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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虽未在我国建立,但诸多地方已有试点,对于补偿的方式、补偿的标准等也作了规定。但对于补偿程序却相对混乱,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相关论述也较少,特别是对刑事被害人申请条件,虽相关学者有所涉及,但各持己见。主要有“生活困境”说、“协助追诉”说、“合理通知”说、“责任区分说”和综合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 申请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的涵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一个实体问题,显而易见,笔者需要论述的是一个程序问题,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不是补偿制度的附庸,它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具而存在,它还有自己一些独立的价值。它主要是指对于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而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其一定补偿的步骤、方式与方法的总称。它贯穿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全过程。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申请的条件
申请条件是指刑事被害人及相关权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特定的机关(构)申请国家补偿。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条件的规定大同小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活困境”说
“生活困境说”也就是指只有在被害人因犯罪陷于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才能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偿申请。如法国1977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国家补偿以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为补偿对象,并且被害人必须经济困难而用其他方法又无法得到补偿。韩国《被害人救助法》第3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人不明或者犯罪人无资力等事由,不能获得赔偿的全部或一部,并由此造成维持生计有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应依本法规定,应对被害人或遗族支付犯罪被害救助金。”荷兰规定被害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经济能力能够承受该损失时,不予补偿。美国加州的被害人补偿项目规定被害人的流动资产未超过3万美元的可以补偿。
(二)“协助追诉”说
“协助追诉”说是指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必须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的相关责任,否则消极行为将会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补偿。如英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定,犯罪被害人有协助刑事司法机关的义务,如果他怠慢了这一义务,将成为不向其补偿或减额补偿的理由。
(三)“合理通知”说
“合理通知”说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告知有关机关,否则也无法得到补偿。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对于刑事被害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必须是案件已成为刑事诉讼案件,或者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告。”美国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被害人只有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72小时内向相关机构(包括法律执行机构和其他可报案的州立机构)报案,并且在受到伤害或死亡后两年内提出补偿请求并写入档案,才符合补偿机构发放补偿金的条件。
(四)“责任区分”说
“责任区分”说是指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应当根据被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美国的《犯罪被害人法》规定,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的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规定,被害人如果因自己有责行为导致遭受犯罪侵害,则不能获得补偿。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规定,被害人挑衅犯罪的,或被害人对遭受被害负有一定责任的,不支付或减额支付。
(五)综合说
综合说是将补偿申请的条件多元化,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国家补偿。例如我国香港地区《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就属于这种情形。
三、对我国补偿申请条件的重新厘定
综合各国补偿申请条件的规定来看,都对补偿申请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适用补偿申请的具体案件各国各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学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申请的条件还没有达成一致,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却有相关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范》第203条规定: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救助。虽然司法实践中有了相关规定,但《规范》的适用阶段有限,有许多其他类型案件的受害人无法得到《规范》的救助。笔者认为,要想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申请条件,首先必须从国家补偿的宗旨出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本目标就是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申请条件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以事后赔偿不能为原则,事中先行补偿为例外。也就是说,被害人要想申请国家补偿,一般情况下,必须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国家补偿,否则补偿的范围太广,容易导致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至于先行补偿申请,总体而言是在某些特许情形下,不先予补偿可能导致被害人生活陷于困境,这时国家便有了救助的义务。(2)必须建立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之上,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这一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顾名思义,必须是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制度,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必须是在我国范围内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因为国家对被害人给予补偿是基于国家有尽最大义务防止本国国土范围内犯罪发生的义务而产生的,因此对于在本国国土范围外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并不能得到补偿。(4)被害人必须是因暴力型犯罪而遭受侵害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八大类犯罪。这主要是这八类犯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的危害最大,对社会的影响也较大,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宝贵的,在这几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损害而又无法赔偿被害人时,将会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创伤。(5)从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一种被害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有时效的限制,否则将会使被害人补偿程序随意启动,既损害补偿制度的权威,又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 郭云忠.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法学家,2000,(05).
