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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健全法制,厉行法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要求。“我爸是李刚”这个特定社会现象的产生,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多角度、多层次的深入分析这一现象,以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充分认识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始终如一地贯彻法治精神。
【关键词】 我爸是李刚;社会现象;多角度;法治
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李启铭在河北大学醉酒驾车肇事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 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国人的关注。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一起单纯的交通肇事,但细细品味那一句无比嚣张和霸道的“我爸是李刚”,却能够从中得到很多启示,本文尝试从多个角度分析其背后隐藏的法治建设问题,以期对当前社会的法治进程有所助益。
一、从李刚的角度看:部分官员执法尚待规范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其中,有法必依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其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即遵守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在“李刚门”中,李刚并没有参与这起交通肇事,也没有指使和纵容李启铭,李启铭喊出的“我爸是李刚”也只是单方面说明了二人的父子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刚和本案并无关联。但如果进一步思考,借用一位凤凰网友的话说,现在有些官员对自己的子女疏于管教,没有很好的以身作则,才会导致这种口出狂言,不可一世的“公子”频频出现,如果这种现象任其发展的话,只能让官员的公信力荡然无存。也就是说,社会上部分官员的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不法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造成“我爸是李刚”这一狂言出现的重要原因。所以,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不但是调整收入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缩小贫富差距,更重要的是建设法治社会,廉洁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
二、从李启铭的角度看: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
公民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在法律调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李启铭驾车撞死了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每天都在中国发生,但李启铭酒后驾车的坦然,撞人之后的从容,被拦截后的嚣张等,显示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至少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法律责任意识的欠缺
所谓的法律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法律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各种法律义务和职责,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有法律责任意识,即使发生了违法行为也能降低其社会危害;没有法律责任意识,再安全的法律行为也会出现险情,即使很小的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作为肇事者,应该马上停车,积极的救助伤员,尽可能的挽回和补救损失,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最大可能的减少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比单纯的交通肇事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而主动救治积极赔付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可以酌定从轻的法律情节。李启铭出事故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继续开车去女生宿舍楼接他的大学生女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2、法治教育需加强
交通肇事将人撞伤后,原本应当积极救助受伤者,然后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勇于承担应当担负的责任,这本是最基本的义务,常人尚能做到,更何况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这不仅让我们想到,我们的教育是不是有问题?我们的教育在一些地方越来越功利化,一切向分数看齐,分数是学生的命根,于现今的学校教育而言,过度的重视知识和能力,而忽视了对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育。如果说高分低能是教育的失败,那高分低德、高分违法犯罪则更是教育的悲哀。受过十几年学校教育的学生,在面对酒驾造成的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时,竟然说出“我爸是李刚”这种话,这真的应该让我们反思,在学校传授学生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是不是同时应该关注他们的思想教育和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和法律素质?
三、从学生和学校的角度看:法治维护令人担忧
论语中有一句话:“见义不为,无勇也”。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我们尊法、知法、守法,更需要我们护法,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勇敢的与其做斗争。肇事者李启铭开车撞倒两名女同学后想逃跑,却很快被学校的保安和学生截住,很是令人欣慰。可是当案件的进展需要目击者出面作证的时候,朝夕相处的同学却没有人肯露面,这是何等的悲哀?出面作证,本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对于出头的学生来说,却有可能为此背负处分的沉重代价,如此看来,我们没有理由责怪不出面作证的学生。那么,学校呢?在肇事后,学校选择了低调处理,究其原因,无非是觉得“撞人事件”较敏感:一者自身也是责任关联方,稍有不慎,就会将自己卷进去;二者交通事故背后,牵扯到的权力线路很是繁复。所以,不约而同的,学生和学校都选择了沉默。“都希望战胜邪恶,大众受益,但都不愿出头,毕竟代价是自己的”,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森将此总结为“搭便车困境”。私利的考量,让其集体走向了沉默。只是沉默之后,谁又来救赎我们的良知与责任?
