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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在《学术与政治》一书中写道:“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1]检察官作为接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人,应该具有特殊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特殊的身份荣誉意识,就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历史演进
检察职业道德是随着检察官职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检察官制度的发展而变化。检察官职业在资本主义初期出现,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是消除封建制度残余、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所以,在其职业道德方面也打下了这一时代烙印。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严格执法”和“严格守法”双重道德规范,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尊,确定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本主义基本法律思想和伦理道德规范。它是对封建伦理道德的否定,也是与资产阶级初期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以及人文环境密不可分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有了新的要求,上一世纪前后,各国都制定了检察职业道德规范。
纵观中外检察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可以发现,检察职业道德与检察官制度有天然的依附关系,只有检察官制度发展时,检察职业道德问题才能得到重视;不同国家虽然有不同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但检察职业道德具有相通性,不同性质的国家间的检察职业道德具有承继关系。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可以为我们研究我国的检察职业道德提供理论依据。
二、检察职业道德的“它山之石”
(一)世界通行的检察职业道德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是国际社会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最低要求。该准则就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根据法律和法律授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公平地依法办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职能的顺利运行;三是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四是保证公共利益,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立场;五是保守职业秘密;六是维护法治权威,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与调查,拒绝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尤其是通过拷打或者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他违反人权办法获得的证据,检察官不仅应当拒绝使用,而且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此类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七是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特别是对青少年,应尽量考虑非起诉的处理办法。[2]
(二)美国的检察职业道德
从整体而言,美国检察官的首要职责是代表公众公正无私地调查和起诉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应该以“认真热忱的态度,正当合法的办案技巧”,并绝对确保“罪犯难逃法网惩罚、无辜者不受惩治”。在执法工作中,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始终坚持以证明事实真相为己任;遵从法律提高职业执法水平,并且以强烈的职业主义精神显现高尚的模范行为举止。在美国,所有的检察官都是律师,且是州律师业协会的成员,要求有好的声誉。如行为不端或违法,将会被吊销律师资格或暂缓执业。检察官必须遵循《美国律师业联合会模范准则》。
(三)英国的检察职业道德
2010年英国皇家检察署颁布的《皇家检察官准则》中第二章总则中对检察职业道德作了规定:2.1 ……确保犯罪人因其所犯罪行而被正确无误地起诉、并尽可能地将罪犯绳之以法是检察官的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公平和完整的决定有助于为受害人、证人、被告以及公众维护正义。2.2 ……检察官必须保证法律被正确地运用、所有的有关证据被提交给法庭、并且根据准则阐明的原则履行揭发的义务。……2.4 检察官必须公平、独立和客观。他们决不能让任何人的对嫌疑人、受害人或任何证人的民族或原始国籍、性别、残障、年龄、宗教或信仰、政见、性取向、或性别同一性的个人观点来影响他们的决定。检察官也不能被来自任何方面的不适当的或过度的压力所影响。检察官必须始终根据司法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定罪而行动。……2.6 检察署也是为了维护1998年《人权法案》而设立的公共威权机构。检察官必须在案件的各个阶段运用《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遵循1998年人权法案。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职业道德
台湾地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出台较早,相关规定较为完善,主要规定在《检察官守则》中。首先,规范依据多样。《检察官守则》是主要的规范依据,除此之外,《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惩戒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也适用。其次,规范的内容比较丰富。台湾地区检察官道德规范内容的特点是:第一,相当具体、全面。台湾地区检察官的道德义务共有20项,并且均有详细的对每一项义务的进一步规定。第二,注重程序伦理。从台湾地区检察官的道德内容和惩戒情况来看,大部分集中在对办案延误、办案滥权、违法渎职、公私不分等的禁止上,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伦理约束。第三,不仅重视规范检察官办公时间的职业行为,而且对办公时间以外的行为更加注重予以规范;不仅重视规范检察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而且更重视规范检察官在私人场合的言行举止。再次,惩戒处分较为严格。台湾地区检察官的惩戒处分有六种,分别是撤职、降职、降级、减俸、记过和申诫。[3]
三、各国职业道德对于我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启发
职业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自觉,是一种发自内心且行动于外的职业精神,从终极意义上讲,坚守职业道德的目的在于获得一种职业愉悦和心理满足,在于得到一种精神快乐和职业成就感。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官职业的根本价值最终还应指向于为人民服务,通过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因此,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最终价值指向也应该是一种朴素而高尚的民本思想,一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4]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显著变化,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人们面临着诸多选择的困惑。检察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难免面临亲戚、朋友说情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两难选择,面临“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和领导干部对案件不当干涉的窘境。《准则》第九条要求检察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当面临三者之间的冲突时,尤其是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发生冲突,危害到检察官个人职业稳定和政治前途的时候,是进行“理性的计算和考量”?还是“舍生取义”维护检察官的职业神圣?还是不得不面对学者弗里德曼所讲的这样一种现实:“法官可能感到尽管有正式法律,他们不得不偏向政治上的领导或有势力者”, 检察官也不例外。检察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法律秩序的守护人,是追求客观公正的司法者;因此,尽管当前执法环境总体欠佳、制度规范不健全,但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正日臻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应逐渐提上重要位置;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吸引检察干警普遍参与,把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融于道德实践之中。通过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活动等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检察人员培养和实践检察职业道德,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气氛。使检察人员在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中,思想感情和道德情操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检察职业道德修养得到提高,检察职业道德境界得到升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得到健康发展。
注释:
[1]马克斯·韦伯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2]张智辉、杨诚:《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3]卢少峰:“台湾地区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2期。
