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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罕见的“贪污股权”罪案中,因公职身份存疑、涉案股权“公”“私”难明、诸多疑问蹊跷未解,遭判处极刑的贪污者不断申诉,已两审完结的案件并未定分止争,这暴露出早年企业野蛮生长时的产权混乱、监管随意以及政商失衡
半生中大起大落的商人冯永明,如今又处命运的关键拐点。因贪污价值约7亿元股权被判决死缓,冯永明在两审终结后提出无罪申诉,近日被法院驳回。
这位昔日中国“家具大王”能否因申诉而重获清白,正如他的曲折商路,充满争议又难以预测。
该案创企业界人士贪污数额之最,“贪污股权”的司法认定在中国亦属罕见。
案件定谳终局后,服刑中的冯永明不断申诉,其14万余字的申诉书称,案件侦查时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该案在证据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依然裁判死刑,或是受到地方势力影响。
自进入司法程序后,该案一直存有争议。焦点在于,冯永明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公职人员?该案所涉股权是否系国有资产?上述两个问题亦是定罪贪污的关键。
两级法院均作出一致定论,不过冯永明及其辩护律师和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认定两个问题的证据存疑,不能据此裁判死刑;关键股权的归属,在证据尚模糊的情况下,应由民事法庭先行确权,而不是交由刑事法庭裁判。
案件虽已盖棺,但冯氏家族申诉未止。冯永明的代理律师称将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这起数年前的旧案再成焦点。
山沟林海中闯出的冯永明,亲身品鉴了中国改革开放早年企业野蛮生长时的产权混乱、监管随意以及政商失衡,这为像他一样的企业家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可预知的命运。
曾经掌舵“光明系”的冯永明,身上标签一度十分光鲜——伊春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副会长、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家具大王……
但在2008年之后,冯永明的人生突发逆转,不但自己被判极刑,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其女儿及三个兄弟均身陷囹圄。
黑龙江绥化人冯永明在伊春发迹。1972年,年仅19岁的冯永明在黑龙江伊春市五营林业局木器厂做木工学徒。边陲林城伊春以小兴安岭林区闻名,当地木材生意发达,养活大量以木为生的伊春人。凭借木匠手艺,冯永明成为厂里的技术能手,曾代表木器厂到外地家具厂参观学习。
学习归来后,伊春市第二轻工业局(下称“二轻局”)留冯永明在局生产科工作,意在推广省里制定的家具生产经营模式,冯也转为国家干部身份。
1979年12月,冯永明离开二轻局“下海”创业,自荐到当时已经停产放假四个多月的伊春市公安局青年点、黑龙江伊春消防梯子厂(下称“梯子厂”)工作。
冯永明记得,梯子厂最早是由时任伊春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胡宝旗在1973年创立,胡组织一批技术青年从家里自带生产资料创厂,仿制生产木质消防梯。后因经营不力,工人纷纷离厂,导致梯子厂停产放假。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心想办厂经商的冯永明抓住机会,逆势救厂。冯于1980年1月5日正式出任梯子厂厂长职务,一番整顿后,当年就实现盈利。这成为冯永明商路的起点。
据冯永明称,梯子厂最早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后,梯子厂更名为伊春市消防器材厂(下称“消防厂”),该企业性质也在几年后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全民所有制。
木匠出身的冯永明并不满足仅生产消防梯,他决心将心中的家具梦变为现实。
1984年10月20日,消防厂设立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下称“伊春家具厂”)。1985年2月14日补发的工商资料显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负责人为冯永明。但据冯永明称,伊春家具厂实际上是其借名经营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虽登记为全民所有制,实则集体企业,国家并未出资。
对此,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3日《关于认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中陈述:“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因没有资金来源,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和从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于1989年被注销工商登记,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1985年1月8日,黑龙江省政府在北京举行欢迎外商到黑龙江投资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10个项目,涉及伊春当地三家家具厂,伊春家具厂便是其中之一。此契机下,冯永明得以和福仕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福仕公司”)接洽。
考虑到伊春家具厂的身份和外商身份相比“逊色一些”,冯永明又向二轻局等单位申请设立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下称“木制品公司”)。1985年11月22日,二轻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木制品公司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木制品公司的设立和伊春家具厂的手法如出一辙。冯永明称,木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系其在1985年通过关系以2000元向伊春市工商局购买的虚构重名的营业执照,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国家也未投资。
木制品公司事后也遭到清理,1988年11月11日,伊春市相关部门认定其注册资金不实,做出“缴回营业执照”的处理。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对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登记注册出具的资金全部是虚假的(属‘三无’公司),于198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之所以要违规注册“国企”,冯永明称“当时个人无法和外商合资办企业,借‘国企’之名,是为了和外商合作更顺利”。
若干年后,1995年,冯永明又将伊春家具厂的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多数国企经营惨淡,国家鼓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创新改革,也希望有能力的人可以带领企业走出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改革专家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说,“但当时少有法律可供参照,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谁有能力谁就干,适逢改革开放初期,一帮有想法的人纷纷‘下海’经商,采用个人出资、借用国企外壳这种方式也屡见不鲜,谁也没多想后果,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类型的认定一度十分混乱。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当时,虽然企业性质的认定采用了登记标准,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只进行程序审查,许多实质性条件的认定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这就造成许多企业的登记类型和其实际所有、运营、控制存在着不同,加上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政策的“层积”历史,就产生了企业类型的混乱。
彼时,企业类型混乱的代表即为“红帽子”企业——一种是享受国企待遇但实为集体企业;另一种是实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却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亦被称为“假集体企业”。
“那个时代,除了国企外,大部分企业都为‘红帽子’企业,鲜有私营企业。即便有私人创业,也是‘挂靠’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名下。”邓峰说。
究其原因,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私人举办企业受到的限制较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才能获得贷款、用工上的人事和户口制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邓峰介绍,“红帽子”企业“挂靠”的情形又有多种:一种为该企业为私人投资,但以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为上级单位,拥有独立地位;二种是仅仅作为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三种是不存在企业实体组织,仅仅是由被挂靠单位出具公章、介绍信、合同书、银行账号等,挂靠人员内部相对独立核算或者按提留分成的方式进行运营。
时代洪流中创业的冯永明,同诸多“下海”商人一样,显然也绕不开此种“规矩”。冯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因诸多原因戴上头顶的“红帽子”,若干年后却成为“烫手山芋”。
