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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网络互动过度而引发的网络暴力问题出发,从伦理学的角度探析了“网络暴力”造成的伦理困境。
关键词:“网络暴力”;伦理;网络社会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地产物,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网络暴力的范围被无限放大,甚至在各种极富煽动性的言论的刺激下“网络愤青”升级“网络暴民”并以其独有的方式肆无忌惮地破坏公共规则、触犯道德底线。这种如洪水猛兽般的虚拟社群互动浪潮,不仅充分展示了网民互动的强大气势,更体现出了“网络暴民”道德伦理意识的缺失。“网络互动”是把游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双刃剑,其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正义发展成为舆论暴力、道德綁架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随着网络世界的连接、网络互动的深入,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社会多元化不仅需要我们容纳各种不同的价值原则,甚至还要接受这种差异所带来的暴力冲突。“网络暴力”正是这种多元价值交锋的产物,甚至还推动了这种差异在现实社会的暴力延伸。就拿乐亭抵制肯德基事件中赵大龙被打来讲,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出于爱国,只是在爱国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认识不同。但是几乎在乐亭抵制肯德基事件发生的同时与该事件相关的视频和图片就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并火速占领微博热搜榜,其中一位名叫赵大龙的网友因连发两条视频质疑“抵制肯德基”的行为并非理性爱国而招致事件发起人的痛打。这种暴力化发展不仅使交锋双方陷入网络暴力,甚至还成为了某些人实现个人私利和进行商业炒作的工具。
第二,侵害他人隐私权。“网络暴力”中所涉及隐私权侵害具体是指在网民互动中擅自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破坏他人生活安宁。2008年的“王菲案”是第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暴力案件,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正是因为网友混淆了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的界线,将“网络暴力”延伸到了现实生活,根据从“人肉搜索”中了解到的王菲的个人信息向其居住的小区居民揭发王菲的不道德行为,才致使众人对王菲进行当面指责甚至是人身攻击,这种影响还使王菲的家人受到牵连而无法正常生活。不仅如此,这种负面影响还扩大到了王菲的工作之中,王菲所在的公司迫于舆论压力将其辞退,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愿意也不敢雇佣王菲。因为网络互动的参与者没有正确预见自身行为对他人的伤害,所以才构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在对王菲进行的“人肉搜索”中曝光了王菲的个人身份、工作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到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正因如此,走投无路的王菲将几家门户网站告上法庭,开创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第三,侵害他人名誉权。我国刑法将侮辱定义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如果在网络互动中有侮辱、谩骂被搜索者或捏造情节等行为就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由于网络交往隐匿了真实的社会身份和个人信息,所以网民交流较现实社会交往就更为随意,使得不少网民放下现实羁绊而随意言说、胡说造谣,甚至侮辱和谩骂被搜索者,被搜索者的名誉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不法侵害。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隐匿性,往往很难追究所有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毋庸置疑任何网络事件最初都源自善意和无奈,发帖者最初把某一事件公之于众或是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是期望让某一事件得到更多民众的关注;跟帖者就这一事件发表见解对这一事件进行追踪,或是表达公民对于这一事件的看法并呼吁民众制止某一不良社会行为,或是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力量继续发掘事件真相。但是虚拟互动的隐匿性在确保网民能够真实互动的同时也埋下了引发网络暴力、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伦理问题的隐患。网络互动究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善意行为还是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恶意举动?究竟是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究竟正面意义大还是负面影响大?这一系列追问自网络互动产生起就一直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网络互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搜索机制,是一种获取信息的工具,本身没有善恶之分,但是由于网络互动与传统的搜索引擎不同,人工参与信息搜索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不仅比传统机械搜索更加高效而且具有更广泛的威慑力。但是人工参与或多或少的会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并且在群体情绪的推动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主观性。因此网络互动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关键不在引擎本身而在于网民如何利用这一工具。
参考文献
[1]孙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2]陆俊,严耕,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165-168.
[3]李静.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D].兰州大学,2010.
[4]张健挺.网络暴力、信息自由与控制——传播速度的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05):104-109.
[5]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77-79.