[4]陈建华:“现代价值困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培养”,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历史演进
检察职业道德是随着检察官职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检察官制度的发展而变化。检察官职业在资本主义初期出现,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是消除封建制度残余、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所以,在其职业道德方面也打下了这一时代烙印。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严格执法”和“严格守法”双重道德规范,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尊,确定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本主义基本法律思想和伦理道德规范。它是对封建伦理道德的否定,也是与资产阶级初期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以及人文环境密不可分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有了新的要求,上一世纪前后,各国都制定了检察职业道德规范。
纵观中外检察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可以发现,检察职业道德与检察官制度有天然的依附关系,只有检察官制度发展时,检察职业道德问题才能得到重视;不同国家虽然有不同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但检察职业道德具有相通性,不同性质的国家间的检察职业道德具有承继关系。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可以为我们研究我国的检察职业道德提供理论依据。
二、检察职业道德的“它山之石”
(一)世界通行的检察职业道德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是国际社会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最低要求。该准则就检察官的行为准则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根据法律和法律授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公平地依法办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职能的顺利运行;三是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四是保证公共利益,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立场;五是保守职业秘密;六是维护法治权威,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与调查,拒绝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尤其是通过拷打或者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他违反人权办法获得的证据,检察官不仅应当拒绝使用,而且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此类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七是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特别是对青少年,应尽量考虑非起诉的处理办法。[2]
(二)美国的检察职业道德
从整体而言,美国检察官的首要职责是代表公众公正无私地调查和起诉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应该以“认真热忱的态度,正当合法的办案技巧”,并绝对确保“罪犯难逃法网惩罚、无辜者不受惩治”。在执法工作中,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始终坚持以证明事实真相为己任;遵从法律提高职业执法水平,并且以强烈的职业主义精神显现高尚的模范行为举止。在美国,所有的检察官都是律师,且是州律师业协会的成员,要求有好的声誉。如行为不端或违法,将会被吊销律师资格或暂缓执业。检察官必须遵循《美国律师业联合会模范准则》。
(三)英国的检察职业道德
2010年英国皇家检察署颁布的《皇家检察官准则》中第二章总则中对检察职业道德作了规定:2.1 ……确保犯罪人因其所犯罪行而被正确无误地起诉、并尽可能地将罪犯绳之以法是检察官的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公平和完整的决定有助于为受害人、证人、被告以及公众维护正义。2.2 ……检察官必须保证法律被正确地运用、所有的有关证据被提交给法庭、并且根据准则阐明的原则履行揭发的义务。……2.4 检察官必须公平、独立和客观。他们决不能让任何人的对嫌疑人、受害人或任何证人的民族或原始国籍、性别、残障、年龄、宗教或信仰、政见、性取向、或性别同一性的个人观点来影响他们的决定。检察官也不能被来自任何方面的不适当的或过度的压力所影响。检察官必须始终根据司法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定罪而行动。……2.6 检察署也是为了维护1998年《人权法案》而设立的公共威权机构。检察官必须在案件的各个阶段运用《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遵循1998年人权法案。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职业道德
台湾地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出台较早,相关规定较为完善,主要规定在《检察官守则》中。首先,规范依据多样。《检察官守则》是主要的规范依据,除此之外,《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惩戒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也适用。其次,规范的内容比较丰富。台湾地区检察官道德规范内容的特点是:第一,相当具体、全面。台湾地区检察官的道德义务共有20项,并且均有详细的对每一项义务的进一步规定。第二,注重程序伦理。从台湾地区检察官的道德内容和惩戒情况来看,大部分集中在对办案延误、办案滥权、违法渎职、公私不分等的禁止上,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伦理约束。第三,不仅重视规范检察官办公时间的职业行为,而且对办公时间以外的行为更加注重予以规范;不仅重视规范检察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而且更重视规范检察官在私人场合的言行举止。再次,惩戒处分较为严格。台湾地区检察官的惩戒处分有六种,分别是撤职、降职、降级、减俸、记过和申诫。[3]
三、各国职业道德对于我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启发
职业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自觉,是一种发自内心且行动于外的职业精神,从终极意义上讲,坚守职业道德的目的在于获得一种职业愉悦和心理满足,在于得到一种精神快乐和职业成就感。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官职业的根本价值最终还应指向于为人民服务,通过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因此,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最终价值指向也应该是一种朴素而高尚的民本思想,一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4]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显著变化,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人们面临着诸多选择的困惑。检察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难免面临亲戚、朋友说情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两难选择,面临“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和领导干部对案件不当干涉的窘境。《准则》第九条要求检察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当面临三者之间的冲突时,尤其是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发生冲突,危害到检察官个人职业稳定和政治前途的时候,是进行“理性的计算和考量”?还是“舍生取义”维护检察官的职业神圣?还是不得不面对学者弗里德曼所讲的这样一种现实:“法官可能感到尽管有正式法律,他们不得不偏向政治上的领导或有势力者”, 检察官也不例外。检察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法律秩序的守护人,是追求客观公正的司法者;因此,尽管当前执法环境总体欠佳、制度规范不健全,但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正日臻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应逐渐提上重要位置;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吸引检察干警普遍参与,把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融于道德实践之中。通过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活动等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检察人员培养和实践检察职业道德,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气氛。使检察人员在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中,思想感情和道德情操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检察职业道德修养得到提高,检察职业道德境界得到升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得到健康发展。
注释:
[1]马克斯·韦伯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2]张智辉、杨诚:《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3]卢少峰:“台湾地区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2期。
[4]陈建华:“现代价值困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培养”,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