在李曙光看来,在那个改革年代,1988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实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之后的立法逐渐健全,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企业家的“原罪”自然而生。
冯永明关于伊春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的系列行为,20年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串通伊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非法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家具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捏造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为‘三无企业’,致使工商部门对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1985年12月18日,木制品公司与福仕公司合资成立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光明家具公司”),冯永明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其中,木制品公司投入340万元占比55%,福仕公司投入280万元占比45%。
340万元的中方投入资产从何而来?冯永明称,一部分是他替消防厂偿还了债务,作为抵偿,消防厂给了他价值147.2万元的设备和厂房等资产;另一部分来源于借款,他个人以筹建光明家具公司的名义向黑龙江省财政厅借款222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中方投资。
冯永明认为,木制品公司只是担名与外方签署合资合同,从未以自身名义对合资公司进行投资,这笔钱应看作他的个人投入及借款,而光明家具公司已和消防厂完全切割,没有关联。但政府却认为,光明家具公司的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投入。
并未算清归属的这笔账,为今后冯永明的罪案以及“光明系”的衰败埋下伏笔。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拉开序幕。有别于90年代之前的戴“红帽子”潮流,这时国家和企业考虑的主要是如何摘掉“红帽子”。
1988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主要职权便是确认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对国有产权进行登记,以及对国有产权进行控制。
中国开始对“红帽子”企业混乱的企业性质、产权归属进行厘清。
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实施,因有一些不合理条款,这部被专家诟病的法规在当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厘清和划分。其中,许多现今看来并不应算作国有资产的产权在当时则被算作国有产权,比如政府对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
但彼时,“红帽子”企业想要摘掉“红帽子”也并不容易。
1998年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要求“摘帽子”,承认企业开办时的真实投资者对企业拥有产权时,必须有合法的“约定”或会计凭证,而不能以几位早已退休或不在职的当事人的口头证明为据。
邓峰介绍说,对有些“红帽子”企业而言,当需要优惠政策的时候,就把“帽子”戴上,当需要私人创业宣传的时候,就把“帽子”摘下。这种反反复复的情况,使得法律在判断企业性质上非常困难。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规模变大,成员变化也越来越大,厘清这些企业的性质,也变得愈发困难。
1990年3月16日,光明家具公司任命冯永明为董事长。1992年,光明家具公司用中方资金组建了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下称“光明集团”),冯永明为总经理。此次变更中,光明家具公司将中方股份移交给光明集团,光明集团取代木制品公司成为光明家具公司的大股东。
集团化之后,企业发展借势上扬。1995年,光明集团被第50届国际统计大会中国组委会、国家统计局、中国科技进步评价中心授予“中国家具之王”称号。
冯永明通过不断向员工、社会募集资金投入发展,企业资产规模越做越大。发展至此,企业谋划上市自然顺理成章。1992年4月,光明集团作为发起人出资3400万元成立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光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家具公司),冯永明为集团家具公司董事长。
但这3400万元(股)的归属依然延续了历史未决问题——是国有还是集体抑或个人仍未明确。
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9月出具的国有资产登记表显示,集团家具公司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1993年3月15日,受政府委托,伊春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以1992年1月25日为基准日出具《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定,光明集团的5530万元净资产,系国有资产投入,属国有股。 冯永明则认为该《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理由为,1992年1月25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时,还未有“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在集团家具公司中没有国有股5530万元,而只有发起人法人股3400万元(股)。
此股权问题,之前从未有所有权人主张,冯永明也一直将“光明系”企业按照民营企业经营,直到1994年1月3日。当天下午,伊春市长办公会在光明集团召开,主要议题为光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会上,政府提出光明集团的国有股红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会后,冯马上找伊春市领导说明光明集团是集体企业。
然而,在1995年10月,集团家具公司上市之前,伊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形成一份报告,认定光明集团是国有企业。
10月末,冯永明即给伊春市委、市政府出具了关于界定光明集团为集体性质的报告。此后,双方一直文来文往,直到企业上市时仍未有定论。
冯永明称,集团家具公司在申报上市时,发起人法人股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登记申报。1995年3月6日,为使股票异地上市,集团家具公司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该立项申请予以批准,之后又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国企上市时,才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民企则不需要。
为何一家“民营企业”上市,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对资产评估进行确认?冯永明对此的答复是,“可能是当时的需要”。
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制定《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开展股份制试点工作。黑龙江省政府为了贯彻中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一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为了达到《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条件,满足股份制试点(股票上市)的要求,光明集团必须有实收资本、投资主体、三年盈利业绩及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还是当时原则上仅支持国有企业上市的条件。
李曙光介绍说,在当时,民营企业基本无法上市。“所以,一些民营企业为了上市,有可能和地方政府联合造假,伪装成国有身份。再加上审查没有现在严格,许多企业钻了空子。”
冯永明认为,伊春市政府为了将光明集团挤入黑龙江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行列,对光明集团进行了一系列的包装,其中包括5530万元的“国有股”认定和伪造的“国有资产登记表”。
1996年4月,集团家具公司(现已改名为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000587.SZ,证券简称金叶珠宝)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家具行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增资扩股后,光明集团股份由1000万股(元)增至8200万股(元),占股本总额的36.9%。该股权由光明集团全资控股的伊春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所持有。
政府认为这36.9%股本归己所有,系委托建安公司代持。身为董事长的冯永明对此不认同,但也无法左右,开始另觅出路。
事后来看,也主要因这36.9%股本、8200万股的争议,造成了冯永明的贪污罪案。
1995年,冯永明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出资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界定家具厂资产为冯永明一人所有;1997年,其又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光明集团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称“光明集团公司资产由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但两份文件事后均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错误结论”。
2004年7月19日,冯永明为彻底解决产权之争,呈文政府,提出将光明集团中36.9%股本“无条件赠与市政府”,希望从此不再有国有、民营之争。
