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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1.1建立完善了法制机构 农业部门充分认识到建立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行政机构改革的契机,经各级编委批准,建立了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一改过去的分散执法为综合执法,农业法制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1.2执法队伍不断壮大 组建了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干部到农业法制和农业执法队伍中,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得到不断壮大发展。
1.3树立了农业执法的新形象 实行综合执法以前,农业(畜牧)系统普遍存在执法形象不好、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水平较低等现象,通过实施行政综合执法,树立起了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也因此而大大提高。
1.4综合执法 效果显著 在建立农业法制机构后,农业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抓好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处理了内外关系,实行综合执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农资打假战果成效明显,确保了农业生产安全;二是推动了农业部门职能的转变,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三是锻炼了执法队伍,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农业综合执法面临的困难
2.1认识不到位 执法主体形象不突出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的束缚和影响,依法行政特别是依法治农一直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把农业执法摆上议事日程,认为可有可无。首先造成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受阻,虽已成立的机构呈现“四不象”。其次是借口财政困难,执法机构编委不给编,经费不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执法部门难以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导致执法力度小,执法效率低,重大案件拿不起,一般案件抓不住,执法主体形象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2.2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差 不少地方的农业执法人员有相当部分未经正规的培训和考核,无行政执法资格证,不懂专业技术,甚至不熟悉农业法律法规和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更不具备执法人员基本的业务素质及胆量和胆识素质,不具备农业执法的能力,严重影响农业执法的公正和执法的效率。
2.3执法环节不协调,执法力量单薄 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执法人员只能或者习惯于审批、登记、发证前的管理。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事后监督涉及不多,甚至放弃不管。加之执法力度单薄,难以形成合力,对违法者打击不力,农业执法的各个环节不能有效地协调,导致有的单位和个人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2.4执法监督不到位,各级监管不得力 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农业综合执法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本应受到多个方面的监督。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监督不得力。导致不少地方出现地区保护,部门利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以权谋私”乱处乱罚,“吃卡要拿”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滋生。有的执法部门不仅执法不公平、不公正,而且还变相成了违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
3.解决农业综合执法困难的主要途径
3.1政府必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 首先明确农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机构性质。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尽快转变观念,把农业行政执法作为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确保“三农”利益的重要内容;二是合理定编,农业综合执法量大面宽,涉及面广,必须保证执法力度。农业综合执法的人员定编人数要结合各地现有农业人口状况核定给编;三是切实解决农业执法的装备、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现场勘验及案件查处等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必须的工作保障,营造良好的内部执法环境。
3.2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首先要抓好农业执法的体系建设,要把执法工作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建好执法大队。二是严格执法人选,挑选具有复合型工作能力的人员进入执法大队。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使执法人员讲究方法,文明执行、公正执法,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农业部门的法制机构,既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又是农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构。在抓好农业法制归口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等制度。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对于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调离执法机构,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1.1建立完善了法制机构 农业部门充分认识到建立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行政机构改革的契机,经各级编委批准,建立了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一改过去的分散执法为综合执法,农业法制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1.2执法队伍不断壮大 组建了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干部到农业法制和农业执法队伍中,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得到不断壮大发展。
1.3树立了农业执法的新形象 实行综合执法以前,农业(畜牧)系统普遍存在执法形象不好、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水平较低等现象,通过实施行政综合执法,树立起了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也因此而大大提高。
1.4综合执法 效果显著 在建立农业法制机构后,农业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抓好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处理了内外关系,实行综合执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农资打假战果成效明显,确保了农业生产安全;二是推动了农业部门职能的转变,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三是锻炼了执法队伍,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农业综合执法面临的困难
2.1认识不到位 执法主体形象不突出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的束缚和影响,依法行政特别是依法治农一直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把农业执法摆上议事日程,认为可有可无。首先造成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受阻,虽已成立的机构呈现“四不象”。其次是借口财政困难,执法机构编委不给编,经费不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执法部门难以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导致执法力度小,执法效率低,重大案件拿不起,一般案件抓不住,执法主体形象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2.2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差 不少地方的农业执法人员有相当部分未经正规的培训和考核,无行政执法资格证,不懂专业技术,甚至不熟悉农业法律法规和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更不具备执法人员基本的业务素质及胆量和胆识素质,不具备农业执法的能力,严重影响农业执法的公正和执法的效率。
2.3执法环节不协调,执法力量单薄 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执法人员只能或者习惯于审批、登记、发证前的管理。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事后监督涉及不多,甚至放弃不管。加之执法力度单薄,难以形成合力,对违法者打击不力,农业执法的各个环节不能有效地协调,导致有的单位和个人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2.4执法监督不到位,各级监管不得力 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农业综合执法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本应受到多个方面的监督。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监督不得力。导致不少地方出现地区保护,部门利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以权谋私”乱处乱罚,“吃卡要拿”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滋生。有的执法部门不仅执法不公平、不公正,而且还变相成了违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
3.解决农业综合执法困难的主要途径
3.1政府必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 首先明确农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机构性质。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尽快转变观念,把农业行政执法作为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确保“三农”利益的重要内容;二是合理定编,农业综合执法量大面宽,涉及面广,必须保证执法力度。农业综合执法的人员定编人数要结合各地现有农业人口状况核定给编;三是切实解决农业执法的装备、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现场勘验及案件查处等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必须的工作保障,营造良好的内部执法环境。
3.2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首先要抓好农业执法的体系建设,要把执法工作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建好执法大队。二是严格执法人选,挑选具有复合型工作能力的人员进入执法大队。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使执法人员讲究方法,文明执行、公正执法,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农业部门的法制机构,既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又是农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构。在抓好农业法制归口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等制度。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对于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调离执法机构,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