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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今年两会期间,ICT圈里的热词成为讨论的焦点,如移动互联网、TDLTE、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样,智慧城市也位列其中。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己不用累述,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建设智慧城市。全国政协委员、神州数码董事局主席郭为告诉记者,建议有关部门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先进实践经验,出台智慧城市领域推行PPP模式的规范和指导,支撑智慧城市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记者r解到国家旅游局年初正式启动了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将于201 5年12月3l日前正式上线并试运行,平台建设正式采用了PPP模式。
PPP模式大势所趋
何为PPP模式?PP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一系列模式的统称。PPP模式被看好的原因在于,政府与社会主体(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可使政府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投资风险减少。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需资金巨大,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体,涵盖投融资、建设、运营、监管等过程。传统的政府自建自营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更多的资金需要由企业和融资机构去筹措,将市场机制引入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去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建设项目不同,智慧城市建设有其独特性,例如,智慧城市建设跨多个利益相关方,其建设和运行,需要很多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涉及政府、市民、研究机构、运营公司、信息基础设施提供商、IT和瓦联网公司等,协调这些利益方的投入、合作和收益分配非常复杂。智慧城市具有收益的长期性,智慧城市无论是落地还是收益,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周期,这需要多方的理解,保持参与热情,同时还要有健康长效的商业模式,配合充足合理的财政支持。另外,智慧城市建设价值具有隐秘性,智慧城市的收益集中体现在正向外部性和规模经济,这两点都是宏观的、深刻的、难量化的。相对于直接投资收益来看,更加隐秘,不容易被投入方看到,需要深刻的认识和潜移默化的过程。而PPP作为众多投资运营方式之一,是解决智慧城市挑战的有效途径。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入成本高、跨多个利益相关方,且其收益更多地体现在长期的社会效益,而非短期的经济效益上。因此,智慧城市建设必须要双管齐下,既要有充足合理的财政支持,又要配合健康长效的商业模式,方可发挥其巨大、长期、可持续的价值。”郭为表示。
PPP模式需要规范引导
在郭为看来,我国智慧城市的建设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独立探索期、部委指导期和顶层统筹期。201 4年至今,进入顶层统筹期,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出“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作为标志。随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于2015年2月建立了由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部际协调工作组”,正式开始了智慧城市统筹落地。在这个统筹落地的阶段,郭为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先进实践经验,出台智慧城市领域推行PPP模式的规范和指导。
“PPP模式在智慧城市领域可以较好地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本两方面的需求。如在市民服务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改变了传统直接投资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现有的政府和公共服务整合到第三方提供的融合服务平台上,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向市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财政部门的推动下,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了,一整套量化的服务评估指标,通过定期考核为每项服务进行打分,根据综合分值计算实际支付总金额,并依此向第三方企业付费。”郭为表示,“建议国家层面,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研究成功的实践经验,出台对于智慧城市领域推行PPP模式的规范和细则,包括进行PPP具体运作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运营补贴细则、绩效考评内容和方式等,为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智慧城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
PPP模式大势所趋
何为PPP模式?PP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一系列模式的统称。PPP模式被看好的原因在于,政府与社会主体(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可使政府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投资风险减少。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需资金巨大,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体,涵盖投融资、建设、运营、监管等过程。传统的政府自建自营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更多的资金需要由企业和融资机构去筹措,将市场机制引入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去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建设项目不同,智慧城市建设有其独特性,例如,智慧城市建设跨多个利益相关方,其建设和运行,需要很多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涉及政府、市民、研究机构、运营公司、信息基础设施提供商、IT和瓦联网公司等,协调这些利益方的投入、合作和收益分配非常复杂。智慧城市具有收益的长期性,智慧城市无论是落地还是收益,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周期,这需要多方的理解,保持参与热情,同时还要有健康长效的商业模式,配合充足合理的财政支持。另外,智慧城市建设价值具有隐秘性,智慧城市的收益集中体现在正向外部性和规模经济,这两点都是宏观的、深刻的、难量化的。相对于直接投资收益来看,更加隐秘,不容易被投入方看到,需要深刻的认识和潜移默化的过程。而PPP作为众多投资运营方式之一,是解决智慧城市挑战的有效途径。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入成本高、跨多个利益相关方,且其收益更多地体现在长期的社会效益,而非短期的经济效益上。因此,智慧城市建设必须要双管齐下,既要有充足合理的财政支持,又要配合健康长效的商业模式,方可发挥其巨大、长期、可持续的价值。”郭为表示。
PPP模式需要规范引导
在郭为看来,我国智慧城市的建设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独立探索期、部委指导期和顶层统筹期。201 4年至今,进入顶层统筹期,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出“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作为标志。随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于2015年2月建立了由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部际协调工作组”,正式开始了智慧城市统筹落地。在这个统筹落地的阶段,郭为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先进实践经验,出台智慧城市领域推行PPP模式的规范和指导。
“PPP模式在智慧城市领域可以较好地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本两方面的需求。如在市民服务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改变了传统直接投资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现有的政府和公共服务整合到第三方提供的融合服务平台上,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向市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财政部门的推动下,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了,一整套量化的服务评估指标,通过定期考核为每项服务进行打分,根据综合分值计算实际支付总金额,并依此向第三方企业付费。”郭为表示,“建议国家层面,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研究成功的实践经验,出台对于智慧城市领域推行PPP模式的规范和细则,包括进行PPP具体运作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运营补贴细则、绩效考评内容和方式等,为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智慧城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