2004年11月8日,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174号文件形式答复,“把你集团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红利无偿让渡给你们,并作为你集团集体所有,使这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真正成为‘光明人出资’”。
这是当时解决光明集团产权问题的出路之一,但政府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冯永明未接受。冯继续寻找其他的受捐赠对象。
另一方面,冯永明“培养”的另一公司开始慢慢壮大。2000年10月,光明集团控股的光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与光明集团工会出资成立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圣泉禾公司”)。其中,光明集团出资8200万元,持股93.19%,其他个人出资600万元,持股6.81%。
事实上,圣泉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冯永明。冯称,圣泉禾公司资产的积累与光明集团和上述自然人无关——光明集团投资的8200万元在完成注册验资后即被调回,光明集团没有实际出资;其他自然人也未实际出资。
此后的七年时间里,冯永明通过多次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方式,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公司控股)等22家公司股权及3笔长期投资,陆续转让给圣泉禾公司。
司法文书称,2006年2月起,冯永明决定制作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圣泉禾公司(光明集团持有8200万股,连云港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600万股)的股权完全转让给其个人出资的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和宁津县群英家具有限公司所持有。
截至2007年11月16日,圣泉禾公司持有光明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绿时代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的股权,和对交通银行、佳木斯造纸厂等3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还间接持有上述公司控(参)股的39家公司股权。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当时,圣泉禾公司净资产约为人民币6.6亿元。
彼时,光明集团的影响力也达巅峰。据200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显示,光明家具位列中国家具行业第一位。光明集团的官方数字显示,公司辉煌时期曾拥有资产总额37.6亿元,累计实现产值40亿元,利润4.2亿元,产品遍布中国、日本、美国、瑞典、韩国、新加坡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冯永明意将股权赠与国家级慈善机构或社会团体,于2008年7月至9月间两次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咨询洽谈捐赠事宜。捐赠洽谈还未有结果时,罪案爆发。 2008年9月,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四宗罪,冯永明及其亲属被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2010年9月6日,伊春市检察院却以冯永明涉嫌贪污罪向伊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1月8日,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永明贪污公司股权的净资产价值7亿余元、公司财产1100余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冯永明提起上诉,2011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未开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冯永明贪污圣泉禾公司股权合人民币约6.6亿元,伙同冯开明、冯志明贪污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人民币约8000万元,贪污伊春美华公司虚增红利款人民币约366万元,贪污伊春森林公司虚增红利款人民币约90万元,贪污大连光明公司人民币约685万元,贪污伊春美华公司人民币约31万元,与冯丽嘉(冯永明女儿)共同贪污绿时代公司人民币约7万元,与冯丽嘉共同贪污光明集团家具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约5.4万元。
冯永明想不明白的是,自己从草根创业到管理上市企业,如何与“贪污”扯上关系?
对于贪污犯罪,《刑法》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因此,冯永明在涉案公司中的身份,以及涉案公司的财产性质等问题的界定,成为认定冯永明是否成立贪污罪的关键。
身份不明
两审法院均认为,冯永明系伊春市委任命的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后,他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为证明上述认定,法院的裁定书中列出了三份官方任命文件,分别是伊春市委组织部任命冯永明担任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1991年5月15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1992年5月18日)、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3月8日)的文书。
不过,《财经》记者发现这些文书只有内容,没有公章。
冯永明一手创办的“光明系”至早可追溯至1985年的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后几经企业更名、资金进出,冯永明始终参与其中。但自1985年至2008年冯永明被捕,只有没有加盖公章的1991年、1992年和1993年三份任命文件,却没有其他年份针对其所在企业的任命文件?
“任命文件并不一定都要有公章,也并不一定每年都有,只有职级、职务变动时才会有。”伊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顾柏春告诉《财经》记者。
冯永明称,其早就从消防厂脱离,“撇清了和国企的关系,不具有‘国字’身份”。
对于冯永明的身份,相关部门不同时期的负责人想法也不一致。在顾柏春看来,“冯永明是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位已退休的伊春市委组织部原领导则告诉《财经》记者,“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造成这种认识分歧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源于历史遗留。
实际上,改革开放初期,一股“下海”经商热潮出现,许多人放弃“公职”,采取停薪留职、停职留薪、辞职、兼职等方式“下海”,由于当时的制度缺位,有些难以说清——一些人停薪留职“下海”拼搏创业,最终发现已不再具有公职身份;有些公职人员虽彻底“断奶”经商,但仍被视为国家干部管理,而他们也乐于接纳身上的“红顶”身份。
冯永明也坦诚,其从伊春市二轻局去梯子厂,并非停薪留职,也非辞职,而是“跳槽”,其档案还留在原单位。事后来看,谁也说不清组织关系是在何处,这也暴露出当时的人事管理混乱。
当时,冯永明同时身兼伊春市工商联的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省工商联第八届执委会成员,黑龙江省总商会的副会长等职位。就此,冯永明家属曾组织专家论证,一些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商联是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这意味着,参加工商联并担任非专职职务的冯永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不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更不是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冯永明身上同时存在“公私”两种身份显然颇为矛盾。
冯永明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该案中,证据并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冯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能证明其为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冯永明不具备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光明集团家具公司的企业性质同系该案关键。“以前,光明集团是国企,有国有资产控股。”伊春市国资委一位负责企业的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
其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李肖霖认为,这一规定虽是针对改制,但同样适用于资产处置。在这里,是否是“国家出资企业”系成立贪污罪与否的关键。
追本溯源,“光明系”的最早企业、光明家具公司是由木制品公司和福仕公司合资创办。根据相关资料,木制品公司为“空壳”,与福仕公司合作的实为伊春家具厂。木制品公司和伊春家具厂均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此推断光明家具公司也为国企?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1年3月26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界定财产性质是依照投资,而非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即“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据此,焦点又回至历史未决问题——当时中方的340万元资产是谁来投资?
