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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颁布行政程序法典,已存的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从世界范围看,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日本,都在其行政程序法典或专门的单行法规中对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作了系统而切实的规定。针对我国听政主持人制度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在借鉴他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基础上,从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选任与管理、职权与责任等角度,对我国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作理论上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