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就新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益”科目的科目性质、核算内容、账务处理及在报表中如何列示等内容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益”科目;性质与内容;账务处理;报表列示
新企业会计制度新增了“6117其他收益”科目,主要核算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旧制度中政府补助等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中应注意此项变化,现就该科目有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其他收益相关说明
(一)科目性质:“其他收益”是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
(二)核算内容:“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核算总额法下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2)核算小微企业因免征增值税而产生的收益(与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
(3)核算企业因代扣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代扣手续费收益(一般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2%)。
注:在此之前,大多数企业均将此项收益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三)相关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或应收到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部分),如软件行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
注:该部分政府补助在修订准则之前,计入“营业外收入”。
①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②分录二: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2)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①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②分录二(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③分录三(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3)核算企业因代扣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代扣手续费收益(一般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2%)
注:在此之前,大多数企业均将此项收益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①企业收到该手续费返还(部分省份可能需要就该部分手续费征收增值税,也有部分省份没有征收,若没有征收,则贷方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目前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务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各地有不同执行口径,国家也未有明文规定。具体是否缴税,还是应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多缴税或少缴税。若执行缴纳增值税,一般是按照代理经纪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②使用代扣手续费收益奖励相关办税人员
借:其他收益
贷:银行存款
注:按照现行相关税法规定,用于奖励相关办税人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奖励非相关办税人员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贷方应增加“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③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四)“加计抵减”财务处理
(1)“加计抵减”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一个公司的业务内容中,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主要业务账务处理
案例: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计算方法: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分录:
①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②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二、“其他收益”在报表中的列示
(1)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獨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该项收益属于企业的营业利润。
(2)在现金流量表中,因其他收益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益”科目;性质与内容;账务处理;报表列示
新企业会计制度新增了“6117其他收益”科目,主要核算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旧制度中政府补助等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中应注意此项变化,现就该科目有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其他收益相关说明
(一)科目性质:“其他收益”是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
(二)核算内容:“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核算总额法下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2)核算小微企业因免征增值税而产生的收益(与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
(3)核算企业因代扣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代扣手续费收益(一般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2%)。
注:在此之前,大多数企业均将此项收益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三)相关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或应收到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部分),如软件行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
注:该部分政府补助在修订准则之前,计入“营业外收入”。
①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②分录二: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2)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①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②分录二(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③分录三(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3)核算企业因代扣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代扣手续费收益(一般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2%)
注:在此之前,大多数企业均将此项收益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①企业收到该手续费返还(部分省份可能需要就该部分手续费征收增值税,也有部分省份没有征收,若没有征收,则贷方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目前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务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各地有不同执行口径,国家也未有明文规定。具体是否缴税,还是应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多缴税或少缴税。若执行缴纳增值税,一般是按照代理经纪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②使用代扣手续费收益奖励相关办税人员
借:其他收益
贷:银行存款
注:按照现行相关税法规定,用于奖励相关办税人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奖励非相关办税人员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贷方应增加“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③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四)“加计抵减”财务处理
(1)“加计抵减”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一个公司的业务内容中,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主要业务账务处理
案例: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计算方法: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分录:
①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②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二、“其他收益”在报表中的列示
(1)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獨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该项收益属于企业的营业利润。
(2)在现金流量表中,因其他收益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