冯永明称,340万元股权是登记在木制品公司名下,但木制品公司和伊春市家具厂都是“三无企业”,再往上追溯则变成了一笔糊涂账。二审刑事裁定书称,光明家具公司的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
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等是如何转移至伊春家具厂的,这种“转移”能否称为“投资”,是光明家具公司是否流有“国有血液”的争议关键。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具的证据显示,消防厂与伊春市家具厂曾于1986年5月、10月、12月分别签订了三份《财产移交书》,并于1987年4月11日签订了《固定资产负债移交合同书》。
关于消防厂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冯永明称,此前,消防厂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创办光明家具公司伊始,虽使用了消防厂的曾用地,但土地使用权是向伊春市土地局租用的,与消防厂无关。消防厂曾使用过的国有土地并不能认定对光明家具公司有投资行为。
二审法院也并没有在刑事裁定书中列举国有单位直接投资的凭证或者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确定产权的归属必须首先根据相关账目或者手续记录。伊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未能提供明确伊春家具厂、木制品公司或者光明家具公司是否曾有出资的证明或凭证。二审法院也并没有在刑事裁定书中列举国有单位直接投资的凭证或者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在产权存在模糊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先民后刑’的原则而不应以刑事程序确权。”李肖霖认为,想要界定清楚产权归属,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初始投资的性质。因此,在通过民事司法程序完成产权界定之前,不能通过刑事程序来界定产权。
实际上,冯永明遭遇的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著名的四通集团产权问题(详见《财经》总第16期封面文章“四通产权变局”)便也类似。
成立于1984年的四通集团公司(下称“四通”),虽然成长为中国屈指可数的高科技企业之一,但也曾遇到了和光明集团相似的问题——产权不明。
四通创始人白手起家,因为创业者个人没有出资,产权也未量化。为赢得政策优惠和社会认同,四通当时“挂靠”北京市四季青乡,将财产确定为集体所有。
但在上世纪80年代,四通特别强调自己是“民办企业”,无上级主管,以此区别于“官办集体企业”。但其“公有制”烙印却始终未除,原因在于可享受诸多优惠政策。
为避免财产上的纠葛,四通集团创始者在创立第一年便还清了最初借款。为撇清挂靠关系,四通集团曾将每年的20%的纯利润上交四季青乡,在回报上“两清”,尽快与之脱钩——这一情形和光明集团前身的故事何其相似。
但与光明集团不同的是,四通人在一开始便意识到了产权问题。后来也迎来了最佳解决时期——1987年的股份制改造。
一种摘掉“红帽子”的思路是,给四通经营者留下30%股份,其余70%股份分给北大、清华、中国科学院作为基金,由于认为股权太少,这一思路遭到当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反对。
另一种思路是,存量资产可以先不明晰,重新构造一个四通新技术产业公司,把“新四通”做成一个规范的股份公司。这种思路和之后的MBO(Management Buyout,即经理层融资收购)金融工具有些类似——目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债所融资本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产结构。
专家提出,在转型经济中,MBO不仅可用以大幅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更可用以实现传统公有制企业的转型。
第二种思路虽得到大多数人认同,但因诸多原因最终也未实施成功。
四通错过了最佳的“摘帽子”机会,这次“失之交臂”为四通延续了十多年的产权混沌。四通第一发起人万润南因政治事件出逃美国后,屡称四通财产的50%归其个人所有,这使得四通混乱的产权更加复杂。
邓峰称,“红帽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很多次机会可以安全平稳地摘掉“帽子”,但这取决于企业家的决断、地方政府的态度以及微妙的政商关系。四通曾经的改革尝试虽然功亏一篑,但其方法也为中国诸多为产权所困的企业指明了方向。
实践中看,诸多同类型企业慢慢“洗白”,正是利用MBO等金融工具方式逐渐将公有制企业转型——不断增加个人股份,稀释掉国有资产股份。
冯永明在企业发展后期,不断设立新的公司,尤其是圣泉禾公司的创立,和四通产权改制中成立“新四通”的方法类似,这或可看作冯对“摘帽子”所进行的尝试。
李曙光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北京著名的中关村改革中,许多IT大佬都是“戴红帽子”创业,但他们更懂商业手法,在个人、国家的利益都不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将企业做大,倘若操作不当,也会造成个人和政府的矛盾。
“以现在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则和道德观念来衡量当时的企业行为,显然并不合适。一旦进入诉讼,也应该由民事法庭来确权,尽量不走刑事程序,否则会把产权纠纷变复杂,涉及‘原罪’的企业家也很多。”李曙光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时,应该考量时代背景,根据当时的情况将产权合理地再分配,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个人产权保障之间寻求衡平,这需要高水平的法官对司法体系进行弹性理解,作出最有经济效率的裁判,为今后的类似纷争提供好的判例。
2008年12月12日,冯永明被逮捕一个多月后,伊春市国资委和光明集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将圣泉禾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00万股股权“给付”国资委。此后,政府主导系列重组,据冯永明的申诉书,2010年8月,光明股份公司与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组光明集团家具公司框架协议;之后,光明集团家具公司辗转变更为金叶珠宝公司。
冯永明失去自由后,一直实名举报伊春市委原书记许兆君,称其是构陷自己“冤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8月17日,时任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许兆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5年1月,许兆君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过,许兆君是否牵涉冯永明案,目前尚无定论。
半生中大起大落的商人冯永明,如今又处命运的关键拐点。因贪污价值约7亿元股权被判决死缓,冯永明在两审终结后提出无罪申诉,近日被法院驳回。
这位昔日中国“家具大王”能否因申诉而重获清白,正如他的曲折商路,充满争议又难以预测。
该案创企业界人士贪污数额之最,“贪污股权”的司法认定在中国亦属罕见。
案件定谳终局后,服刑中的冯永明不断申诉,其14万余字的申诉书称,案件侦查时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该案在证据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依然裁判死刑,或是受到地方势力影响。
自进入司法程序后,该案一直存有争议。焦点在于,冯永明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公职人员?该案所涉股权是否系国有资产?上述两个问题亦是定罪贪污的关键。
两级法院均作出一致定论,不过冯永明及其辩护律师和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认定两个问题的证据存疑,不能据此裁判死刑;关键股权的归属,在证据尚模糊的情况下,应由民事法庭先行确权,而不是交由刑事法庭裁判。
案件虽已盖棺,但冯氏家族申诉未止。冯永明的代理律师称将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这起数年前的旧案再成焦点。
山沟林海中闯出的冯永明,亲身品鉴了中国改革开放早年企业野蛮生长时的产权混乱、监管随意以及政商失衡,这为像他一样的企业家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可预知的命运。
木匠创业
曾经掌舵“光明系”的冯永明,身上标签一度十分光鲜——伊春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副会长、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家具大王……
但在2008年之后,冯永明的人生突发逆转,不但自己被判极刑,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其女儿及三个兄弟均身陷囹圄。
黑龙江绥化人冯永明在伊春发迹。1972年,年仅19岁的冯永明在黑龙江伊春市五营林业局木器厂做木工学徒。边陲林城伊春以小兴安岭林区闻名,当地木材生意发达,养活大量以木为生的伊春人。凭借木匠手艺,冯永明成为厂里的技术能手,曾代表木器厂到外地家具厂参观学习。
学习归来后,伊春市第二轻工业局(下称“二轻局”)留冯永明在局生产科工作,意在推广省里制定的家具生产经营模式,冯也转为国家干部身份。
