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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越来越发达和法治理念逐渐加强的背景下,大部分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目的是获得公正的裁判,当人民依据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障提起诉讼请求时,法院或者说法官应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成为了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被认为是审理所有案件的首要原则。这样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尤其是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适用 困境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狭义的法律适用主要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审查案件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活动。①笔者认为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法官通过发挥其本身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来分析判断一个案件中所有内容的过程。只有正确的实施了这个过程,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笔者援引一个案例来作为分析法律适用各方面影响因素的例子。2006年在南京发生的彭宇案,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②之后彭宇上诉,法院在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但是具体内容保密。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日后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③
一、某些法官自身素质有限导致法律适用不准确
上述案例来分析,当时此案一出,即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许多网友及法律人士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一审法院的法官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十分令人费解,其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可见该法官素质之低。
在此,我支持大部分网友的观点,但是又不能完全同意。首先,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懂得适用法律时无罪推定的原则,应该懂得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律是强调证据的,或者可以更极端的说,法律只承认证据,用推理来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并在原告提不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定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如何强调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就会显得很无力,法官的判断也有失专业性。其次,法官的道德素质良莠不齐。笔者认为,第一,我们承认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但是法律起码要在道德范围内,不能超出道德的底线。该法官用自己的道德标准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不符合要求的。第二,用所谓的常理判断来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就更显可笑,判决书应讲法理而不是讲常理,法律并没有赋予常理判断作为定案根据的效力。
所以,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应该正确的认识自己肩上的责任,我们相信人无完人,但是作为公平正义的裁判者代表,法官的一言一行一判决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价值观和社会责任心形成的重要因素,所以,法官的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已经成为正确适用法律判案的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
二、来自法院上级领导的压力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仍以彭宇案作为例子来分析这个问题。当年在彭宇案一审结束后,社会引起强烈反响,顿时众说纷纭,被告彭宇方的第一现场证人证言以模糊回避方式不予采信,原告徐老太一方证人公安局长做伪证不予追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官的依据常理得出的推理式判决更是贻笑大方,被专业非专业的人士们批评的一文不值,于此同时被告的上诉和二审的进行又引起了人们更高度的关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适用两审终审制,所以在二审中彭宇能否获胜,从小的方面说关系到彭宇的个人名誉和私人利益,从大的方面说则关系到法院是支持见义勇为还是支持见死不救,或者更深一步说是推行人性向善论还是推行人性向恶论。这把当时判案的二审法院和法官退到了风口浪尖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处理这个问题似乎变的很复杂,法院不光要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还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自身公正形象的问题。
三、来自案件外部的压力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说到这里,彭宇案的外部压力我想已经不言而喻了。广大社会民众,各个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都对案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很大一部分人都支持彭宇。一位美国律师在评价彭宇案的文章中说,"南京彭宇案按照美国的法律一定会在上诉中获胜,因为其判决违反了如下审理规则:(1)没有对当事人和证人适当地作出可信度的判断(或作出了不当的可信度判断);(2)没有明确举证责任,以及不当地将举证责任放到被告身上;(3)采纳了'传闻证据';(4)合议庭是根据主观的猜断而非客观的证据来认定事实;(5)合议庭的有关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武断的。本案应当驳回重审。"④等等之类的法律分析数不胜数。各大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表达方式并且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参与热情并因此而获得了广泛而且难以撼动的话语权,网络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聚集全社会的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⑤网络和报纸等媒体的舆论力量让法院和法官还有某些权力人士不得不考虑这个案件判决的严重影响,所以似乎就把案件确实关注起来。在二审中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调节工作,最后使两方竟然和解了,不知道是哪一条法律让自觉饱受委屈的徐老太又这么信奉法律,也不知道是如何公正的法律适用过程,让为此案连工作都丢掉的彭宇甘愿掏出1万多元。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司法机关在选择处理案件依据的时候应多倾向于适用法律解决。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受到自身素质限制,受到当事人干扰,受到上级监督指示,受到媒体和大众指责。但是,法律是独断的,既然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各项规定来办案,否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去政府上访,或者直接联系媒体对案件进行曝光,想依靠法律就要尊重法律,严谨的适用法律,才能让法律适用走出重重困境。
注释;
①刘作翔. 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61-363.
②黄洪连 陈闻.彭宇案暂告一段落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 [N].南京晨报,2007-09-06(2).
③江苏高院院长称彭宇案和解 具体内容保密[N] .成都商报,2008-03-16(2).
④李进进,美国律师评彭宇案,2007-09-22,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a13f9b5ac1891501
⑤王志华,郭静.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围 [J].安徽文学,2009,8:373.
参考文献:
[1]刘作翔. 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61-363.
