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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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世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臻完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对刑事案件侦察阶段的证据如何更好的进行证据保全已成为目前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保全的含义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认定某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大量证据的证实,因而我们要重视收集和保全证据。证据保全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部分证据在诉讼结束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要继续保存一定期限),证据保全不当将会使证据的证明作用减弱,甚至会造成放纵犯罪、冤枉能够无辜的恶果。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法律授权的专门部门为了使已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成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杂、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恰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保存、管理、使用的诉讼活动。或者说:证据保全是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部门)依法以某种恰当的方式方法保持证据本来性状的诉讼活动。
  证据保全的任务是保持证据的本来特习特性,确保证据的证明作用,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确实、充分、规范的证据,以惩治犯罪,保护无辜。
  
  二、证据保全与诉讼的关系
  
  证据保全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活动,它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并贯串于整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
  证据保全与侦查、起诉、审判互相储存,互相促进。一方面,刑事犯罪诉讼活动通过发现证据,不断审核证据,给证据保全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为证据保全的研究提出新的课题,探索更完善的保全证据的路子。另一方面,规范完善的证据保全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刑事诉讼,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合法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据保全为侦查破案提供系统有力的证据保障,为深入分析研究未破案件提供证据材料,探索未破案件的破案途径。恢复未破案件现场离不开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相、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乃至现场访问的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报案人材料等。只有对这些证据材料加以整理组合才能再现现场的原貌,才能恰切地分析未破案件、探讨破案办法,为查缉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证据。证据保全又能够使刑事诉讼活动更规范更合法,促进刑事诉讼活动发现更多的证据,使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更完整,提高侦查刑事案件及其他诉讼活动的质量。
  
  三、目前证据保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证据保全工作较为混乱,前景堪忧。主要表现为:
  证据保全工作的发展运作不平衡。出现两个极端:一端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办案部门观念更新快,依法办案意识强,加上较好的经济基础,证据保全工作开展早运行良好。如广东的深圳、珠海、佛山等地。另一端是广大经济不发达地区,依法办案意识相对不强,证据保全工作开展较晚,基础差,证据灭失情况时有发生。
  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是证据保全的管理机构不健全。可以说绝大多数公安业务从公安部至县(区)一级都能找到各自的专业对口部门,但证据管理机构却未明确、未健全。现在相当多基层刑侦部门的证据保全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的,这种情况难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和完善。其次是证据保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证据保全工作缺乏一种自上而下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以致于各个小区域豆油一套自己的做法,从整体上看证据保全工作制度不健全。
  证据保全的场地处所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保全物证场地硬件建设不配套,物证室面积小,条件简陋,没有安装排气、通风设备,通风不良,物证保全象丢放杂物一样随意放置。有的县(区)公安局至今还没有物证室,物证只能堆放在办公室、休息室,混杂保存。有的派出所将案件物证存放在楼梯转角处,任由鼠咬蟑螂爬或受潮毁损。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被随便防于毫无防盗性能的办公桌柜子里,甚至随意放在办公桌上。有的地方一个案件有多个案卷,有多人保管,以致于案件破了怎么也找不到或找不全有关证据。
  管理级别不规范。长期以来我们所实行的市、县(区)、派出所三级破案机制已根深蒂固,证据保全该由哪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则不明确。县(区)一级将大量证据保全工作推给派出所管理,还有一些案件的证据市、县(区)、派出所三级各保存一部分。
  
  四、造成目前证据保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普法教育力度不够、公民证据保全意识有待提高。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够,公民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不了解,公民的刑事诉讼意识、证据保全意识不强,不懂得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不知道怎样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受到不法侵害后急于知道被侵害的结果,随意进入犯罪现场翻翻这摸摸那,甚至清理现场后才报案,严重破坏现场犯罪证据。
  基层办案部门现场保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诉讼意识和证据保全观念淡薄。表现为:办案民警在勘查人员未进入现场进行勘查时,由于急于了解现场情况,不按操作规范进入现场,随意或无意地触摸现场客体,结果破坏了现场原始的犯罪痕迹物证。对现场证人、知情人未能及时进行调查访问,证人证言未能及时保全。部分现场保护人员虽然到了现场却未能进入现场保护“角色”,工作不主动力,保护工作没重点,不知道怎样划定界线保护现场,更不知道该保护些什么,导致犯罪现场特别是外围现场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被毁损。实践中,勘查人员在提取现场指纹、脚印后须先排除进入现场民警的指纹脚印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勘查人员则在勘查时没有对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登记、分类,而是随意堆放,造成证据混杂、污染、变质、变形甚至灭失。
  个别侦查员对证据保全认识模糊。有的侦查员对犯罪现场缺乏认识,不按有关收集、保全证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办案缺乏诉讼意识,往往急于拿到证据以便开展侦查而随意进入现场,甚至指挥他人在尚未勘查的现场任意进行搜索,以寻找作案凶器等遗留物,忽视了对现场大量的证据进行保全。还有的个别领导只注重破案结果,而轻视办案过程,对证据保全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五、证据保全对策
  
  更新观念,强化证据保全意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更新观念,确立依法办案的思想,在打击、惩治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就要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切实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对正反典型案例的剖析,对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查找我们证据保全工作的不足,尤其是认识沙锅的误区,从而强化证据保全意识,树立依法办案的思想,提高办案水平。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实际上是一个确立证据意识、依法诉讼意识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革除落后的破案方式,严格依法办案,获取充分确实的证据,依法对证据采取科学的保全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将案件办成铁案。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办案程序公开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法规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结合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对可公开的办案程序进行公开;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借助电脑网络设置法律法规网站,使公民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和保护犯罪现场,从而为公安、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诉讼、制裁犯罪创造更有得的条件。
  加大投入,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的硬件建设。要搞好证据保全工作就必须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为此,公安机关要多方陈情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证据保全工作的投入主要有:设置专业机构,落实专人管理和工作制度及责任;规划证据保全场地处所,设立证据保全室。证据保全场地有两类:一类是固定(永久性)的,它应该可容纳存放一定期限一定数量的证据材料,并将其系统规划、分开存放,防止证据变质、毁损。一类是临时性的,用于各办案单位办案过程中临时存放言词证据、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要配套电脑管理及监控设备。
  建章立制,规范证据保全工作。一要明确证据保全机关。依据现行法律精神,案件由哪一级(哪个部门)受理,证据就由哪一级(哪个部门)保全。鉴于县(区)一级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因而证据保全由县(区)一级负责较为现实,也方便刑事诉讼活动。二要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对证据的发现提取、入室保存、查询使用、移送(含委托鉴定)、整理等各个环节实行规范管理。三要建立健全证据保全管理激励机制。证据保全工作要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马虎、证据保全不力,影响刑事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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