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拥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人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然而,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网,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一刀切”误区以面对真实而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拥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人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然而,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网,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一刀切”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
其他文献
目前部分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依据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不清晰、不具体,特别是在集资类案件中,涉案财产经常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这些案外第三人财产在侦查阶段被一并查封、冻结,随后直接认定裁判,最终导致在执行阶段错误执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当刑事判决直接将案外人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时,还需要要求裁定补正甚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仅因对涉案财产判项存有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几无可能.因此,本文根据现行刑事判决涉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实现,是承包人优先获取工程款的利器.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受让人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从什么时间起算、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入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否视为行使优先权等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结果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损司法权威.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规则.
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不断地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是德国为了培养统一的完全法律人、完成统一执法和司法任务而量身订作的法学教育方法.民法的鉴定式分析法通常围绕请求权展开,这需要以检索民法体系中的请求权为基础,具体则以法律效果配置为分析起点.在整个鉴定式分析过程中,应贯彻普遍的思维法则以及实体法和法教义学作出的结构性预设,精简得当地展开分析论证,冗余即为错误.德国民法案例分析框架和分析结构比较成熟,在发现问题并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值得我们学习、参照,但显然不能照搬照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关键的标准之一是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对于弱人工智能主体而言,因它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所以必须坚持传统犯罪主体理论,在现有的刑法框架内定罪处罚.对于强人工智能主体而言,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即使有违于传统的刑法理论,面对有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的强人工智能的规制,应该用
明清时期的几部长篇通俗小说反映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作者是坚定捍卫男性中心主义制度的,还是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有些摇摆不定,都可能从主观态度和客观反映两方面,表现出自己心中的理想女性.这些理想女性可以概括为四类,即“实用型”“灵魂型”“德情兼备型”“缺憾美型”.这四类理想女性是宗法制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的“四无”女性,通过小说作者的塑造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法治中国内涵丰富,可从多角度开展研究.从语用关联的维度看,法治中国存在交叉的4层含义:第一,用法治修饰中国,在联想语用中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及其体系,进而为法治话语权的形成奠定语词基础.第二,用法治定义中国,在执政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含义、原则要求、意义特征以及实现方法等,进而为形塑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奠定逻辑基础.第三,用法治打量中国,发现、确定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的社会矛盾.第四,用法治建设中国,以法治战略、法治规划等为主线,协同推进法治国家
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风险立法,呈现出单行法外观和公私法规范交叉混合的“拼盘式”构造,这样的结构迥异于公私法分立框架下的传统部门法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立法结构的变化是为了回应法律规制对象的特殊需要,风险立法亦然.以单行法面貌呈现的风险立法旨在回应不同风险领域规制体制的差异,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拼盘”实际上均指向同一风险规制目标.以“部门法分立格局的行业延伸”来解读风险立法,割裂了风险规制的整体主义视,角与公私合作的规制工具体系.立足于特定行业领域的风险立法应具有超越部门法分立格局的独特结构与体系,
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具有政府推进的特点,目前已形成“刚性”和“柔性”两种推进模式.“刚性”模式潜合法律依据不完善、法定权限有欠缺等合法性风险,易导致劳动人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柔性”模式存在非强制性指引因缺乏配套激励机制而导致的推进失灵风险,企业合规管理易产生有名无实的“符号化”现象.控制合法性风险,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备政府推进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限来化解.推进失灵风险的防范,应在柔性指引的基础上,配套建立多种激励机制以充分激发企业合规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实际行动.
预重整是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又导向庭内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程序,其呈现出预先打包重整、部分预先打包重整、预协商重整、重组支持协议等多种样态.预重整的规范构建应当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层面.预重整的结果规制主要是规范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获得批准进而产生强制效力的过程;顸重整的程序规制应着眼于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整个流程设计,以程序正义的维护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预重整程序中还需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但不宜采取指定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法院和政府过度介
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既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的关键举措,也是在协商性司法中构建控辩平衡诉讼机制的前提条件.通过对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的比较,可以清晰地看出两者在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含义上的差异.以此为基础设立我国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判断标准,赋予值班律师讯问在场权和在特定条件下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拒绝签字权,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开示制度,设立严谨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并建立值班律师职责清单制度,应成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的路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