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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业虽然有一定的规模 ,但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如投资主体单一化 ,资本来源的社会化程度较低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 ,规模过小 ,风险投资的运作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总结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 ,可以看出它保证了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的畅通 ;保障了风险投资主体的多样性 ;保障了风险投资的高效率 ;保证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作者认为 ,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应该从促进风险投资高效率运作、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保障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