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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2005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了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的有限公司存在形式,同时也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灵活经营、增进投资,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上也发挥了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事后的规制手段,其灵活性无疑为解决一人公司的弊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路径。本文将对一人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8-01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概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内涵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英美法系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而在大陆法系中,日本将之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德国称之为“直索责任”。该制度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股东滥用时,针对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股东视为一体,对外承担共同的连带的法律责任,进而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
1.是实现法人制度价值的本质要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并非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制度,而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内涵的变通,在公司法人制度设立目的有可能落空的情况下,为防范股东利用公司责任的有限性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以及契约义务,法律无视公司在形式上的法人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究幕后投资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利于确保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义均衡。在有限责任制度项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由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法人独立人格制度暴露了许多漏洞,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合同与法律义务,规避法律责任,把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当作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因此,随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出现,独立人格这一杠杆所调节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平衡格局被打破。
3.有利于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社会本位意识的提高,关于公司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司不再只是赚钱的工具,其也必须兼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公司恰当的顾及了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建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运作;另一方面,社会更是收获颇丰。可见,有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约束与规制,无论是公司还是社会都会是最终的受益者。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作为总则规定了各种类型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一人公司项下,如果发生了第20条和第64条规定的情形时,都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二、一人公司具有三个突出特征
一人公司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适用的必要性必须要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即: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三是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简化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不分。在各公司形态中,一人公司是最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如果不对一人公司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制约,那么必将导致一人公司决策的灵活性、高效性以及低成本运作的优势被其所产生的弊端所掩盖;但如果对其加以过于严格的管制,又将导致一人公司自身的优势被纠正其弊端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所抵消。因此,为了适度的管制一人公司,就有必要寻找一种既有利于发挥一人公司的优势,又能减少一人公司对债权人等利益方的利益侵蚀的方法。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进行事后的法律规制,不仅可以起到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惩戒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作用,还具有灵活性大、规范成本小、覆盖面广的优点。
三、一人公司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法人人格独立为原则,以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
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为实现个案的公平而被采用的例外原则。所以,必须明确这一本末关系,否则将可能会导致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而背离了这一制度的最初设计目的。因此,必须确保其在公司制度中的基石性地位,法人人格否认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适用。
(二)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应具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应被限制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而不得扩展到公司内部的其他人。即原告只能为公司的债权人,此外,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没有资格对公司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而被告仅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该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上具有被动性,而应在利害关系人就具体案件提出该项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否认。
关键词 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8-01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概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内涵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英美法系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而在大陆法系中,日本将之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德国称之为“直索责任”。该制度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股东滥用时,针对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股东视为一体,对外承担共同的连带的法律责任,进而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
1.是实现法人制度价值的本质要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并非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制度,而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内涵的变通,在公司法人制度设立目的有可能落空的情况下,为防范股东利用公司责任的有限性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以及契约义务,法律无视公司在形式上的法人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究幕后投资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利于确保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义均衡。在有限责任制度项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由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法人独立人格制度暴露了许多漏洞,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合同与法律义务,规避法律责任,把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当作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因此,随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出现,独立人格这一杠杆所调节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平衡格局被打破。
3.有利于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社会本位意识的提高,关于公司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司不再只是赚钱的工具,其也必须兼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公司恰当的顾及了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建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运作;另一方面,社会更是收获颇丰。可见,有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约束与规制,无论是公司还是社会都会是最终的受益者。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作为总则规定了各种类型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都应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一人公司项下,如果发生了第20条和第64条规定的情形时,都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二、一人公司具有三个突出特征
一人公司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适用的必要性必须要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即: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三是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简化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不分。在各公司形态中,一人公司是最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如果不对一人公司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制约,那么必将导致一人公司决策的灵活性、高效性以及低成本运作的优势被其所产生的弊端所掩盖;但如果对其加以过于严格的管制,又将导致一人公司自身的优势被纠正其弊端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所抵消。因此,为了适度的管制一人公司,就有必要寻找一种既有利于发挥一人公司的优势,又能减少一人公司对债权人等利益方的利益侵蚀的方法。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进行事后的法律规制,不仅可以起到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惩戒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作用,还具有灵活性大、规范成本小、覆盖面广的优点。
三、一人公司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法人人格独立为原则,以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
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为实现个案的公平而被采用的例外原则。所以,必须明确这一本末关系,否则将可能会导致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而背离了这一制度的最初设计目的。因此,必须确保其在公司制度中的基石性地位,法人人格否认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适用。
(二)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应具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应被限制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而不得扩展到公司内部的其他人。即原告只能为公司的债权人,此外,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没有资格对公司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而被告仅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该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上具有被动性,而应在利害关系人就具体案件提出该项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