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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片面帮助行为是否成立,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从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和否定说正反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认为片面帮助行为是客观存在并能够成立的行为。
关键词: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否定说
从现已有之学说研究不难得出,阐述片面帮助行为不得不首先要从分析片面共同行为入手。马克思曾经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①所谓片面,乃单方面的偏于一面之意,与全面相对。“帮助”一词表示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所谓片面帮助行为是指暗中帮助他人实行可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暗中给予帮助的行为,而且该单方行为是彼此之间自始至终并无意思联络。
一、片面帮助行为学说概述
关于片面帮助犯之片面帮助行为的论争国内外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争论的关键点在于成立片面帮助行为是否必须要有行为人相互的意思联络。
(一)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之观点
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②有学者认为:“暗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然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③“日本的通说和判例也肯定片面从犯的存在”\+④。日本多数学者如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木村龟二、福田平等均采不要说,理由正如大塚仁所说:“作为从犯的要件,不是象共同正犯中的‘共同实行’那样,仅仅是‘帮助正犯’就够了,这里‘帮助’一词本身没有要求与正犯者意思联络的旨趣。”\+⑤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虽然不存在“片面帮助犯”的称谓,但存在着所谓潜在同谋犯的概念,它实际上相当于这里所指的片面帮助犯。英美法多数学者主张,共同犯罪行为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同谋犯或者潜在的同谋犯在怎样的条件下要对犯罪构成行为的行为实行者的行为负责,而并非怎样的行为被认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共同行为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因此,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意图这一要件来说,并非一定要求实行者认识到是否有他人在暗中帮助自己,因为不管帮助行为的有与无,都不会影响该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这里要说明的是,这样的主张与他们自身的法律规定息息相关,外国刑法通常只规定从犯可从轻处罚而不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然而,要求实行帮助行为的帮助者认识到他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这种实行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被帮助人不知情的犯罪帮助者称为潜在同谋犯。由此可见,所谓潜在同谋犯之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相对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意图。即也就是说,所谓共同的犯罪意图是指犯罪意图的性质相同,而并非都是彼此知道,并不要求被帮助者知道这种帮助行为,只要帮助者知道他在帮助别人犯罪就认定是已经具备共同犯罪意图。\+⑥在立法例上,有的国家的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例如,現行《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依该罪法定刑三分之二处罚之。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⑦
台湾学者林山田主张:“帮助犯就其负有保证人义务之行为,故意不作为,固可充当帮助行为而成立帮助犯;即使对之不负有作为义务之行为,只要出于帮助故意,而故意不作为,亦可提供实行犯罪之他人予相当之助力,而使他人易于实行其犯罪行为。此等无作为义务之故意不作为,就帮助犯之可罚性而言,应属可罚之帮助行为。”\+⑧
(二)片面帮助行为否定说之主张
有些学者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方面阐述,认为片面帮助犯不是共犯,片面帮助行为不是共同故意的行为。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共犯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彼此共谋共同犯罪;而片面共犯只是暗中帮助的一方知晓自己的行为,其他行为实行者必不知道这一暗中帮助行为,彼此不存在合谋也就不存在共犯。所以说片面帮助犯非共犯,片面帮助行为非共同行为。其次,对于片面帮助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律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犯罪也并未以共犯的处罚方式进行惩处,这也与共同犯罪的处罚方式相互矛盾,从此方面也可以说片面帮助行为并非共同行为,片面帮助犯并非共犯。再者,片面帮助行为被有些学者肯定的认为是共同行为的同时,却不把片面实行行为、片面教唆行为归属为共同行为,这也与共犯的共同行为相违背。
日本刑法学家久礼田益喜指出共同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人互相认识为同种行为为共同行为的构成要件,尤其以互相了解为必要。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认为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认为应当完全否定。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作为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疏,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⑨
二、片面帮助行为学说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片面帮助犯是生活中的一种客观现实存在。虽然这种暗中帮助行为不是实行行为,但是为实行行为的实现起到加功、助力的作用,为实行行为的实现增加了可能性。片面帮助犯的本质在于帮助者与实行犯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其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双方彼此的意思联络才为犯罪构成所必需。依据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都可以通过一定的中介产生联系。共犯便是通过“共同犯罪故意”使犯罪人之间的行为产生联系。这种联系或者是单方面的,或者是双方面的。若仅有一方知道这种联系,便可以成立片面共同犯罪,若是双方面,便成立完全的共同犯罪。之所以被称为片面的帮助行为就是为了区别于共同的行为。再次,将片面帮助行为肯定为共同犯罪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就可以根据片面帮助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片面帮助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这样就能恰当的解决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既不至于放纵犯罪,也不至于错误追究犯罪、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将片面帮助犯肯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片面帮助行为否定论者一方面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行为概念进行极其严格的解释,认为“共同故意”必须是双方的主观联系,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片面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假若将其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将违背罪刑法定主义。
