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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草中,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有以下4个方面的争论。一是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承包户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主体享有使用、收益、有限处分的一种用益物权,这种权利能够交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是依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