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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传统知识产权的理论架构
传统知识保护立法首先需要正当性的论证,即在理论和观念层面采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观念,论证传统知识保护的合理性,然后才能积极进行立法尝试,在国际层面进行体制转换,推进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从法律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在结构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在人本主义基本价值观得到确立的近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人的人身权具有普遍价值体系下的应然性,一方面成为整个制度安排得以可能建立的内在基础,但另一方面也因此而丧失了作为矛盾各方博弈策略的争点意义,难以成为制度变迁的破题性动力。与此相反,作为量化分析的合理指标,财产权很大程度上是博弈各方之利益冲突的现实核心,也是通过博弈产生制度变迁的主要突破点。知识产权很多时候又被称为“无形财产权”,凸现了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属性。
二、实现传统知识财产权:以商业性法律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建构
从法理上来说,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前提是拥有对物质财富的财产权。因此,要实现传统知识的财产权,首先必须将传统知识纳入法律的规范领域,并建立防止非法侵占传统知识的执法体制。这种法律形式上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制度、版权制度、商标制度等)的发展历程来看,一般路径是:发达国家首先以法律形式建立国内标准,然后凭借强大的国家实力和理论论证促使其他国家参与国际谈判,并形成相关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本协定,最后导致发展中国家以此为参照或基础建立自己的国内法体系。此种路径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在现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也从反面推导出发展中国家推进传统知识保护的可行策略:在发达国家不可能自愿出让物质财富的具有先验性的前提假设下,优先建立并完善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法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并进而推动发达国家在国内法制订上的启动。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策略性战术,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区别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和美国态度的微妙差异。实际上,作为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区域,欧洲在传统知识上的财产权益显然远远超过作为新兴文明的美国。某种形式的欧洲—发展中国家同盟无疑有利于共同利益的实现。当然,与此同时,由于传统资源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在对待传统知识的态度上也并非完全一致。
因此,加强建设商业性法律规则为核心的保护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真正实现其传统知识财产权的战略选择。在此种法律规则的保护和指导下,建立传统知识资源获取及利益分享机制,通过使用商业性付费许可和商业性自主开发使持有者享有正当权益。
三、基于财产权的分析框架的典型应用:对我国纺织业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加快传统知识产权的立法制度建构
首先要基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性和类别性,在国家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试点摸索,分类推广”的立法模式,以不同区域特点的地方立法,对不同类型的传统知识进行细致的分类立法试验,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
其次要修正现行国内知识产权法规,弥补立法漏洞。重点实现专利法和商标法对于我国传统知识的有效保护,防止外国公司的免费使用和不当垄断。
再次建立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及相关组织,一方面统一协调知识产权部门、文化部门、医药部门等相关机构,实现综合保护;一方面专门负责制止国外对中国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一方面大力鼓励和组织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培训、研究、开发和生产,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并针对特定资源建立主管机关批准制。
最后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规则缺失,结盟广大发展中国家,并联系欧盟等具有一定共同利益的发达国家及地区,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谈判,争取把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协议框架,或者在面临顽固阻力下,先在尽可能广大的区域范围内建立一套国际规范,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部分国际标准化。
(二)加强传统工艺的现代知识产权转化
要实现商业化路径下的纺织业传统知识财产权益,包括传统艺术元素的外观设计、原料和生产工艺的专利技术、传统品牌的原产地保护等。
1、纺织图案的外观设计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纺织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国传统图案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成就。它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应用广泛,它既代表着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是世界文明艺术宝库中的瑰宝。
2、纺织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丰富的纺织业传统文化还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获得保护,并取得良好的品牌影响力。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目前,我国已有多项纺织工艺及其产品获得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包括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傣族手工织锦技艺等。
3、发明纺织工艺的专利保护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纺织传统工艺具有发明专利的性质,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传统纺织品被赋予了承载和记录自己民族历史的作用。
4、纺织业原料等的原产地保护
