(一)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升级
立法是法治运行过程的起点,2010年底,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242个法律,700部行政法规,8000个地方性法规,数以万计的政府规章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一个“法律大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强调的是静态的规范层面,制度层面的体系;法治体系强调的是动态的立体的、完整的体系。不仅要求法律制定的完备,而且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有效的实施,还要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所以法治体系更全面、更复合。如果静态的“法制”(法律制度)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法治”(法律实施),那么即使有规模宏大、形式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也将形同虚设,民众就会失望,法律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法治建设也将流于“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因此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将静态的法制予以延续和发展,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把“纸面上的法”(静态法制)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动态法治),真正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华丽升级。
(二)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到三者共同推进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规定“依法行政”原则;1997年,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党要“依法执政”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目标。就三者关系而言,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很难培育运行,没有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真正实施,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实践基础,三者共同推进则事半功倍,各自为战、单兵突进则劳而无功。因此共同推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三者共同推进的过程中,依法执政处于核心地位,即治理方式必定是法治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实施,先前那种仅凭主观好恶权判、官吏便宜行事的人治方式不仅与近现代民主化浪潮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日益复杂、变动频繁的社会格格不入。因此,党的领导必然包含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和带头守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因要维护党的权威而让党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构成一体两翼的驱动格局,既相互补充,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目标是实现法治政府;建成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同时,形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长远目标,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核心是规范与制约政府权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形成全社会所有成员自觉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与法治文化。
(四)从重“立法”到重“执法司法”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全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重点更在要落实好执法司法方面。“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會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
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有法可依属于治理体系的范畴,那么,有法必依则属于治理能力的范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它不仅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才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我们要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要全面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相关制度。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它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一、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类型法治内涵的区别
法治,这一概念从古代沿用至今。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治国的法不同和法治所建立的基础不同,其实质是不同的。法治,在历史上有过三种类型。
(一)专制社会的法治
专制社会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专制社会的法治思想,在我国萌芽于春秋,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后来的各朝代法治思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从本质与特点上看,基本上是同一类。这一类型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其实质是以严刑酷法来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专制统治。
(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它是资产阶级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之后,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发展资本主义而采取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的产物,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专制社会的法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主体、本质、目的等方面是不同的。
二、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四,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際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不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同时,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举措
(一)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升级
立法是法治运行过程的起点,2010年底,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242个法律,700部行政法规,8000个地方性法规,数以万计的政府规章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一个“法律大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强调的是静态的规范层面,制度层面的体系;法治体系强调的是动态的立体的、完整的体系。不仅要求法律制定的完备,而且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有效的实施,还要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所以法治体系更全面、更复合。如果静态的“法制”(法律制度)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法治”(法律实施),那么即使有规模宏大、形式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也将形同虚设,民众就会失望,法律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法治建设也将流于“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因此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将静态的法制予以延续和发展,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把“纸面上的法”(静态法制)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动态法治),真正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华丽升级。
(二)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到三者共同推进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规定“依法行政”原则;1997年,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党要“依法执政”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目标。就三者关系而言,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很难培育运行,没有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真正实施,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实践基础,三者共同推进则事半功倍,各自为战、单兵突进则劳而无功。因此共同推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三者共同推进的过程中,依法执政处于核心地位,即治理方式必定是法治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实施,先前那种仅凭主观好恶权判、官吏便宜行事的人治方式不仅与近现代民主化浪潮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日益复杂、变动频繁的社会格格不入。因此,党的领导必然包含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和带头守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因要维护党的权威而让党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构成一体两翼的驱动格局,既相互补充,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目标是实现法治政府;建成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同时,形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长远目标,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核心是规范与制约政府权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形成全社会所有成员自觉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与法治文化。
(四)从重“立法”到重“执法司法”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全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重点更在要落实好执法司法方面。“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會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
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有法可依属于治理体系的范畴,那么,有法必依则属于治理能力的范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它不仅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才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