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的辩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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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万事万物内部都存在矛盾,矛盾的普遍性是说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事物存在和发展自始至终都是由矛盾运动推动的。矛盾是关系范畴。事物内部存在着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两种相互作用,也就是说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互相排斥的斗争性关系,又有互相吸引的同一性关系。凡矛盾都既有同一性又有斗争性,事物的任何状态都是矛盾的这两种属性互相结合的状态,即对立统一的状态。那么和谐是矛盾的一种什么状态呢?
  
  一、和谐是事物矛盾存在的一种状态
  
  和谐是非对抗性矛盾以同一性为主斗争性为次的矛盾统一状态。根据事物矛盾的对立程度和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同,可以把矛盾区分为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对抗性矛盾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和利害关系是完全对立的,矛盾两个方面的对立和冲突是尖锐的甚至是你死我活的,解决矛盾的途径是通过激烈的矛盾斗争,以一方消灭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同归于尽)而使矛盾得到解决。比如革命与反革命的矛盾、社会暴力与反暴力的矛盾,等等。对抗性矛盾双方不可能出现“和谐”,但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出现暂时的“和平”,即在一定的时空内不采取激烈的外部冲突(或是策略使然,或是双方暂时都不能消灭、克服对方而暂时妥协),这种“和平”并没有改变矛盾双方发展方向和利害取向,而只是采取缓和的外部关系。比如,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与雇工之间,帝国主义与被欺压的各国人民之间,帝国主义与帝国主义之间,他们之间可能出现和平,但我们却不能把这种状态叫作“和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可以和平共处,但不能“和谐”相处,因为他们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是对立的。
  和谐与和平不同。和谐只能存在于非对抗性的矛盾中。非对抗性矛盾是矛盾两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和利害关系不是对立的,是可以互补的,矛盾双方互相依赖互相取长补短,有很多共同点和一致性、共同要求,就是说,矛盾的同一性占据矛盾属性的主导地位。这种矛盾由于矛盾双方的利害关系一致,双方能互相适应,互相支持,即使双方之间的矛盾斗争也不是为了消灭和削弱对方,而是为了促进对方的发展,在这样的矛盾状态下,就会出现事物的和谐存在状态与和谐发展的过程。当然,这并不是说非对抗性矛盾在任何时候都会出现“和谐“状态。非对抗性矛盾是同一性为主要作用的矛盾,但有的时候,矛盾处理不好,有的本来是非对抗性矛盾却用激烈的方法来解决,矛盾斗争不是促进共同发展,而是克服或消灭对方,这就是说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这种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没有的。
  和谐离不开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回避矛盾,而是用积极的态度正视矛盾,解决矛盾。和谐状态是解决矛盾(消解矛盾)的结果,不是掩盖回避矛盾的结果。对于对抗性矛盾,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矛盾向非对抗性转化,使激烈的矛盾缓和下来,同时要使矛盾解决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前进,有利于新生事物,从而使矛盾解决有利于消除破坏和对抗,建立起新事物的和谐发展状态。对于非对抗性矛盾,主要发挥矛盾同一性的积极作用,使双方互相适应,开展必要的适当的矛盾斗争,消除矛盾,促进事物的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基本上是适应的,是以同一性为主的社会矛盾;他们之间存在着某些不适应,存在着矛盾,但不是对抗性的,不是一方要消灭另一方的矛盾,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改革使它们更好地适应,促进矛盾双方的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由于消灭了阶级对抗,在社会生活中虽然还存在对抗性矛盾(如暴力犯罪),但大量的是非对抗性矛盾,人与人之间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发展目标,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因此社会主义具备了建构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的前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矛盾的解决,又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出发,作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论断是科学的。
  
