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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化执法的总体要求下,基层行政机构的执法由于权限小,范围窄等原因,不为人们所重视。但随着执法重心的下移,赋予基层行政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确有必要。本文以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为视角,从现行立法的不同规定入手,分析行政机构责任承担的现实特点、理论基础,在反思现有理论的不足后,提出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