[2]王志华,郭静.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围 [J].安徽文学,2009,8:373.
作者简介:李程程(1987.2-),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方向)。
关键词:法律适用 困境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和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狭义的法律适用主要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审查案件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活动。①笔者认为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法官通过发挥其本身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来分析判断一个案件中所有内容的过程。只有正确的实施了这个过程,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笔者援引一个案例来作为分析法律适用各方面影响因素的例子。2006年在南京发生的彭宇案,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②之后彭宇上诉,法院在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但是具体内容保密。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日后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③
一、某些法官自身素质有限导致法律适用不准确
上述案例来分析,当时此案一出,即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许多网友及法律人士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一审法院的法官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十分令人费解,其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可见该法官素质之低。
在此,我支持大部分网友的观点,但是又不能完全同意。首先,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懂得适用法律时无罪推定的原则,应该懂得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律是强调证据的,或者可以更极端的说,法律只承认证据,用推理来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并在原告提不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定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如何强调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就会显得很无力,法官的判断也有失专业性。其次,法官的道德素质良莠不齐。笔者认为,第一,我们承认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但是法律起码要在道德范围内,不能超出道德的底线。该法官用自己的道德标准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不符合要求的。第二,用所谓的常理判断来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就更显可笑,判决书应讲法理而不是讲常理,法律并没有赋予常理判断作为定案根据的效力。
所以,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应该正确的认识自己肩上的责任,我们相信人无完人,但是作为公平正义的裁判者代表,法官的一言一行一判决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价值观和社会责任心形成的重要因素,所以,法官的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已经成为正确适用法律判案的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
二、来自法院上级领导的压力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仍以彭宇案作为例子来分析这个问题。当年在彭宇案一审结束后,社会引起强烈反响,顿时众说纷纭,被告彭宇方的第一现场证人证言以模糊回避方式不予采信,原告徐老太一方证人公安局长做伪证不予追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官的依据常理得出的推理式判决更是贻笑大方,被专业非专业的人士们批评的一文不值,于此同时被告的上诉和二审的进行又引起了人们更高度的关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适用两审终审制,所以在二审中彭宇能否获胜,从小的方面说关系到彭宇的个人名誉和私人利益,从大的方面说则关系到法院是支持见义勇为还是支持见死不救,或者更深一步说是推行人性向善论还是推行人性向恶论。这把当时判案的二审法院和法官退到了风口浪尖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处理这个问题似乎变的很复杂,法院不光要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还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自身公正形象的问题。
三、来自案件外部的压力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说到这里,彭宇案的外部压力我想已经不言而喻了。广大社会民众,各个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都对案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很大一部分人都支持彭宇。一位美国律师在评价彭宇案的文章中说,"南京彭宇案按照美国的法律一定会在上诉中获胜,因为其判决违反了如下审理规则:(1)没有对当事人和证人适当地作出可信度的判断(或作出了不当的可信度判断);(2)没有明确举证责任,以及不当地将举证责任放到被告身上;(3)采纳了'传闻证据';(4)合议庭是根据主观的猜断而非客观的证据来认定事实;(5)合议庭的有关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武断的。本案应当驳回重审。"④等等之类的法律分析数不胜数。各大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表达方式并且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参与热情并因此而获得了广泛而且难以撼动的话语权,网络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聚集全社会的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⑤网络和报纸等媒体的舆论力量让法院和法官还有某些权力人士不得不考虑这个案件判决的严重影响,所以似乎就把案件确实关注起来。在二审中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调节工作,最后使两方竟然和解了,不知道是哪一条法律让自觉饱受委屈的徐老太又这么信奉法律,也不知道是如何公正的法律适用过程,让为此案连工作都丢掉的彭宇甘愿掏出1万多元。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司法机关在选择处理案件依据的时候应多倾向于适用法律解决。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受到自身素质限制,受到当事人干扰,受到上级监督指示,受到媒体和大众指责。但是,法律是独断的,既然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各项规定来办案,否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去政府上访,或者直接联系媒体对案件进行曝光,想依靠法律就要尊重法律,严谨的适用法律,才能让法律适用走出重重困境。
注释;
①刘作翔. 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61-363.
②黄洪连 陈闻.彭宇案暂告一段落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 [N].南京晨报,2007-09-06(2).
③江苏高院院长称彭宇案和解 具体内容保密[N] .成都商报,2008-03-16(2).
④李进进,美国律师评彭宇案,2007-09-22,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a13f9b5ac1891501
⑤王志华,郭静.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围 [J].安徽文学,2009,8:373.
参考文献:
[1]刘作翔. 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61-363.
[2]王志华,郭静.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围 [J].安徽文学,2009,8:373.
作者简介:李程程(1987.2-),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