所谓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与之相联系的概念是地理标志,即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标志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和文化取向等原因,我国传统纺织产品对于原料的选取有着严格的要求,原料的原产地由此成为某种纺织工艺及其产品的关键特性之一。目前,鄂尔多斯细毛羊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重庆金凤丝绸等也获得出口商品地理标志专用资格。通过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的建设,可以为我国传统纺织产品的竞争提供品牌保证。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传统知识保护立法首先需要正当性的论证,即在理论和观念层面采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观念,论证传统知识保护的合理性,然后才能积极进行立法尝试,在国际层面进行体制转换,推进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从法律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在结构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在人本主义基本价值观得到确立的近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人的人身权具有普遍价值体系下的应然性,一方面成为整个制度安排得以可能建立的内在基础,但另一方面也因此而丧失了作为矛盾各方博弈策略的争点意义,难以成为制度变迁的破题性动力。与此相反,作为量化分析的合理指标,财产权很大程度上是博弈各方之利益冲突的现实核心,也是通过博弈产生制度变迁的主要突破点。知识产权很多时候又被称为“无形财产权”,凸现了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属性。
二、实现传统知识财产权:以商业性法律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建构
从法理上来说,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前提是拥有对物质财富的财产权。因此,要实现传统知识的财产权,首先必须将传统知识纳入法律的规范领域,并建立防止非法侵占传统知识的执法体制。这种法律形式上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专利制度、版权制度、商标制度等)的发展历程来看,一般路径是:发达国家首先以法律形式建立国内标准,然后凭借强大的国家实力和理论论证促使其他国家参与国际谈判,并形成相关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本协定,最后导致发展中国家以此为参照或基础建立自己的国内法体系。此种路径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在现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也从反面推导出发展中国家推进传统知识保护的可行策略:在发达国家不可能自愿出让物质财富的具有先验性的前提假设下,优先建立并完善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法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并进而推动发达国家在国内法制订上的启动。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策略性战术,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区别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和美国态度的微妙差异。实际上,作为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区域,欧洲在传统知识上的财产权益显然远远超过作为新兴文明的美国。某种形式的欧洲—发展中国家同盟无疑有利于共同利益的实现。当然,与此同时,由于传统资源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在对待传统知识的态度上也并非完全一致。
因此,加强建设商业性法律规则为核心的保护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真正实现其传统知识财产权的战略选择。在此种法律规则的保护和指导下,建立传统知识资源获取及利益分享机制,通过使用商业性付费许可和商业性自主开发使持有者享有正当权益。
三、基于财产权的分析框架的典型应用:对我国纺织业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加快传统知识产权的立法制度建构
首先要基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性和类别性,在国家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试点摸索,分类推广”的立法模式,以不同区域特点的地方立法,对不同类型的传统知识进行细致的分类立法试验,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
其次要修正现行国内知识产权法规,弥补立法漏洞。重点实现专利法和商标法对于我国传统知识的有效保护,防止外国公司的免费使用和不当垄断。
再次建立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及相关组织,一方面统一协调知识产权部门、文化部门、医药部门等相关机构,实现综合保护;一方面专门负责制止国外对中国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一方面大力鼓励和组织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培训、研究、开发和生产,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并针对特定资源建立主管机关批准制。
最后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规则缺失,结盟广大发展中国家,并联系欧盟等具有一定共同利益的发达国家及地区,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谈判,争取把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协议框架,或者在面临顽固阻力下,先在尽可能广大的区域范围内建立一套国际规范,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部分国际标准化。
(二)加强传统工艺的现代知识产权转化
要实现商业化路径下的纺织业传统知识财产权益,包括传统艺术元素的外观设计、原料和生产工艺的专利技术、传统品牌的原产地保护等。
1、纺织图案的外观设计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纺织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国传统图案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成就。它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应用广泛,它既代表着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是世界文明艺术宝库中的瑰宝。
2、纺织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丰富的纺织业传统文化还可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获得保护,并取得良好的品牌影响力。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目前,我国已有多项纺织工艺及其产品获得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包括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傣族手工织锦技艺等。
3、发明纺织工艺的专利保护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纺织传统工艺具有发明专利的性质,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传统纺织品被赋予了承载和记录自己民族历史的作用。
4、纺织业原料等的原产地保护
所谓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与之相联系的概念是地理标志,即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标志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和文化取向等原因,我国传统纺织产品对于原料的选取有着严格的要求,原料的原产地由此成为某种纺织工艺及其产品的关键特性之一。目前,鄂尔多斯细毛羊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重庆金凤丝绸等也获得出口商品地理标志专用资格。通过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的建设,可以为我国传统纺织产品的竞争提供品牌保证。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