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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45-01
执行难一直是萦绕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而执行案件的统计工作作为各级法院掌握本院执行案件情况、如何总结执行经验、调整执行运行思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如何通过合理化的执行统计标准,来实现司法与执行效率的有机统一,为缓解“执行难”提供重要数据依据已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员,现以该院2011-2012两年内执行司法统计报表中案件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为分析材料,来浅谈现有的执行统计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当前执行案件的统计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考。
1 对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认识
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是法院对执行案件统计工作的一个定性指标。通过填报的各种量化数据,来反映一定时期内该院执行案件受理情况、审结执行到位等各项指标。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最直观的方式是从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以及每月的执行统计报表中来体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综合情况,从而总结工作经验,揭示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和数据支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是否统一、司法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直接反映一个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司法统计与信息流程管理系统作为统计标准的最直观、最基础的工作,是基层院科学规范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媒介,随着执行统计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现在执行的统计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数据的采集越来越细化,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这就为我们如何运用好执行统计标准来更好的开展执行统计工作提出了方方面面的挑战。
2 执行统计标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011年该院执行受理共计733件,其中婚姻家庭、继承为46件、权属侵权260件、刑事附带民事2件,行政非诉18件。与上年同比增幅为41.51%。结案中和解264件、强制执行230件、终结39件,其他202件共计739件,结案率达100%。
2012前5个月,执行受理共301件,婚姻家庭、继承32件、合同189件、权属侵权类74件、刑事附带民事1件,行政非诉5件。同期增幅7.1%。结案中,和解62件、强制执行19件、终结3件,其他1件。共计85件,同比同期结案率有30.33的降幅。执行结案标的达472.92万元。从数据显示,执行收案压力仍然存在,结案中以和解达成结案方式占总结案的65%以上。在某个层面上肯定了我们的工作成绩。但是在肯定工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执行统计中数据采集的诸多问题。目前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以及统计报表主要来源三大块儿。一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的执行管理模块、三是清华紫光开发的司法统计系统之执行案件统计模板。由于各板块对收、结案案由认定不尽相同,这就造成统计口径不一,标准不尽相同,造成数据某些程度上严重失真,是至使无法给领导提供重要决策依据的客观现实。现就执行统计标准中的结案方式、支付手段来浅谈一下。
3 执行统计标准之结案标准五花八门
目前,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结案方式为不予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其他。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结案方式有审查行政非诉裁定准予执行、审查行政非诉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自动执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其他。司法统计数据系统确认的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和解部分履行后,债权人放弃剩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他终结执行、其他。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由于结案方式的不同,司法统计的口径不同,致使采集的数据也不同,造成考核的结果必然大相径庭,其结论必然既不客观也不科学,无法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
由于司法统计中,单执行案件结案的统计标准规定不尽一致,给各级的法院执行结案提供了多重结案方式,有裁定准予执行、不予执行、不准予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撤销案件、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和解执行、和解执行完毕、委托执行、指定执行、中止执行、其他等二十多种。
近几年来,为了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提高案件执结质量,从最根本上化解因诉讼纷争后续产生的矛盾,对执行案件先后引入了三套管理系统,但各系统编造执行结案方式各有不同,造成执行人员录入结案信息时难以操作,加之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这些压力,迫于追求高结案率,增设执行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考核更多是注重结案率,而对结案率的构成知之甚少。由于这些所谓的自创结案方式或者统计标准的不同,就造成了结案率的虚高,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严重。
4 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之给付方式各有不同
