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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涛,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
量刑建议是指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书或量刑建议书中来提出,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由不同的主体来决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对量刑建议分三种情况进行审批:1、按照主诉检察官制度办理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2、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3、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量刑意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量刑建议权实施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院公诉人也在行使量刑建议权,但行使的建议方式大都为抽象量刑建议,仅在起诉书中概括地请求法院按照法律条文对被告人予以惩处,没有具体建议量刑的刑种及幅度。仅对极少数案件行使具体的量刑建议权,且我们行使的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没有对附加刑提出过量刑建议。适用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限定为:1、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公诉案件。2、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且量刑标准较易量化的普通程序公诉案件。3、其它有重大影响、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案件。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意见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形式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在提起公诉时一并送达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求刑在法庭辩论中以言词方式进行。法庭辩论分二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方面进行辩论;在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在定罪的基础上就被告人应处的刑罚进行辩论。
二、量刑建议权的完善
(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权
为了使量刑建议权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留下的法律空间,具体规定公诉人根据案件情况或法庭审理的结果,有权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对有罪的被告人的具体刑罚提出建议;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中“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含义予以明确,明确其包括可以对具体刑罚发表意见。
(二)建立量刑基准
为了给法官、检察官提供量刑、量刑建议的依据,使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形成有效地制约,确保量刑公正,我国应建立量刑基准。在汲取有关法院制定及运作量刑基准的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构建我国量刑基准:首先是通过立法对刑法中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细化,进一步限缩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其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一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化,提出更加具体的量刑基准;最后是实行案例指导,通过对各地法院的司法惯例予以认真的总结,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量刑案件以案例形式进行发布,为各级法院的量刑提供一个量刑基准。
(三)量刑建议权的具体操作方式
1、量刑建议适用于所有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我们认为只要案件定罪及量刑的事实在起诉进或法庭辩论已经清楚明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的,公诉人就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性质如何,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程序等都不是适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的前提。若在法辩论后检察机关还没有对被告人构成犯罪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定罪事实不清的,则公诉人不能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
2、关于量刑建议提出的诉讼环节,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由公诉人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具体来说,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争议,且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为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量刑答辩权,并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公诉人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由于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在法庭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示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才能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上文提到的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时才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所以公诉人应在法庭辩论后提出量刑建议。
3、关于量刑建议的方式,我们认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具体来说,书面形式是指应单独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其内容包括:“首部(检察机关和文书名称)、正文(行为触犯的罪名、适用的法定刑、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酌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的刑种和刑期、是否判处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以及求刑理由)、尾部(主诉检察官或其他承办案件人的名字、量刑建议时间、检察机关印章)。在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一并向法院送达,再由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的,先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以言辞方式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后再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根据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时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送达给法院。
4、关于量刑建议的决定主体,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不同权限的主体来决定量刑建议书的具体内容。第一,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主诉检察官有权单独办理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量建议书的具体内容。第二,没有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主诉检察官无权单独办理的案件,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书,经科室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实施。第三,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书,经科室负责人、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量刑建议是指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书或量刑建议书中来提出,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由不同的主体来决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对量刑建议分三种情况进行审批:1、按照主诉检察官制度办理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2、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3、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量刑意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量刑建议权实施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院公诉人也在行使量刑建议权,但行使的建议方式大都为抽象量刑建议,仅在起诉书中概括地请求法院按照法律条文对被告人予以惩处,没有具体建议量刑的刑种及幅度。仅对极少数案件行使具体的量刑建议权,且我们行使的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没有对附加刑提出过量刑建议。适用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限定为:1、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公诉案件。2、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且量刑标准较易量化的普通程序公诉案件。3、其它有重大影响、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案件。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意见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形式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在提起公诉时一并送达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求刑在法庭辩论中以言词方式进行。法庭辩论分二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方面进行辩论;在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在定罪的基础上就被告人应处的刑罚进行辩论。
二、量刑建议权的完善
(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权
为了使量刑建议权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留下的法律空间,具体规定公诉人根据案件情况或法庭审理的结果,有权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对有罪的被告人的具体刑罚提出建议;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中“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含义予以明确,明确其包括可以对具体刑罚发表意见。
(二)建立量刑基准
为了给法官、检察官提供量刑、量刑建议的依据,使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形成有效地制约,确保量刑公正,我国应建立量刑基准。在汲取有关法院制定及运作量刑基准的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构建我国量刑基准:首先是通过立法对刑法中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细化,进一步限缩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其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一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化,提出更加具体的量刑基准;最后是实行案例指导,通过对各地法院的司法惯例予以认真的总结,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量刑案件以案例形式进行发布,为各级法院的量刑提供一个量刑基准。
(三)量刑建议权的具体操作方式
1、量刑建议适用于所有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我们认为只要案件定罪及量刑的事实在起诉进或法庭辩论已经清楚明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的,公诉人就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性质如何,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程序等都不是适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的前提。若在法辩论后检察机关还没有对被告人构成犯罪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定罪事实不清的,则公诉人不能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
2、关于量刑建议提出的诉讼环节,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由公诉人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具体来说,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争议,且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为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量刑答辩权,并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公诉人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由于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在法庭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示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才能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上文提到的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时才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所以公诉人应在法庭辩论后提出量刑建议。
3、关于量刑建议的方式,我们认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具体来说,书面形式是指应单独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其内容包括:“首部(检察机关和文书名称)、正文(行为触犯的罪名、适用的法定刑、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酌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的刑种和刑期、是否判处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以及求刑理由)、尾部(主诉检察官或其他承办案件人的名字、量刑建议时间、检察机关印章)。在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一并向法院送达,再由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的,先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以言辞方式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后再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根据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时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送达给法院。
4、关于量刑建议的决定主体,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不同权限的主体来决定量刑建议书的具体内容。第一,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主诉检察官有权单独办理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量建议书的具体内容。第二,没有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主诉检察官无权单独办理的案件,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书,经科室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实施。第三,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书,经科室负责人、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