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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轻缓化是刑法人道和谦抑精神的要求,但理念的优势并不足以论证其可行性,当社会系统不能消解各方的刑罚需求时就不具备其展开的条件.轻缓的刑罚评价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对待越轨行为者的怜悯和对自身有序运行的自信,怜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其代价的.需罚性消解概念是对怜悯代价的阐释,连接着理念与具体制度的功能,需罚性得以消解的空间限定着刑罚轻缓化理念实现的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