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最常见的是金钱给付,如请求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在执行程序中,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占多数,因而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近几年各级法院在实际工作中还受理了大批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如子女探视权;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这些案件不是以财产为执行标的,更多要求对物的支付或者是行为的履行。以处理赡养义务案件为例,因为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同时也是生活上的照料。因此对于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长期性等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所以这里更多要求是行为的履行。2011年该院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占到总案件的3%,其中要求办理房产登记的1件、股权变更1件、房屋拆除2件、车辆房产过户13件、腾房12件;2012年上半年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占到本年度总执行案件的2.5%,其中要求变更产权登记的1件、车辆房产过户7件、购房手续1件、腾地1件,腾房2件、土地使用权过户2件、许可证过户2件,转让货车1件。现行的司法统计系统中,清华紫光研制的执行案件统计模板中,结案标的给付方式只有金钱给付,结案中也只对执行到位金额有明确的标识。而2011年开始启用的新的司法统计中对结案中给付方式虽有明确的界定即:金钱给付、物的给付、行为的履行,但是结案中并没有就物的给付是否已经交付,行为是否履行有明确的标注栏,没法准确对此类案件行为是否履行进行统计,而非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的迟延履行金计算依据又难以确定。相关法律只规定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已经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在实践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依据,导致数据统计中执行到位金额难以确定。因现行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由三套系统组成,而统计标准各有不同,这就必然造成统计数据的不全面、不客观,致使数据严重失真。
5 改进执行统计标准的若干建议
5.1 确立规范统一的结案方式。结案率是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执行案件的报结标准,统一口径,达到数据采集的一致性。对执行结案率的构成,各地不得根据自己的执行情况再自创结案方式,虚增结案率。
5.2 建立科学的统计方法,促进执行兑现。建议将统计口径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两项,保留“不予执行”、“执行和解”、“终结”三项统计指标,增加“执行次数”及“执行时间”的统计指标,以反映执行的工作效率;增加“财产调查措施种类”以反映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增加“强制制裁措施种类”以反映强制执行的力度;增加“强制执行措施种类”以反映是否穷尽强制执行方法;增加“有关义务协助单位协助情况”的统计指标,同时,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结案的考核,严明奖惩,激励执行人员多办并办好执行案件,减少可恢复执行案件的数量,以缓解今后执行工作的压力,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5.3 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近期实施的《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但是,由于一些指标的统计要求不尽细化和科学,建议上级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如执行绩效考核的各指标的理想值和警示值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司法执行活动本身的规律性,通俗地理解就是各級法院中等水平的居多,特别好的少,差的也少。因此,各项指标的理想值与警示值的标准应该参考历年的统计数据来制定。建立以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全部有效执结为目标的考评办法。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45-01
执行难一直是萦绕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而执行案件的统计工作作为各级法院掌握本院执行案件情况、如何总结执行经验、调整执行运行思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如何通过合理化的执行统计标准,来实现司法与执行效率的有机统一,为缓解“执行难”提供重要数据依据已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员,现以该院2011-2012两年内执行司法统计报表中案件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为分析材料,来浅谈现有的执行统计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当前执行案件的统计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考。
1 对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认识
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是法院对执行案件统计工作的一个定性指标。通过填报的各种量化数据,来反映一定时期内该院执行案件受理情况、审结执行到位等各项指标。而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最直观的方式是从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以及每月的执行统计报表中来体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综合情况,从而总结工作经验,揭示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和数据支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是否统一、司法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是直接反映一个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司法统计与信息流程管理系统作为统计标准的最直观、最基础的工作,是基层院科学规范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媒介,随着执行统计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现在执行的统计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数据的采集越来越细化,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这就为我们如何运用好执行统计标准来更好的开展执行统计工作提出了方方面面的挑战。
2 执行统计标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011年该院执行受理共计733件,其中婚姻家庭、继承为46件、权属侵权260件、刑事附带民事2件,行政非诉18件。与上年同比增幅为41.51%。结案中和解264件、强制执行230件、终结39件,其他202件共计739件,结案率达100%。
2012前5个月,执行受理共301件,婚姻家庭、继承32件、合同189件、权属侵权类74件、刑事附带民事1件,行政非诉5件。同期增幅7.1%。结案中,和解62件、强制执行19件、终结3件,其他1件。共计85件,同比同期结案率有30.33的降幅。执行结案标的达472.92万元。从数据显示,执行收案压力仍然存在,结案中以和解达成结案方式占总结案的65%以上。在某个层面上肯定了我们的工作成绩。但是在肯定工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执行统计中数据采集的诸多问题。目前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以及统计报表主要来源三大块儿。一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的执行管理模块、三是清华紫光开发的司法统计系统之执行案件统计模板。由于各板块对收、结案案由认定不尽相同,这就造成统计口径不一,标准不尽相同,造成数据某些程度上严重失真,是至使无法给领导提供重要决策依据的客观现实。现就执行统计标准中的结案方式、支付手段来浅谈一下。