  二、实现和谐发展,必须坚持矛盾动力论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核心论点。所谓矛盾动力论是说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合力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把矛盾等同于斗争、对立,把矛盾动力论等同于斗争动力论,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用片面的斗争动力论来处理矛盾,那更是有害的。在批判斗争哲学以后,有人提出“和”的哲学,以取代矛盾动力论,这也是片面的。
  我们坚持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起作用推动事物发展的观点,不同意把它们割裂开来,单独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来对待,但不等于说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没有区别了,就不能分别考察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了。从矛盾运动的实际情况来看,同一性与斗争性相互结合,共同起作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但它们的作用方向、在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作用力的大小是不一样的。
  我们先来考察矛盾的同一性。所谓矛盾的同一性,它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在统一体内部,矛盾双方互相依赖,互为前提;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相对平衡,相互适应,相互合作;矛盾双方具有某种共同点和一致性。根据这些方面,我们再来考察同一性在推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第一,同一性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保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第二,矛盾双方互相依赖,共同存在于一个统一体内,这就给双方各自利用对方来发展自己或利用自己来发展对方,创造了前提,提供了条件。第三,矛盾双方的相对平衡、互相适应、互相合作,为事物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现实的具体条件。实践证明,事物发展速度最快往往不是在矛盾斗争最激烈的时候,而是在旧的矛盾基本解决,新的矛盾又比较缓和,矛盾双方处在相对平衡的时候。为什么矛盾双方处在相对平衡、相互适应的状态下,最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呢?这是因为在这种状态下,矛盾双方的对立降到最低(当然还有矛盾斗争),矛盾双方不利于事物发展的消极因素得到最大程度的克服,而积极因素则因为有对立面之间减少了摩擦而得到充分的发扬,因而使矛盾的各个侧面得到比较好的适应,这就给事物发展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第四、矛盾的同一性为矛盾的转化提供了内在的根据,规定了转化的方向。如战争向和平的转化,鸡蛋向小鸡的转化,现代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化,就是因为前者与后者有共同点,这是矛盾转化的根据,舍此是无从转化的。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同一性对事物发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立”字上,它维持矛盾统一体,建立和维护矛盾双方的平衡、适应、合作,为建立新的矛盾统一体提供了转化的根据。同一性的这些特点和斗争性辩证地结合起来,就成为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如果说“同一性”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立”字上,那么斗争性的作用则突出地表现在“破”字上。第一,在事物发展的量变阶段,矛盾斗争的主要作用是打破旧的平衡,为建立新的平衡提供前提。第二,斗争性的作用明显地表现在事物的质变阶段。在矛盾的转化关头、质变阶段,主要依靠矛盾斗争性来打破旧的统一体,为建立新的统一体开辟道路。
  可见单有斗争性的作用,只有对旧事物和旧的平衡的“破”,本身并不就是事物的发展;单有同一性的作用,也不能打破旧的平衡、旧的统一体。不破不立,没有对旧平衡、旧事物的“破”,就不能建立起新的平衡,旧事物也不能向新事物转化。只有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结合起作用,有“破”有“立”,事物才能由量变到质变,才能由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化,实现和谐的发展。
  事物发展的客观辩证法表明,不同事物的矛盾运动,同一性和斗争性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的,有些矛盾的同一性是主要的(比如非对抗性矛盾),因此这些矛盾就要以同一性为主的办法来解决;有些矛盾斗争性是主要的(比如对抗性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要用以斗争性为主的办法。
  社会主义的发展,仍然应该坚持矛盾动力论,但社会主义的矛盾由于消灭了阶级对立,社会主义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大量的矛盾是同一性为主的矛盾,因此解决矛盾的最根本的方法应以同一性为主的方法,矛盾斗争应该适应矛盾同一的需要;当然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对抗性的矛盾,应以斗争性为主的办法来处理,但那是少量的、次要的,不是全局范围内的矛盾,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和一切剥削社会不一样的。
  