[2] 周欣、袁容林.美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览[J].中国司法,2005,(02).
[3] 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法学研究,2007,(02).
[4] 朱晓光.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D].吉林大学,2009.
[5] 张立军.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 申请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的涵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一个实体问题,显而易见,笔者需要论述的是一个程序问题,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不是补偿制度的附庸,它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具而存在,它还有自己一些独立的价值。它主要是指对于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而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其一定补偿的步骤、方式与方法的总称。它贯穿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全过程。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申请的条件
申请条件是指刑事被害人及相关权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特定的机关(构)申请国家补偿。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条件的规定大同小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活困境”说
“生活困境说”也就是指只有在被害人因犯罪陷于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才能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偿申请。如法国1977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国家补偿以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为补偿对象,并且被害人必须经济困难而用其他方法又无法得到补偿。韩国《被害人救助法》第3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人不明或者犯罪人无资力等事由,不能获得赔偿的全部或一部,并由此造成维持生计有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应依本法规定,应对被害人或遗族支付犯罪被害救助金。”荷兰规定被害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经济能力能够承受该损失时,不予补偿。美国加州的被害人补偿项目规定被害人的流动资产未超过3万美元的可以补偿。
(二)“协助追诉”说
“协助追诉”说是指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必须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的相关责任,否则消极行为将会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补偿。如英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定,犯罪被害人有协助刑事司法机关的义务,如果他怠慢了这一义务,将成为不向其补偿或减额补偿的理由。
(三)“合理通知”说
“合理通知”说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告知有关机关,否则也无法得到补偿。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对于刑事被害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必须是案件已成为刑事诉讼案件,或者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告。”美国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被害人只有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72小时内向相关机构(包括法律执行机构和其他可报案的州立机构)报案,并且在受到伤害或死亡后两年内提出补偿请求并写入档案,才符合补偿机构发放补偿金的条件。
(四)“责任区分”说
“责任区分”说是指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应当根据被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美国的《犯罪被害人法》规定,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的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规定,被害人如果因自己有责行为导致遭受犯罪侵害,则不能获得补偿。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规定,被害人挑衅犯罪的,或被害人对遭受被害负有一定责任的,不支付或减额支付。
(五)综合说
综合说是将补偿申请的条件多元化,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国家补偿。例如我国香港地区《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就属于这种情形。
三、对我国补偿申请条件的重新厘定
综合各国补偿申请条件的规定来看,都对补偿申请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适用补偿申请的具体案件各国各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学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申请的条件还没有达成一致,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却有相关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范》第203条规定: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救助。虽然司法实践中有了相关规定,但《规范》的适用阶段有限,有许多其他类型案件的受害人无法得到《规范》的救助。笔者认为,要想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申请条件,首先必须从国家补偿的宗旨出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本目标就是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申请条件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以事后赔偿不能为原则,事中先行补偿为例外。也就是说,被害人要想申请国家补偿,一般情况下,必须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国家补偿,否则补偿的范围太广,容易导致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至于先行补偿申请,总体而言是在某些特许情形下,不先予补偿可能导致被害人生活陷于困境,这时国家便有了救助的义务。(2)必须建立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之上,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这一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顾名思义,必须是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制度,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必须是在我国范围内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因为国家对被害人给予补偿是基于国家有尽最大义务防止本国国土范围内犯罪发生的义务而产生的,因此对于在本国国土范围外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并不能得到补偿。(4)被害人必须是因暴力型犯罪而遭受侵害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八大类犯罪。这主要是这八类犯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的危害最大,对社会的影响也较大,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宝贵的,在这几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损害而又无法赔偿被害人时,将会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创伤。(5)从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一种被害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有时效的限制,否则将会使被害人补偿程序随意启动,既损害补偿制度的权威,又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 郭云忠.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法学家,2000,(05).
[2] 周欣、袁容林.美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览[J].中国司法,2005,(02).
[3] 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法学研究,2007,(02).
[4] 朱晓光.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D].吉林大学,2009.
[5] 张立军.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