3 执行统计标准之结案标准五花八门
目前,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结案方式为不予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其他。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结案方式有审查行政非诉裁定准予执行、审查行政非诉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自动执行、和解、强制执行、终结,其他。司法统计数据系统确认的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和解部分履行后,债权人放弃剩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他终结执行、其他。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由于结案方式的不同,司法统计的口径不同,致使采集的数据也不同,造成考核的结果必然大相径庭,其结论必然既不客观也不科学,无法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
由于司法统计中,单执行案件结案的统计标准规定不尽一致,给各级的法院执行结案提供了多重结案方式,有裁定准予执行、不予执行、不准予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撤销案件、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和解执行、和解执行完毕、委托执行、指定执行、中止执行、其他等二十多种。
近几年来,为了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提高案件执结质量,从最根本上化解因诉讼纷争后续产生的矛盾,对执行案件先后引入了三套管理系统,但各系统编造执行结案方式各有不同,造成执行人员录入结案信息时难以操作,加之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这些压力,迫于追求高结案率,增设执行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考核更多是注重结案率,而对结案率的构成知之甚少。由于这些所谓的自创结案方式或者统计标准的不同,就造成了结案率的虚高,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严重。
4 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之给付方式各有不同
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最常见的是金钱给付,如请求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在执行程序中,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占多数,因而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的重要部分。然而近几年各级法院在实际工作中还受理了大批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如子女探视权;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这些案件不是以财产为执行标的,更多要求对物的支付或者是行为的履行。以处理赡养义务案件为例,因为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同时也是生活上的照料。因此对于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长期性等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所以这里更多要求是行为的履行。2011年该院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占到总案件的3%,其中要求办理房产登记的1件、股权变更1件、房屋拆除2件、车辆房产过户13件、腾房12件;2012年上半年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占到本年度总执行案件的2.5%,其中要求变更产权登记的1件、车辆房产过户7件、购房手续1件、腾地1件,腾房2件、土地使用权过户2件、许可证过户2件,转让货车1件。现行的司法统计系统中,清华紫光研制的执行案件统计模板中,结案标的给付方式只有金钱给付,结案中也只对执行到位金额有明确的标识。而2011年开始启用的新的司法统计中对结案中给付方式虽有明确的界定即:金钱给付、物的给付、行为的履行,但是结案中并没有就物的给付是否已经交付,行为是否履行有明确的标注栏,没法准确对此类案件行为是否履行进行统计,而非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的迟延履行金计算依据又难以确定。相关法律只规定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已经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在实践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依据,导致数据统计中执行到位金额难以确定。因现行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由三套系统组成,而统计标准各有不同,这就必然造成统计数据的不全面、不客观,致使数据严重失真。
5 改进执行统计标准的若干建议
5.1 确立规范统一的结案方式。结案率是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执行案件的报结标准,统一口径,达到数据采集的一致性。对执行结案率的构成,各地不得根据自己的执行情况再自创结案方式,虚增结案率。
5.2 建立科学的统计方法,促进执行兑现。建议将统计口径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两项,保留“不予执行”、“执行和解”、“终结”三项统计指标,增加“执行次数”及“执行时间”的统计指标,以反映执行的工作效率;增加“财产调查措施种类”以反映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增加“强制制裁措施种类”以反映强制执行的力度;增加“强制执行措施种类”以反映是否穷尽强制执行方法;增加“有关义务协助单位协助情况”的统计指标,同时,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结案的考核,严明奖惩,激励执行人员多办并办好执行案件,减少可恢复执行案件的数量,以缓解今后执行工作的压力,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5.3 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近期实施的《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但是,由于一些指标的统计要求不尽细化和科学,建议上级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如执行绩效考核的各指标的理想值和警示值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司法执行活动本身的规律性,通俗地理解就是各級法院中等水平的居多,特别好的少,差的也少。因此,各项指标的理想值与警示值的标准应该参考历年的统计数据来制定。建立以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全部有效执结为目标的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