作者简介
曹文楷(1992—),女,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硕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辅导员。
关键词:“网络暴力”;伦理;网络社会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地产物,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网络暴力的范围被无限放大,甚至在各种极富煽动性的言论的刺激下“网络愤青”升级“网络暴民”并以其独有的方式肆无忌惮地破坏公共规则、触犯道德底线。这种如洪水猛兽般的虚拟社群互动浪潮,不仅充分展示了网民互动的强大气势,更体现出了“网络暴民”道德伦理意识的缺失。“网络互动”是把游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双刃剑,其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正义发展成为舆论暴力、道德綁架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随着网络世界的连接、网络互动的深入,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社会多元化不仅需要我们容纳各种不同的价值原则,甚至还要接受这种差异所带来的暴力冲突。“网络暴力”正是这种多元价值交锋的产物,甚至还推动了这种差异在现实社会的暴力延伸。就拿乐亭抵制肯德基事件中赵大龙被打来讲,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出于爱国,只是在爱国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认识不同。但是几乎在乐亭抵制肯德基事件发生的同时与该事件相关的视频和图片就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并火速占领微博热搜榜,其中一位名叫赵大龙的网友因连发两条视频质疑“抵制肯德基”的行为并非理性爱国而招致事件发起人的痛打。这种暴力化发展不仅使交锋双方陷入网络暴力,甚至还成为了某些人实现个人私利和进行商业炒作的工具。
第二,侵害他人隐私权。“网络暴力”中所涉及隐私权侵害具体是指在网民互动中擅自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破坏他人生活安宁。2008年的“王菲案”是第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暴力案件,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正是因为网友混淆了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的界线,将“网络暴力”延伸到了现实生活,根据从“人肉搜索”中了解到的王菲的个人信息向其居住的小区居民揭发王菲的不道德行为,才致使众人对王菲进行当面指责甚至是人身攻击,这种影响还使王菲的家人受到牵连而无法正常生活。不仅如此,这种负面影响还扩大到了王菲的工作之中,王菲所在的公司迫于舆论压力将其辞退,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愿意也不敢雇佣王菲。因为网络互动的参与者没有正确预见自身行为对他人的伤害,所以才构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在对王菲进行的“人肉搜索”中曝光了王菲的个人身份、工作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到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正因如此,走投无路的王菲将几家门户网站告上法庭,开创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第三,侵害他人名誉权。我国刑法将侮辱定义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如果在网络互动中有侮辱、谩骂被搜索者或捏造情节等行为就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由于网络交往隐匿了真实的社会身份和个人信息,所以网民交流较现实社会交往就更为随意,使得不少网民放下现实羁绊而随意言说、胡说造谣,甚至侮辱和谩骂被搜索者,被搜索者的名誉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不法侵害。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隐匿性,往往很难追究所有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毋庸置疑任何网络事件最初都源自善意和无奈,发帖者最初把某一事件公之于众或是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是期望让某一事件得到更多民众的关注;跟帖者就这一事件发表见解对这一事件进行追踪,或是表达公民对于这一事件的看法并呼吁民众制止某一不良社会行为,或是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力量继续发掘事件真相。但是虚拟互动的隐匿性在确保网民能够真实互动的同时也埋下了引发网络暴力、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伦理问题的隐患。网络互动究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善意行为还是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恶意举动?究竟是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究竟正面意义大还是负面影响大?这一系列追问自网络互动产生起就一直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网络互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搜索机制,是一种获取信息的工具,本身没有善恶之分,但是由于网络互动与传统的搜索引擎不同,人工参与信息搜索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不仅比传统机械搜索更加高效而且具有更广泛的威慑力。但是人工参与或多或少的会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并且在群体情绪的推动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主观性。因此网络互动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关键不在引擎本身而在于网民如何利用这一工具。
参考文献
[1]孙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2]陆俊,严耕,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165-168.
[3]李静.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D].兰州大学,2010.
[4]张健挺.网络暴力、信息自由与控制——传播速度的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05):104-109.
[5]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77-79.
作者简介
曹文楷(1992—),女,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硕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