1979年12月,冯永明离开二轻局“下海”创业,自荐到当时已经停产放假四个多月的伊春市公安局青年点、黑龙江伊春消防梯子厂(下称“梯子厂”)工作。
冯永明记得,梯子厂最早是由时任伊春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胡宝旗在1973年创立,胡组织一批技术青年从家里自带生产资料创厂,仿制生产木质消防梯。后因经营不力,工人纷纷离厂,导致梯子厂停产放假。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心想办厂经商的冯永明抓住机会,逆势救厂。冯于1980年1月5日正式出任梯子厂厂长职务,一番整顿后,当年就实现盈利。这成为冯永明商路的起点。
据冯永明称,梯子厂最早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后,梯子厂更名为伊春市消防器材厂(下称“消防厂”),该企业性质也在几年后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全民所有制。
木匠出身的冯永明并不满足仅生产消防梯,他决心将心中的家具梦变为现实。
1984年10月20日,消防厂设立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下称“伊春家具厂”)。1985年2月14日补发的工商资料显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负责人为冯永明。但据冯永明称,伊春家具厂实际上是其借名经营的空壳公司,营业执照虽登记为全民所有制,实则集体企业,国家并未出资。
对此,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3日《关于认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中陈述:“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因没有资金来源,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和从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于1989年被注销工商登记,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1985年1月8日,黑龙江省政府在北京举行欢迎外商到黑龙江投资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10个项目,涉及伊春当地三家家具厂,伊春家具厂便是其中之一。此契机下,冯永明得以和福仕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福仕公司”)接洽。
考虑到伊春家具厂的身份和外商身份相比“逊色一些”,冯永明又向二轻局等单位申请设立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下称“木制品公司”)。1985年11月22日,二轻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木制品公司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木制品公司的设立和伊春家具厂的手法如出一辙。冯永明称,木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系其在1985年通过关系以2000元向伊春市工商局购买的虚构重名的营业执照,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国家也未投资。
木制品公司事后也遭到清理,1988年11月11日,伊春市相关部门认定其注册资金不实,做出“缴回营业执照”的处理。伊春市工商局于1996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对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企业性质请求函的答复》认定,“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登记注册出具的资金全部是虚假的(属‘三无’公司),于198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之所以要违规注册“国企”,冯永明称“当时个人无法和外商合资办企业,借‘国企’之名,是为了和外商合作更顺利”。
若干年后,1995年,冯永明又将伊春家具厂的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多数国企经营惨淡,国家鼓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创新改革,也希望有能力的人可以带领企业走出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改革专家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说,“但当时少有法律可供参照,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谁有能力谁就干,适逢改革开放初期,一帮有想法的人纷纷‘下海’经商,采用个人出资、借用国企外壳这种方式也屡见不鲜,谁也没多想后果,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类型的认定一度十分混乱。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当时,虽然企业性质的认定采用了登记标准,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只进行程序审查,许多实质性条件的认定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这就造成许多企业的登记类型和其实际所有、运营、控制存在着不同,加上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政策的“层积”历史,就产生了企业类型的混乱。
彼时,企业类型混乱的代表即为“红帽子”企业——一种是享受国企待遇但实为集体企业;另一种是实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却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亦被称为“假集体企业”。
“那个时代,除了国企外,大部分企业都为‘红帽子’企业,鲜有私营企业。即便有私人创业,也是‘挂靠’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名下。”邓峰说。
究其原因,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私人举办企业受到的限制较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才能获得贷款、用工上的人事和户口制度、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邓峰介绍,“红帽子”企业“挂靠”的情形又有多种:一种为该企业为私人投资,但以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为上级单位,拥有独立地位;二种是仅仅作为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三种是不存在企业实体组织,仅仅是由被挂靠单位出具公章、介绍信、合同书、银行账号等,挂靠人员内部相对独立核算或者按提留分成的方式进行运营。
时代洪流中创业的冯永明,同诸多“下海”商人一样,显然也绕不开此种“规矩”。冯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因诸多原因戴上头顶的“红帽子”,若干年后却成为“烫手山芋”。
在李曙光看来,在那个改革年代,1988年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实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之后的立法逐渐健全,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企业家的“原罪”自然而生。
冯永明关于伊春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的系列行为,20年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串通伊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非法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家具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捏造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为‘三无企业’,致使工商部门对家具厂和木制品公司企业性质无法认定。”
股改上市
1985年12月18日,木制品公司与福仕公司合资成立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光明家具公司”),冯永明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其中,木制品公司投入340万元占比55%,福仕公司投入280万元占比45%。
340万元的中方投入资产从何而来?冯永明称,一部分是他替消防厂偿还了债务,作为抵偿,消防厂给了他价值147.2万元的设备和厂房等资产;另一部分来源于借款,他个人以筹建光明家具公司的名义向黑龙江省财政厅借款222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中方投资。
