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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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1999年以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整个生产生活方式的大革命,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极大的冲击了传统的交易市场,带来了生产要素跨地域、跨时间的快速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然而,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电子化、跨越时空限制等特性,较之于传统交易活动,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针对目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传统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在电子商务领域,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了可靠安全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1],但是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做出具体规定,之后,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意见或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空白,但对于产权保护、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权利救济等规定仍然匮乏。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权利概括为九种: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从商品发布、合意达成、售后服务等各环节与传统交易呈现很多的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电子商务领域,没有经营者与消费者面对面接触、讨价还价的过程,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所有交易过程以电子化、虚拟化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自然产生对经营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怀疑,互联网技术又有监管难度大、数据更新快、隐蔽性强等特点,所以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
  (二)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在传统的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合意后交易达成,很少涉及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隐私权纳入到消费者的九大权利中。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一般需要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对于这些个人资料,很多网站并没有提供有效的保护,更有网站将个人信息变卖加以牟利,对于这些侵犯隐私的行为,有举证难度大、监管复杂等特点,亦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加以规范,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三)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经营者通常采取格式条款以节约时间,消费者只能选择购买或者拒绝,大多数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网络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2]
  (四)消费者的求偿权实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诸多环节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消费者无法对经营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出现举证困难、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救济成本巨大,导致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救济。
  三、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扩大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
  1.知情权的保护。“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规定信息服务商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服务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证号,涉及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应说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属于专业管理的应说明其专业资格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等。”[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网络经营者必须及时提供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并创造途径便于消费者查阅,同时确定行业自律准则,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2.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尚未出现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对于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五大原则:“一是告知,消费者应在任何信息被征集之前被告知有关实体的信息做法;二是选择,消费者应当被给予机会对信息的第二手表示同意或拒绝;三是查阅,消费者应能不迟延的查阅其个人数据,同时应能及时方便的纠正不正确信息;四是完整与安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保证准确。同时,有关实体在传输、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应予以保密;五是实施,违反上述规则的,消费者应有救济的渠道。”[4]在隐私权保护立法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考虑信息自由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的要求,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3.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首先应规范格式合同的适用范围,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前,应充分告知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扩大给消费者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空间,尽可能地消除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订立合同后,通过有效途径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方便消费者进行查阅。
  (二)完善电子商务侵权的消费者救济途径
  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对全国的电子商务纠纷进行统一受理,受理后按照地区、性质等转到地方具体部门处理;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可采取传统调解方式,将调解的全部过程放到网络上进行,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功能,必要时也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举证能力有限,应在举证责任方面给予消费者特殊规定,扩大经营者举证责任的范围。
  (三)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
  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证网上予以公布,供消费者查阅。”[5]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作用;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责任联动机制,定期对网站商品进行抽检和消费者满意度进行调查;建立网络经营者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1]杨军.《电子签名法》实施与“电子”商务征税[J].区域金融研究,2006(11).
  [2]杨志祥.浅议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障[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1).
  [3]中国私法网 http://www.privatelaw.com.cn/Web_P/N_Show/?PID=656
  [4][法律资料]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涉外法律http://www.doc88.com/p-890573377974.html
  [5]陆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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