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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的高等学校一直实施国家统一的工资和福利制度,高等学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校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对高校现有的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针对高等学校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寻求建立新的符合国情和以人为本的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制度改革研究
相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高校的工资和福利制度还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高校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养老制度,并且缺乏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识。
一、中国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从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开始形成定制,并一直延续至今。退休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劳动,并获得相应保障的制度。退休制度涉及到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退休费调整等相关问题
1.符合退休的条件。国务院于197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首次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的人员退休条件作出了规定。如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退休后的福利待遇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3.关于退休费的规定
目前退休费的调整依据是在职人员的工资,当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时,退休费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二、中国高等学校退休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
形成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退休养老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凸显的问题也愈发尖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科学完备的高校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严重阻滞了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进程。当前,由于缺乏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退休待遇差距较大,近些年来,矛盾也日益突出。
2.退休经费来源途径单一,缺乏长期有效的基金积累。我国高校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主要靠国家统一划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基金积累制度。
3.广大高校教职工缺乏对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维权意识淡薄。由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退休金财政统一划拨制度的长期存在,广大教职工缺乏改革的积极性,维权意识也很淡薄。
4.退休金给付结构不合理,缺乏科学有效的调整机制。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离退休费的计算以当月工资为基准,这一时间段的工资并不能很完整地体现出该退休人员的实际贡献。退休费的计发以5年或10年为一个档次,这样导致退休费的结构很不合理,水平差距很大。退休人员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的制度也并不能做到与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保持一致。
5.高校自身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和阻碍。目前国内高校普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高校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缓慢,高校内部分配制度不合理。高校教师人员流动时,不能很好地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这严重制约了高校人员的合理流动,高校的人力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严重阻碍了高校全员聘任制改革的进程。
三、关于建立高等学校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研究
在高校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这早已纳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中,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1.结合国情和高校自身特点,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高校退休养老制度,要认识到改革的迫切性、资金有限与退休人员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兼顾国家、高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改革既要充分保障广大退休人人员的基本利益,又要有利于国家社会和高校的平稳有序发展。
2.借鉴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建立具有高校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高校教师的工资社保体系不能只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独立完备的养老保险制度。
3.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公共养老金、教师年金、个人储蓄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取向的原则,逐步形成国家、地方、高校、个人共同负担的多支柱体系。高等学校应该在在保障公共养老金给付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和高校自身的财力情况建立教师年金制度,年金基金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退休后一次性发放;同时鼓励教师增加个人养老储蓄或参加商业人寿保险,逐步形成公共养老金、教师年金、个人储蓄和商业人寿保险三层次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体系。
4. 结合高等学校特色,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金给付和调整机制。改革后退休的教职工,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以两项合计替代率约为60%为宜。随着教师年金制度的建立,总的替代率以预计达到80%~90%为宜,以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养老生活待遇水平。
5.加强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轻高校财政负担。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如下:(1)加大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的步伐,减轻高校财政负担。(2)精简机构,定岗定员,实行财务刚性预算。(3)高等学校校医院要逐渐转变职责,逐步探索高校辅助护理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邓大松,马淑杰.日本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
[J].湖北社会科学,2007,(10):179-180.
[2]孙锦明,谢小连.英美日三国教师社会保障体制比较研究及借鉴意义[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6,(3):5、25-28.
[3]崔崎恩,张晓霞.美国教师福利制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3):88-91.
关键词: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制度改革研究
相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高校的工资和福利制度还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高校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养老制度,并且缺乏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识。
一、中国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从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开始形成定制,并一直延续至今。退休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劳动,并获得相应保障的制度。退休制度涉及到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退休费调整等相关问题
1.符合退休的条件。国务院于197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首次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的人员退休条件作出了规定。如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退休后的福利待遇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3.关于退休费的规定
目前退休费的调整依据是在职人员的工资,当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时,退休费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二、中国高等学校退休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
形成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退休养老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凸显的问题也愈发尖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科学完备的高校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严重阻滞了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进程。当前,由于缺乏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退休待遇差距较大,近些年来,矛盾也日益突出。
2.退休经费来源途径单一,缺乏长期有效的基金积累。我国高校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主要靠国家统一划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基金积累制度。
3.广大高校教职工缺乏对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维权意识淡薄。由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退休金财政统一划拨制度的长期存在,广大教职工缺乏改革的积极性,维权意识也很淡薄。
4.退休金给付结构不合理,缺乏科学有效的调整机制。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离退休费的计算以当月工资为基准,这一时间段的工资并不能很完整地体现出该退休人员的实际贡献。退休费的计发以5年或10年为一个档次,这样导致退休费的结构很不合理,水平差距很大。退休人员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的制度也并不能做到与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保持一致。
5.高校自身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和阻碍。目前国内高校普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高校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缓慢,高校内部分配制度不合理。高校教师人员流动时,不能很好地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这严重制约了高校人员的合理流动,高校的人力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严重阻碍了高校全员聘任制改革的进程。
三、关于建立高等学校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研究
在高校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这早已纳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中,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1.结合国情和高校自身特点,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高校退休养老制度,要认识到改革的迫切性、资金有限与退休人员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兼顾国家、高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改革既要充分保障广大退休人人员的基本利益,又要有利于国家社会和高校的平稳有序发展。
2.借鉴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建立具有高校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高校教师的工资社保体系不能只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独立完备的养老保险制度。
3.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公共养老金、教师年金、个人储蓄等补充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取向的原则,逐步形成国家、地方、高校、个人共同负担的多支柱体系。高等学校应该在在保障公共养老金给付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和高校自身的财力情况建立教师年金制度,年金基金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退休后一次性发放;同时鼓励教师增加个人养老储蓄或参加商业人寿保险,逐步形成公共养老金、教师年金、个人储蓄和商业人寿保险三层次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体系。
4. 结合高等学校特色,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金给付和调整机制。改革后退休的教职工,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以两项合计替代率约为60%为宜。随着教师年金制度的建立,总的替代率以预计达到80%~90%为宜,以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养老生活待遇水平。
5.加强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轻高校财政负担。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如下:(1)加大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的步伐,减轻高校财政负担。(2)精简机构,定岗定员,实行财务刚性预算。(3)高等学校校医院要逐渐转变职责,逐步探索高校辅助护理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邓大松,马淑杰.日本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
[J].湖北社会科学,2007,(10):179-180.
[2]孙锦明,谢小连.英美日三国教师社会保障体制比较研究及借鉴意义[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6,(3):5、25-28.
[3]崔崎恩,张晓霞.美国教师福利制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