冯永明认为,木制品公司只是担名与外方签署合资合同,从未以自身名义对合资公司进行投资,这笔钱应看作他的个人投入及借款,而光明家具公司已和消防厂完全切割,没有关联。但政府却认为,光明家具公司的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投入。
并未算清归属的这笔账,为今后冯永明的罪案以及“光明系”的衰败埋下伏笔。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拉开序幕。有别于90年代之前的戴“红帽子”潮流,这时国家和企业考虑的主要是如何摘掉“红帽子”。
1988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主要职权便是确认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对国有产权进行登记,以及对国有产权进行控制。
中国开始对“红帽子”企业混乱的企业性质、产权归属进行厘清。
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实施,因有一些不合理条款,这部被专家诟病的法规在当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厘清和划分。其中,许多现今看来并不应算作国有资产的产权在当时则被算作国有产权,比如政府对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
但彼时,“红帽子”企业想要摘掉“红帽子”也并不容易。
1998年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要求“摘帽子”,承认企业开办时的真实投资者对企业拥有产权时,必须有合法的“约定”或会计凭证,而不能以几位早已退休或不在职的当事人的口头证明为据。
邓峰介绍说,对有些“红帽子”企业而言,当需要优惠政策的时候,就把“帽子”戴上,当需要私人创业宣传的时候,就把“帽子”摘下。这种反反复复的情况,使得法律在判断企业性质上非常困难。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规模变大,成员变化也越来越大,厘清这些企业的性质,也变得愈发困难。
1990年3月16日,光明家具公司任命冯永明为董事长。1992年,光明家具公司用中方资金组建了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下称“光明集团”),冯永明为总经理。此次变更中,光明家具公司将中方股份移交给光明集团,光明集团取代木制品公司成为光明家具公司的大股东。
集团化之后,企业发展借势上扬。1995年,光明集团被第50届国际统计大会中国组委会、国家统计局、中国科技进步评价中心授予“中国家具之王”称号。
冯永明通过不断向员工、社会募集资金投入发展,企业资产规模越做越大。发展至此,企业谋划上市自然顺理成章。1992年4月,光明集团作为发起人出资3400万元成立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光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家具公司),冯永明为集团家具公司董事长。
但这3400万元(股)的归属依然延续了历史未决问题——是国有还是集体抑或个人仍未明确。
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9月出具的国有资产登记表显示,集团家具公司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1993年3月15日,受政府委托,伊春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以1992年1月25日为基准日出具《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定,光明集团的5530万元净资产,系国有资产投入,属国有股。 冯永明则认为该《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理由为,1992年1月25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时,还未有“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在集团家具公司中没有国有股5530万元,而只有发起人法人股3400万元(股)。
此股权问题,之前从未有所有权人主张,冯永明也一直将“光明系”企业按照民营企业经营,直到1994年1月3日。当天下午,伊春市长办公会在光明集团召开,主要议题为光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会上,政府提出光明集团的国有股红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会后,冯马上找伊春市领导说明光明集团是集体企业。
然而,在1995年10月,集团家具公司上市之前,伊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形成一份报告,认定光明集团是国有企业。
10月末,冯永明即给伊春市委、市政府出具了关于界定光明集团为集体性质的报告。此后,双方一直文来文往,直到企业上市时仍未有定论。
冯永明称,集团家具公司在申报上市时,发起人法人股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登记申报。1995年3月6日,为使股票异地上市,集团家具公司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该立项申请予以批准,之后又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国企上市时,才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民企则不需要。
为何一家“民营企业”上市,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对资产评估进行确认?冯永明对此的答复是,“可能是当时的需要”。
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制定《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开展股份制试点工作。黑龙江省政府为了贯彻中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一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为了达到《股份制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条件,满足股份制试点(股票上市)的要求,光明集团必须有实收资本、投资主体、三年盈利业绩及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还是当时原则上仅支持国有企业上市的条件。
李曙光介绍说,在当时,民营企业基本无法上市。“所以,一些民营企业为了上市,有可能和地方政府联合造假,伪装成国有身份。再加上审查没有现在严格,许多企业钻了空子。”
冯永明认为,伊春市政府为了将光明集团挤入黑龙江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行列,对光明集团进行了一系列的包装,其中包括5530万元的“国有股”认定和伪造的“国有资产登记表”。
转移资产
1996年4月,集团家具公司(现已改名为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000587.SZ,证券简称金叶珠宝)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家具行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增资扩股后,光明集团股份由1000万股(元)增至8200万股(元),占股本总额的36.9%。该股权由光明集团全资控股的伊春光明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所持有。
政府认为这36.9%股本归己所有,系委托建安公司代持。身为董事长的冯永明对此不认同,但也无法左右,开始另觅出路。
事后来看,也主要因这36.9%股本、8200万股的争议,造成了冯永明的贪污罪案。
1995年,冯永明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出资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界定家具厂资产为冯永明一人所有;1997年,其又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光明集团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称“光明集团公司资产由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但两份文件事后均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错误结论”。
2004年7月19日,冯永明为彻底解决产权之争,呈文政府,提出将光明集团中36.9%股本“无条件赠与市政府”,希望从此不再有国有、民营之争。
2004年11月8日,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174号文件形式答复,“把你集团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红利无偿让渡给你们,并作为你集团集体所有,使这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真正成为‘光明人出资’”。
这是当时解决光明集团产权问题的出路之一,但政府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冯永明未接受。冯继续寻找其他的受捐赠对象。
另一方面,冯永明“培养”的另一公司开始慢慢壮大。2000年10月,光明集团控股的光明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与光明集团工会出资成立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圣泉禾公司”)。其中,光明集团出资8200万元,持股93.19%,其他个人出资600万元,持股6.81%。
