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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修订。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带来了深刻影响,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体检察干警要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几个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概念(或表述),并谈了笔者的几点想法,希望能与各位司法同仁切磋,以期更好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关键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挑战;人权保障
1948年12月10日,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号决议(A/RES/217)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旨在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此后,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或华而不实的标题,而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标杆。我国也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比较重要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示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尤其是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尊重和保障便成为我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继宪法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第一部部门法以刑事訴讼法重要任务的形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和具体程序起着标杆作用。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广度越来越宽、深度越来越深,各种观点和学说百家齐鸣,这对于繁荣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笔者通过学习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调研文章、相关报道,对几个基本概念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周之处,请斧正:
一、(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事诉讼法。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这个提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正,今年3月14日是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
既然是修订,那么其基础还是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这两次修正后形成的刑事诉讼法都不是“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名称应该为“新修订(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因此,笔者赞同把今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或“(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而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笔者觉得这作为一种口语化的方便还可以理解,在学术上还是应该保持谨慎和规范的。正如本次征文的名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建设”征文,就是非常规范的,可以经得起推敲的。
二、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与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
笔者认为“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这个说法有待于进一步商榷。根据《新华字典》解释,“挑战”主要有三层:一是激使敌方出战①;二是谓首开衅端②三是鼓动对方与自己竞赛。③从这三个意思来看,挑战多少都是含有“对立”、“斗争”的意思。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反映了人民的意愿,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对于包括检察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需要把其放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有效监督措施。必须从思想上克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制约和限制”的错误观念,要珍惜国家权力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视,自觉地按照权力机关和人民的意志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中“人”的概念。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应当作扩大话的理解,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④,而且更应该包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的家属及时近亲属、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当然,被害人、自诉人及其家属、近亲属也包括在内。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这里的“人”是不分国籍、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一切自然人。
正确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作出解释后,我们就不难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
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4条增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的重视。
再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及有所在单位的证人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充分注重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尤其对于经济负担较重的证人来说,一次甚至多次作证,可能对其生活产生较重的负担,这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就比较矛盾了,因为这种情况下证人承担的较多的是义务,和自己的获得生活物质保障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系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想到的几个概念和提法,有的也是专家学者之间存有争议的。有不周之处敬请专家、领导批评指正,以便笔者更好的深化自己的认识,适应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朱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探析反渎职侵权侦查之人权保障,正义网.
[2]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注 释:
①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赵旃求卿未得,且怒于失楚之致师者,请挑战,弗许。”《东周列国志》第四八回:“越椒连日挑战,郑兵不出。”《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八回:“却说王翦兵屯于天中山,连营十余里,坚壁固守,项燕日使人挑战,终不出。”
②《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拟抵制禁例策》:“我华人之忠信勤俭,彼皆不言……而惟专心致志,以与我族挑战。”又如老舍《柳屯的》:“对于夏二姑娘的许给一个‘军官’,她认为这是夏大嫂诚心和她挑战。”
③如郭沫若《洪波曲》第六章六:“他一上任便订下一个计划,以工作比赛向第六处挑战。”又如草明《乘风破浪》六:“……我们来个互助挑战好不好?”
④已被生效判决定罪的人:包括被定罪免刑、定罪判刑的罪犯。
关键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挑战;人权保障
1948年12月10日,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号决议(A/RES/217)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旨在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此后,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或华而不实的标题,而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标杆。我国也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比较重要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示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尤其是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尊重和保障便成为我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继宪法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第一部部门法以刑事訴讼法重要任务的形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和具体程序起着标杆作用。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广度越来越宽、深度越来越深,各种观点和学说百家齐鸣,这对于繁荣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笔者通过学习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调研文章、相关报道,对几个基本概念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周之处,请斧正:
一、(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事诉讼法。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这个提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正,今年3月14日是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
既然是修订,那么其基础还是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这两次修正后形成的刑事诉讼法都不是“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名称应该为“新修订(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因此,笔者赞同把今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或“(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而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笔者觉得这作为一种口语化的方便还可以理解,在学术上还是应该保持谨慎和规范的。正如本次征文的名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建设”征文,就是非常规范的,可以经得起推敲的。
二、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与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
笔者认为“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这个说法有待于进一步商榷。根据《新华字典》解释,“挑战”主要有三层:一是激使敌方出战①;二是谓首开衅端②三是鼓动对方与自己竞赛。③从这三个意思来看,挑战多少都是含有“对立”、“斗争”的意思。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反映了人民的意愿,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对于包括检察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需要把其放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有效监督措施。必须从思想上克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制约和限制”的错误观念,要珍惜国家权力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视,自觉地按照权力机关和人民的意志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中“人”的概念。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应当作扩大话的理解,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④,而且更应该包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的家属及时近亲属、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当然,被害人、自诉人及其家属、近亲属也包括在内。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这里的“人”是不分国籍、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一切自然人。
正确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作出解释后,我们就不难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
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4条增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的重视。
再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及有所在单位的证人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充分注重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尤其对于经济负担较重的证人来说,一次甚至多次作证,可能对其生活产生较重的负担,这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就比较矛盾了,因为这种情况下证人承担的较多的是义务,和自己的获得生活物质保障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系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想到的几个概念和提法,有的也是专家学者之间存有争议的。有不周之处敬请专家、领导批评指正,以便笔者更好的深化自己的认识,适应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朱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探析反渎职侵权侦查之人权保障,正义网.
[2]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注 释:
①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赵旃求卿未得,且怒于失楚之致师者,请挑战,弗许。”《东周列国志》第四八回:“越椒连日挑战,郑兵不出。”《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八回:“却说王翦兵屯于天中山,连营十余里,坚壁固守,项燕日使人挑战,终不出。”
②《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拟抵制禁例策》:“我华人之忠信勤俭,彼皆不言……而惟专心致志,以与我族挑战。”又如老舍《柳屯的》:“对于夏二姑娘的许给一个‘军官’,她认为这是夏大嫂诚心和她挑战。”
③如郭沫若《洪波曲》第六章六:“他一上任便订下一个计划,以工作比赛向第六处挑战。”又如草明《乘风破浪》六:“……我们来个互助挑战好不好?”
④已被生效判决定罪的人:包括被定罪免刑、定罪判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