  三、按辩证法办事,防止和谐的被破坏
  
  如何对待和谐状态的矛盾,这是和谐能不能巩固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实践证明,只有遵循唯物辩证法来处置和谐和矛盾的关系问题,才能使矛盾得到合理解决,从而提升事物的和谐程度。为此,有三个问题是我们必须注意的。
  第一个问题,不能掩盖矛盾,回避矛盾,而要及时发现矛盾,正视矛盾,解决矛盾。事物存在的任何状态,矛盾总是存在的,当然在和谐状态,矛盾会少一些,缓和一些,但不是不存在矛盾,对此我们要心中有数,注意矛盾存在和变化的状态,条件成熟,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你不正视,矛盾依然存在,小矛盾不解决就可能变成大矛盾,非对抗性的矛盾会变成对抗性的矛盾。我们采取积极的态度和适当的方法适时去解决矛盾,就会使矛盾对立性由大变小,从而使和谐得到巩固和发展。矛盾的裂口一旦出现就要想法解决,弥合它,而掩盖只会扩大裂口。这是生活实践的辩证法。矛盾被掩盖常常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在大好形势下掉以轻心,只看到和谐方面,看不到和谐状态下的不和谐因素,以至矛盾相当突出还不觉悟,致使和谐局面受到影响。二是有意掩盖,生怕揭了矛盾出了丑,影响到和谐稳定局面。有的对矛盾遮遮掩掩,不准外露;有的严密封锁,甚至用破坏和谐的大帽子压制不同意见。这些做法,只会走向反面,不但压制不住,反而会使矛盾激化,难以收拾。不按辩证法办事就会受到惩罚,记住这方面的教训是有益的。
  第二个问题,注意矛盾激化,防止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在社会生活中,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的转化,常常有如下情况:一是矛盾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一致变成了对立,由互补变成了互斥,由互相适应变成了势不两立;二是矛盾斗争的过度化,非对抗性矛盾当然存在矛盾斗争,但这种斗争是缓和的,不激烈的,“斗争”是为了促进共同发展。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激烈斗争,“斗争”就不是有利于而是伤害了对方,不是互相促进,而是互相促退;三是矛盾双方一定要以自己取代对方,克服对方,使矛盾获得解决,而不是共存共荣和谐发展。这就使矛盾双方全面对立,成为对抗性的矛盾了。在这种情况下,和谐状态将不复存在,和谐发展就根本不可能了。防止这种矛盾转化,主要的是及时解决客观存在的非对抗性矛盾,特别要注意发现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解决矛盾时要运用同一性为主的方法,调动矛盾双方的积极因素,促进双方和谐共处共同发展。
  第三个问题,要防止不恰当的矛盾斗争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破坏作用。生活实践表明,一旦我们把同一性与斗争性割裂开来,让它们孤立地起作用,或者只讲同一,或者只讲斗争,违反了事物发展的对立统一原则,就不可能促进事物的顺利发展,而会阻碍甚至破坏事物的发展。
  这样几种矛盾斗争会破坏事物的发展:第一,在那些由新旧两个事物构成的矛盾统一体中,代表旧事物的矛盾的肯定方面对代表新事物的矛盾的否定方面的斗争。这样的斗争就是对新事物的压制、打击、破坏新事物的成长,弄得不好,弱小的新事物甚至有被旧事物扼杀的危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斗争对新事物也是个考验,新事物愈在斗争中曲折中成长,就愈有生命力,压迫愈重,反抗愈烈,阻力愈大,前进愈猛。旧事物对新事物的摧残、扼杀暂时是能得逞的,但由于它违背了事物发展的总的趋势,它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新事物向旧事物的斗争如果离开同一性的节制,违背了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也会破坏事物的发展。如,有些矛盾在发展的一定阶段,矛盾斗争限于以不破坏统一体为前提(有时斗争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矛盾统一体),如果这时根本不考虑同一性,使斗争打破了统一体,也会造成对事物发展的有害结果。第三,不从矛盾的具体情况出发,不根据矛盾的性质规定斗争的方式方法,随便乱斗一气,也会把事情办糟。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新旧事物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需要适当的斗争,所谓适当就是不要激烈,方法要讲究,解决矛盾要调动矛盾双方的积极因素,使双方得到发展。
  总之,否认矛盾,回避矛盾,或者片面强调矛盾斗争,把斗争过度化,都不利于达到和谐状态,实现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依靠那种否认矛盾的什么“和”哲学和夸大斗争的“斗争哲学”,而只能依靠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哲学。□责任编辑: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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