事实上,圣泉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冯永明。冯称,圣泉禾公司资产的积累与光明集团和上述自然人无关——光明集团投资的8200万元在完成注册验资后即被调回,光明集团没有实际出资;其他自然人也未实际出资。
此后的七年时间里,冯永明通过多次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方式,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公司控股)等22家公司股权及3笔长期投资,陆续转让给圣泉禾公司。
司法文书称,2006年2月起,冯永明决定制作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圣泉禾公司(光明集团持有8200万股,连云港金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600万股)的股权完全转让给其个人出资的菏泽金木工贸有限公司和宁津县群英家具有限公司所持有。
截至2007年11月16日,圣泉禾公司持有光明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绿时代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的股权,和对交通银行、佳木斯造纸厂等3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还间接持有上述公司控(参)股的39家公司股权。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当时,圣泉禾公司净资产约为人民币6.6亿元。
彼时,光明集团的影响力也达巅峰。据200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显示,光明家具位列中国家具行业第一位。光明集团的官方数字显示,公司辉煌时期曾拥有资产总额37.6亿元,累计实现产值40亿元,利润4.2亿元,产品遍布中国、日本、美国、瑞典、韩国、新加坡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冯永明意将股权赠与国家级慈善机构或社会团体,于2008年7月至9月间两次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咨询洽谈捐赠事宜。捐赠洽谈还未有结果时,罪案爆发。 2008年9月,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四宗罪,冯永明及其亲属被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2010年9月6日,伊春市检察院却以冯永明涉嫌贪污罪向伊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1月8日,伊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永明贪污公司股权的净资产价值7亿余元、公司财产1100余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冯永明提起上诉,2011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未开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冯永明贪污圣泉禾公司股权合人民币约6.6亿元,伙同冯开明、冯志明贪污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人民币约8000万元,贪污伊春美华公司虚增红利款人民币约366万元,贪污伊春森林公司虚增红利款人民币约90万元,贪污大连光明公司人民币约685万元,贪污伊春美华公司人民币约31万元,与冯丽嘉(冯永明女儿)共同贪污绿时代公司人民币约7万元,与冯丽嘉共同贪污光明集团家具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约5.4万元。
冯永明想不明白的是,自己从草根创业到管理上市企业,如何与“贪污”扯上关系?
对于贪污犯罪,《刑法》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因此,冯永明在涉案公司中的身份,以及涉案公司的财产性质等问题的界定,成为认定冯永明是否成立贪污罪的关键。
身份不明
两审法院均认为,冯永明系伊春市委任命的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后,他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为证明上述认定,法院的裁定书中列出了三份官方任命文件,分别是伊春市委组织部任命冯永明担任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1991年5月15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1992年5月18日)、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3月8日)的文书。
不过,《财经》记者发现这些文书只有内容,没有公章。
冯永明一手创办的“光明系”至早可追溯至1985年的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后几经企业更名、资金进出,冯永明始终参与其中。但自1985年至2008年冯永明被捕,只有没有加盖公章的1991年、1992年和1993年三份任命文件,却没有其他年份针对其所在企业的任命文件?
“任命文件并不一定都要有公章,也并不一定每年都有,只有职级、职务变动时才会有。”伊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顾柏春告诉《财经》记者。
冯永明称,其早就从消防厂脱离,“撇清了和国企的关系,不具有‘国字’身份”。
对于冯永明的身份,相关部门不同时期的负责人想法也不一致。在顾柏春看来,“冯永明是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位已退休的伊春市委组织部原领导则告诉《财经》记者,“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造成这种认识分歧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源于历史遗留。
实际上,改革开放初期,一股“下海”经商热潮出现,许多人放弃“公职”,采取停薪留职、停职留薪、辞职、兼职等方式“下海”,由于当时的制度缺位,有些难以说清——一些人停薪留职“下海”拼搏创业,最终发现已不再具有公职身份;有些公职人员虽彻底“断奶”经商,但仍被视为国家干部管理,而他们也乐于接纳身上的“红顶”身份。
冯永明也坦诚,其从伊春市二轻局去梯子厂,并非停薪留职,也非辞职,而是“跳槽”,其档案还留在原单位。事后来看,谁也说不清组织关系是在何处,这也暴露出当时的人事管理混乱。
当时,冯永明同时身兼伊春市工商联的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省工商联第八届执委会成员,黑龙江省总商会的副会长等职位。就此,冯永明家属曾组织专家论证,一些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商联是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这意味着,参加工商联并担任非专职职务的冯永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不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更不是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冯永明身上同时存在“公私”两种身份显然颇为矛盾。
冯永明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该案中,证据并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冯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能证明其为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冯永明不具备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产权成疑
光明集团家具公司的企业性质同系该案关键。“以前,光明集团是国企,有国有资产控股。”伊春市国资委一位负责企业的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
其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李肖霖认为,这一规定虽是针对改制,但同样适用于资产处置。在这里,是否是“国家出资企业”系成立贪污罪与否的关键。
追本溯源,“光明系”的最早企业、光明家具公司是由木制品公司和福仕公司合资创办。根据相关资料,木制品公司为“空壳”,与福仕公司合作的实为伊春家具厂。木制品公司和伊春家具厂均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此推断光明家具公司也为国企?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1年3月26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界定财产性质是依照投资,而非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即“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据此,焦点又回至历史未决问题——当时中方的340万元资产是谁来投资?
