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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油价破“八”,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反响,认为我国油质差,价却高。消费者难以接受如此涨价幅度,我国的油价定价是否合理一直受到各方的质疑。我国油价的定价机制源于2008年年底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两份重要文件对成品油价税费机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和解释。
《通知》规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让我们来解析这句话,成品油含税价格=(原油价格 加工成本) 适当利润 税金,其中:油企负担生产成本(原油成本及加工成本)和获得国家规定的“适当利润”。《管理办法》第六条描述原油价格为“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第七条对“适当利润”作了描述:“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高于100美元时)计算成品油价格。”汽柴油税金占零售价格比分别为29%和26%,从发展中国家来看,该税价比水平明显偏高。美国汽柴油税价比约为12%,这也是为何美国要比中国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低的原因,实际上剔除税的因素后我国汽柴油价格要略低于美国。由此可见,解决问题的出路在减税。
目前,我国对汽柴油主要征收消费税和城建及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其中:增值从价征收,税率为17%,消费税从量征收,汽柴油消费税每升分别为1元和0.8元,城建及教育附加费费率为流转税额的10%。由于增值税和城建教育附加费是广泛征收的税费,具有普适性,一般不宜调整,因此,这3项税费的关键点和最具弹性及可操作性的就是消费税,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的规定也是始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至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至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同时作为城建及教育附加费和增值税的税基,因此,消费税对油价的影响额要超过它表面的增收率,也就是说,消费税额的增减变化对最终油价的影响很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它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对燃油征收消费税也为世界多国所采用,成为调节燃油消费的重要手段,但这些国家征收燃油消费税大多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政府根据油价的涨跌适时调整征收率。如:上一个油价高涨时期——2008年,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多国就调减了燃油消费税;香港也在此时期全免了柴油消费税;印度2008年6月4日上调汽油、柴油及燃气价格,同时降低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随着2012年以来又一波油价高企,多国酝酿通过减税来抑制油价过快。2011年10月,巴西将汽油“经济领域干预税”由每升0.230雷亚尔下调至0.192雷亚尔,以稳定物价、抑制通胀。巴西财政部估计,这项政策在2011年内导致税收减少约2770万美元。
消减成品油消费税正切合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两会报告多次强调:将重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超11.7万亿元,增长12.8%,面对一直高速增长的财税收入,社会各界积极呼吁:“减税重在落实,进行实质性减税。”消减成品油消费税将是对此政策的有力贯彻落实。
从国家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固定用途来看,也有必要减少此项税收。《通知》规定“成品油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对于转移支付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转移支付中一般转移支付应该减少,特别是转项转移支付应该取消,这不仅可以“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情况”,又解决了减税的问题。在油价较低时期,为节约能源和调节消费,对成品油征收较高税费是合理的,但在高油价时期,对成品油减税则是明智的选择。减税虽然会影响政府的税费收入,但保持国内油价相对稳定,对于抑制通胀、减轻民众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针对国际市场油价高企,由国家财政、石油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分担价格上涨的压力是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选择,从而保证特殊时期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运行。高油价下,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可适当调控,但决不能过之。宏观经济学原理揭示,政府对自由市场实施限制性价格管制,就会产生物品短缺,必然会滋生黑市交易和不公平配给,进而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损失。目前,最行之有效并且“伤害最小”的药方就是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经验,在高油价时期通过消减税收缓解油价上涨的压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吉林省委副主委)
《通知》规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让我们来解析这句话,成品油含税价格=(原油价格 加工成本) 适当利润 税金,其中:油企负担生产成本(原油成本及加工成本)和获得国家规定的“适当利润”。《管理办法》第六条描述原油价格为“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第七条对“适当利润”作了描述:“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高于100美元时)计算成品油价格。”汽柴油税金占零售价格比分别为29%和26%,从发展中国家来看,该税价比水平明显偏高。美国汽柴油税价比约为12%,这也是为何美国要比中国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低的原因,实际上剔除税的因素后我国汽柴油价格要略低于美国。由此可见,解决问题的出路在减税。
目前,我国对汽柴油主要征收消费税和城建及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其中:增值从价征收,税率为17%,消费税从量征收,汽柴油消费税每升分别为1元和0.8元,城建及教育附加费费率为流转税额的10%。由于增值税和城建教育附加费是广泛征收的税费,具有普适性,一般不宜调整,因此,这3项税费的关键点和最具弹性及可操作性的就是消费税,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的规定也是始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至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至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同时作为城建及教育附加费和增值税的税基,因此,消费税对油价的影响额要超过它表面的增收率,也就是说,消费税额的增减变化对最终油价的影响很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它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对燃油征收消费税也为世界多国所采用,成为调节燃油消费的重要手段,但这些国家征收燃油消费税大多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政府根据油价的涨跌适时调整征收率。如:上一个油价高涨时期——2008年,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多国就调减了燃油消费税;香港也在此时期全免了柴油消费税;印度2008年6月4日上调汽油、柴油及燃气价格,同时降低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随着2012年以来又一波油价高企,多国酝酿通过减税来抑制油价过快。2011年10月,巴西将汽油“经济领域干预税”由每升0.230雷亚尔下调至0.192雷亚尔,以稳定物价、抑制通胀。巴西财政部估计,这项政策在2011年内导致税收减少约2770万美元。
消减成品油消费税正切合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两会报告多次强调:将重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超11.7万亿元,增长12.8%,面对一直高速增长的财税收入,社会各界积极呼吁:“减税重在落实,进行实质性减税。”消减成品油消费税将是对此政策的有力贯彻落实。
从国家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固定用途来看,也有必要减少此项税收。《通知》规定“成品油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对于转移支付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转移支付中一般转移支付应该减少,特别是转项转移支付应该取消,这不仅可以“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情况”,又解决了减税的问题。在油价较低时期,为节约能源和调节消费,对成品油征收较高税费是合理的,但在高油价时期,对成品油减税则是明智的选择。减税虽然会影响政府的税费收入,但保持国内油价相对稳定,对于抑制通胀、减轻民众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针对国际市场油价高企,由国家财政、石油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分担价格上涨的压力是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选择,从而保证特殊时期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运行。高油价下,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可适当调控,但决不能过之。宏观经济学原理揭示,政府对自由市场实施限制性价格管制,就会产生物品短缺,必然会滋生黑市交易和不公平配给,进而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损失。目前,最行之有效并且“伤害最小”的药方就是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经验,在高油价时期通过消减税收缓解油价上涨的压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吉林省委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