出面作证需要个人的良知、品性和勇气,作为大学生,作为中国未来的栋梁,必须要敢于站到法律一边。而作为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良知、品性和勇气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如母亲一般关怀和照顾自己的学生,勇敢的伸张正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害。马丁•路德•金曾说过:“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却发现,最大的悲哀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因此,对于实现法治社会来说,不仅要执法必严,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违法必究,只有壮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量,才能使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感到恐惧,以净化我们的社会风气。
“我爸是李刚”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中国的法治化是一个需要几代人为之奋斗的长期过程,充分认识其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有信心,也要有耐心,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要有承受挫折和法治代价的勇气和毅力,坚定不移的推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关键词】 我爸是李刚;社会现象;多角度;法治
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李启铭在河北大学醉酒驾车肇事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 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国人的关注。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一起单纯的交通肇事,但细细品味那一句无比嚣张和霸道的“我爸是李刚”,却能够从中得到很多启示,本文尝试从多个角度分析其背后隐藏的法治建设问题,以期对当前社会的法治进程有所助益。
一、从李刚的角度看:部分官员执法尚待规范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其中,有法必依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其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即遵守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在“李刚门”中,李刚并没有参与这起交通肇事,也没有指使和纵容李启铭,李启铭喊出的“我爸是李刚”也只是单方面说明了二人的父子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刚和本案并无关联。但如果进一步思考,借用一位凤凰网友的话说,现在有些官员对自己的子女疏于管教,没有很好的以身作则,才会导致这种口出狂言,不可一世的“公子”频频出现,如果这种现象任其发展的话,只能让官员的公信力荡然无存。也就是说,社会上部分官员的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不法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造成“我爸是李刚”这一狂言出现的重要原因。所以,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不但是调整收入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缩小贫富差距,更重要的是建设法治社会,廉洁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
二、从李启铭的角度看: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
公民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在法律调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李启铭驾车撞死了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每天都在中国发生,但李启铭酒后驾车的坦然,撞人之后的从容,被拦截后的嚣张等,显示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至少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法律责任意识的欠缺
所谓的法律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法律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各种法律义务和职责,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有法律责任意识,即使发生了违法行为也能降低其社会危害;没有法律责任意识,再安全的法律行为也会出现险情,即使很小的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作为肇事者,应该马上停车,积极的救助伤员,尽可能的挽回和补救损失,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最大可能的减少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比单纯的交通肇事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而主动救治积极赔付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可以酌定从轻的法律情节。李启铭出事故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继续开车去女生宿舍楼接他的大学生女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2、法治教育需加强
交通肇事将人撞伤后,原本应当积极救助受伤者,然后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勇于承担应当担负的责任,这本是最基本的义务,常人尚能做到,更何况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这不仅让我们想到,我们的教育是不是有问题?我们的教育在一些地方越来越功利化,一切向分数看齐,分数是学生的命根,于现今的学校教育而言,过度的重视知识和能力,而忽视了对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育。如果说高分低能是教育的失败,那高分低德、高分违法犯罪则更是教育的悲哀。受过十几年学校教育的学生,在面对酒驾造成的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时,竟然说出“我爸是李刚”这种话,这真的应该让我们反思,在学校传授学生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是不是同时应该关注他们的思想教育和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和法律素质?
三、从学生和学校的角度看:法治维护令人担忧
论语中有一句话:“见义不为,无勇也”。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我们尊法、知法、守法,更需要我们护法,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勇敢的与其做斗争。肇事者李启铭开车撞倒两名女同学后想逃跑,却很快被学校的保安和学生截住,很是令人欣慰。可是当案件的进展需要目击者出面作证的时候,朝夕相处的同学却没有人肯露面,这是何等的悲哀?出面作证,本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对于出头的学生来说,却有可能为此背负处分的沉重代价,如此看来,我们没有理由责怪不出面作证的学生。那么,学校呢?在肇事后,学校选择了低调处理,究其原因,无非是觉得“撞人事件”较敏感:一者自身也是责任关联方,稍有不慎,就会将自己卷进去;二者交通事故背后,牵扯到的权力线路很是繁复。所以,不约而同的,学生和学校都选择了沉默。“都希望战胜邪恶,大众受益,但都不愿出头,毕竟代价是自己的”,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森将此总结为“搭便车困境”。私利的考量,让其集体走向了沉默。只是沉默之后,谁又来救赎我们的良知与责任?
出面作证需要个人的良知、品性和勇气,作为大学生,作为中国未来的栋梁,必须要敢于站到法律一边。而作为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良知、品性和勇气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如母亲一般关怀和照顾自己的学生,勇敢的伸张正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害。马丁•路德•金曾说过:“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却发现,最大的悲哀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因此,对于实现法治社会来说,不仅要执法必严,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违法必究,只有壮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量,才能使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感到恐惧,以净化我们的社会风气。
“我爸是李刚”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中国的法治化是一个需要几代人为之奋斗的长期过程,充分认识其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有信心,也要有耐心,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要有承受挫折和法治代价的勇气和毅力,坚定不移的推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