冯永明称,340万元股权是登记在木制品公司名下,但木制品公司和伊春市家具厂都是“三无企业”,再往上追溯则变成了一笔糊涂账。二审刑事裁定书称,光明家具公司的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
消防厂提供的厂房、设备等是如何转移至伊春家具厂的,这种“转移”能否称为“投资”,是光明家具公司是否流有“国有血液”的争议关键。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具的证据显示,消防厂与伊春市家具厂曾于1986年5月、10月、12月分别签订了三份《财产移交书》,并于1987年4月11日签订了《固定资产负债移交合同书》。
关于消防厂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冯永明称,此前,消防厂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创办光明家具公司伊始,虽使用了消防厂的曾用地,但土地使用权是向伊春市土地局租用的,与消防厂无关。消防厂曾使用过的国有土地并不能认定对光明家具公司有投资行为。
二审法院也并没有在刑事裁定书中列举国有单位直接投资的凭证或者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确定产权的归属必须首先根据相关账目或者手续记录。伊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未能提供明确伊春家具厂、木制品公司或者光明家具公司是否曾有出资的证明或凭证。二审法院也并没有在刑事裁定书中列举国有单位直接投资的凭证或者银行账户往来记录。
“在产权存在模糊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先民后刑’的原则而不应以刑事程序确权。”李肖霖认为,想要界定清楚产权归属,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初始投资的性质。因此,在通过民事司法程序完成产权界定之前,不能通过刑事程序来界定产权。
实际上,冯永明遭遇的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著名的四通集团产权问题(详见《财经》总第16期封面文章“四通产权变局”)便也类似。
成立于1984年的四通集团公司(下称“四通”),虽然成长为中国屈指可数的高科技企业之一,但也曾遇到了和光明集团相似的问题——产权不明。
四通创始人白手起家,因为创业者个人没有出资,产权也未量化。为赢得政策优惠和社会认同,四通当时“挂靠”北京市四季青乡,将财产确定为集体所有。
但在上世纪80年代,四通特别强调自己是“民办企业”,无上级主管,以此区别于“官办集体企业”。但其“公有制”烙印却始终未除,原因在于可享受诸多优惠政策。
为避免财产上的纠葛,四通集团创始者在创立第一年便还清了最初借款。为撇清挂靠关系,四通集团曾将每年的20%的纯利润上交四季青乡,在回报上“两清”,尽快与之脱钩——这一情形和光明集团前身的故事何其相似。
但与光明集团不同的是,四通人在一开始便意识到了产权问题。后来也迎来了最佳解决时期——1987年的股份制改造。
一种摘掉“红帽子”的思路是,给四通经营者留下30%股份,其余70%股份分给北大、清华、中国科学院作为基金,由于认为股权太少,这一思路遭到当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反对。
另一种思路是,存量资产可以先不明晰,重新构造一个四通新技术产业公司,把“新四通”做成一个规范的股份公司。这种思路和之后的MBO(Management Buyout,即经理层融资收购)金融工具有些类似——目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债所融资本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产结构。
专家提出,在转型经济中,MBO不仅可用以大幅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更可用以实现传统公有制企业的转型。
第二种思路虽得到大多数人认同,但因诸多原因最终也未实施成功。
四通错过了最佳的“摘帽子”机会,这次“失之交臂”为四通延续了十多年的产权混沌。四通第一发起人万润南因政治事件出逃美国后,屡称四通财产的50%归其个人所有,这使得四通混乱的产权更加复杂。
邓峰称,“红帽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很多次机会可以安全平稳地摘掉“帽子”,但这取决于企业家的决断、地方政府的态度以及微妙的政商关系。四通曾经的改革尝试虽然功亏一篑,但其方法也为中国诸多为产权所困的企业指明了方向。
实践中看,诸多同类型企业慢慢“洗白”,正是利用MBO等金融工具方式逐渐将公有制企业转型——不断增加个人股份,稀释掉国有资产股份。
冯永明在企业发展后期,不断设立新的公司,尤其是圣泉禾公司的创立,和四通产权改制中成立“新四通”的方法类似,这或可看作冯对“摘帽子”所进行的尝试。
李曙光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北京著名的中关村改革中,许多IT大佬都是“戴红帽子”创业,但他们更懂商业手法,在个人、国家的利益都不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将企业做大,倘若操作不当,也会造成个人和政府的矛盾。
“以现在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则和道德观念来衡量当时的企业行为,显然并不合适。一旦进入诉讼,也应该由民事法庭来确权,尽量不走刑事程序,否则会把产权纠纷变复杂,涉及‘原罪’的企业家也很多。”李曙光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时,应该考量时代背景,根据当时的情况将产权合理地再分配,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个人产权保障之间寻求衡平,这需要高水平的法官对司法体系进行弹性理解,作出最有经济效率的裁判,为今后的类似纷争提供好的判例。
2008年12月12日,冯永明被逮捕一个多月后,伊春市国资委和光明集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将圣泉禾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00万股股权“给付”国资委。此后,政府主导系列重组,据冯永明的申诉书,2010年8月,光明股份公司与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组光明集团家具公司框架协议;之后,光明集团家具公司辗转变更为金叶珠宝公司。
冯永明失去自由后,一直实名举报伊春市委原书记许兆君,称其是构陷自己“冤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8月17日,时任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许兆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5年1月,许兆君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过,许兆君是否牵涉冯永明案,目前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