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扩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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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增值税转型的完成,增值税扩围问题的讨论也渐渐"热"起来,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一改革将克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些弊端,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制;但改革的推行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阻力,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运筹,才能解决改革中的瓶颈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营业税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但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的不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宽窄有所不同。第一类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第二类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第三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征收范围;第四类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了服务业,即在制造、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服务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一类的征税范围最广,是最完善的增值税,也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把现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以逐步完善我国增值税以及流转税体系,促进我国税制的进步与发展。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弊端
  (一)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部分货物、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抵扣链条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等问题
  理论上最完善的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应包含制造、批发、零售以及劳务服务,应就其货物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和实现的价值增值征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并未对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征收增值税,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对大多数税目以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没有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营业税纳税人交营业税,而不交增值税,其购进的货物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就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而承担了这部分的增值税,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营业税税制最大的弊病在于重复征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额又以全额计征,无疑是对同一课税对象既征收了增值税又征收了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例如,销售自行建造的不动产要全额计征营业税,但外购的材料用于该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所负担的增值税是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作为不动产成本的这部分外购材料,在购入时缴纳了增值税,在出售不动产时又负担了营业税,这样重复征税就加重了纳税人税收负担,造成了税负不公,同时也阻碍了专业化分工。
  (二)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平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成体系,没有相互制约,易发生偷税漏税行为,从而减少税收收入
  平行征收,即对同一课税对象征增值税则不征营业税,征营业税则不征增值税。增值税是单一环节就其增值额征税,并实行环环相扣的制约机制;营业税则是就其营业额一次性课税。二者征收环节、计税方法、征收方式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征管,二者之间缺乏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一方面,自2002年至2008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若新办企业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属国税征管,这样不仅方便征管,同时税务机关又掌握了增值税的纳税信息,企业要想偷逃企业所得税就不容易了;相反,若新办企业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而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管,这样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而且国家税务机关在没有掌握企业营业税纳税信息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企业所得税的偷漏税行为。
  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方式日益多样化,税收征收范围日益交叉与模糊化,纳税人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对于既交增值税又交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说,若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多,该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抵扣进项税额,已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若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该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之被认定营业税纳税人,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在上述筹划中不管是用合法的手段避税,还是用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纳税人少缴了税款,就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运费抵扣不合理
  在我国境内提供运输业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运输发票上载明金额的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国家就损失了4%的税收收入,这种政策显然是不尽合理的。
   二、制约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的瓶颈
  纵观历史,从古至今每项改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同样,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也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力。
  (一)国税与地税间的矛盾将成为这次改革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按税种分为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由国税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的第一大税种,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就意味着地方将失去第一大税种、地方税收收入也将大幅度减少。这无疑是从地方灶里挖饭吃,把地方的蛋糕分给中央,中央与地方现有的税收收入分配的均衡局面将被打破,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将要进行重大调整。
  (二)由征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的各个行业会因改革而导致税负变化不均衡
  在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制中,按行业设计了不同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是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是5%,而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若通过改革将以上营业税9个税目改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增值税统一的比例税率来征收,各行业因其自身性质和特点不同而导致税负的变化程度各异:对原本税率不同而税负相同的行业实施统一的增值税税率,可能导致税负变化幅度不同而造成改革后税负出现差异;对原本税率、税负都相同的行业实施统一的增值税税率,也可能导致改革后税负出现差异,因为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进项税额较多的行业在改革后会抵扣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于进项税额较少的行业税负会较轻。税负变化不均衡的问题,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三)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例低、抵扣制度实施范围小,不利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行
  增值税纳税人按其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且会计核算水平较高,对其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年应税销售额没达标、会计核算不健全,对其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虽然现行的增值税制一般纳税人标准较以前有所降低,但是对于一些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业来说,现行的标准还是难以达到。这导致了一般纳税人的比例较低,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制度难以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中实施、这样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在大范围内推广。也就是说,如果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在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在这当中大部分纳税人还是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简易办法来征收,仍然无法实施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无法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无法体现改革的初衷、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的思路
  虽然改革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方向是正确的,只要因地制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破解难题、才能有效地推动增值扩围改革进程.
  (一)在明确划分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加大税收收入的地方分享比例
  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中央与地方、国税与地税的矛盾,国家税务局所征管的增值税税基扩大而地方税务局丧失了对营业税的征管权。针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地税税收征管权范围的缩小,应该适当的提高税收收入的地方分享比例,保证地方的既得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防止出现地方政府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现象,同时也避免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过度不均衡、地方因缺乏必要的资金而难以发展。这样才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增强改革的合力。
  (二)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并针对特殊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改革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若在短时期内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急剧变化,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阻力、遭到更多的反对,这样不仅不利于改革的推行,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改革成功的经验,采用过度政策,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循序渐进地推行改革。以便增营两税的有效对接,避免纳税人税负的大起大落。
  此外,针对特殊行业,必要时采取减免税,给予必要的扶持。例如有利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文化体育业,应给予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扩大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范围,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能力
  若营业税纳税人在改革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改革只是名义上的改革,仅仅变化了税种的名称,更换了税收征管机关,没有发生质的改变,改革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的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适当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使更多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从而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而不中断,发挥出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监督作用,完善其相互制约的机制。
  同时,还需提高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以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应纳税额,为抵扣制度的大范围内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增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素质
  伴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行,一九九四年以来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设置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职能需要重新界定,税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同时还要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提高科技管税的支撑能力。
  总而言之,扩大增值税的履盖面、将服务业纳入其中,是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进程中一项重大改革,是促进"十二五"以及今后更长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庞凤喜.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赵轶 (1990年-),女,汉族,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0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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