进一步言之,在实行行为犯不知晓他人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况下,对帮助行为实行者以“共同犯罪”论处是必要的。况且暗中故意给实行行为犯以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且并不少见。例如,某甲晚饭后出门办事,路上正巧看到某乙手持砍刀追赶慌不择路的某丙,某丙正是其仇人,于是某甲迅速躲到某丙逃跑的必经小巷的路口,待某丙至此小巷口时,某甲伸腿将某丙绊倒并转身悄无声息的跑开,此时某乙赶上被绊倒的某丙并将其杀害。在本案中,虽然乙不了解甲的帮助,但甲不仅主观上具有帮助杀人的犯罪故意,而且客观上具有帮助杀人的行为,并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片面帮助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但是,如果否认我国刑法中存在片面帮助行为犯,就失去了追究甲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为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是丙死亡的共同原因。如果把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割裂开来,而甲的帮助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样就不能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有悖于刑法理念,是放纵犯罪分子的表现。所以,只有把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文,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笔者认为,只有在帮助犯了解实行犯,而实行犯并不了解帮助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片面帮助犯。在实行犯了解他人的帮助行为或者受到他人的议论的影响,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而他人并不了解实行犯的情况下,不能成立片面帮助犯。正如苏联刑法学者A·H·特拉伊宁所阐述:“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相互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他(执行犯)可能不了解他是犯罪的教唆犯的牺牲品,或者不知道帮助犯提供给了他犯罪工具。相反,如果执行犯了解其他人的帮助,但其他帮助执行犯的人不了解他的计划,那么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犯罪了。”\+⑩
因此应该肯定片面帮助行为为共同犯罪行为。刑法学界传统共犯理论对共同故意仅仅只能是双向意思联络的理解是狭隘的、不完整的;单向意思联络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片面帮助行为从一个更为特殊的角度阐述了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者与帮助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彼此的犯罪意思联络,但是并不能仅以双方没有犯意联系就否定其属于共同行为的一种。只有对片面帮助行为是共同行为作出肯定的表述才能在遵循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对這种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定罪与量刑。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② [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第334页。转引自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页。
③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④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第334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7页。
⑤ [日]大堰冢仁著:《刑法注解》,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437页。
⑥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59页。
⑦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7页。
⑧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04、325页。
⑨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第334页。转引自姜代镜、陈启:“评‘片面共同犯罪’论”,载《辽宁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第22页。
⑩ [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日]大堰冢仁著:《刑法注解》,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
[3][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
[4]〔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5]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59页。
[6]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
[7]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田鹏辉:《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1]刘凌梅:《帮助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马克昌:《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问题探讨》,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3]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学报》,2003年版。
[14]赵秉志:“‘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日报》,2004年第3版。
[15]申辉君:《片面帮助犯研究》,来源于中国知网,2009年7月。
左坚卫、周加海:《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2期。
[16]韩广道:《论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17]聂立泽、苑民丽:《‘片面共犯’评析》,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8]徐文转:《试论片面共犯》,《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000)
关键词: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否定说
从现已有之学说研究不难得出,阐述片面帮助行为不得不首先要从分析片面共同行为入手。马克思曾经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①所谓片面,乃单方面的偏于一面之意,与全面相对。“帮助”一词表示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所谓片面帮助行为是指暗中帮助他人实行可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暗中给予帮助的行为,而且该单方行为是彼此之间自始至终并无意思联络。
一、片面帮助行为学说概述
关于片面帮助犯之片面帮助行为的论争国内外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争论的关键点在于成立片面帮助行为是否必须要有行为人相互的意思联络。
(一)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之观点
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②有学者认为:“暗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然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③“日本的通说和判例也肯定片面从犯的存在”\+④。日本多数学者如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木村龟二、福田平等均采不要说,理由正如大塚仁所说:“作为从犯的要件,不是象共同正犯中的‘共同实行’那样,仅仅是‘帮助正犯’就够了,这里‘帮助’一词本身没有要求与正犯者意思联络的旨趣。”\+⑤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虽然不存在“片面帮助犯”的称谓,但存在着所谓潜在同谋犯的概念,它实际上相当于这里所指的片面帮助犯。英美法多数学者主张,共同犯罪行为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同谋犯或者潜在的同谋犯在怎样的条件下要对犯罪构成行为的行为实行者的行为负责,而并非怎样的行为被认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共同行为或者已经构成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因此,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意图这一要件来说,并非一定要求实行者认识到是否有他人在暗中帮助自己,因为不管帮助行为的有与无,都不会影响该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这里要说明的是,这样的主张与他们自身的法律规定息息相关,外国刑法通常只规定从犯可从轻处罚而不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然而,要求实行帮助行为的帮助者认识到他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这种实行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被帮助人不知情的犯罪帮助者称为潜在同谋犯。由此可见,所谓潜在同谋犯之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相对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意图。即也就是说,所谓共同的犯罪意图是指犯罪意图的性质相同,而并非都是彼此知道,并不要求被帮助者知道这种帮助行为,只要帮助者知道他在帮助别人犯罪就认定是已经具备共同犯罪意图。\+⑥在立法例上,有的国家的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例如,現行《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依该罪法定刑三分之二处罚之。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⑦
台湾学者林山田主张:“帮助犯就其负有保证人义务之行为,故意不作为,固可充当帮助行为而成立帮助犯;即使对之不负有作为义务之行为,只要出于帮助故意,而故意不作为,亦可提供实行犯罪之他人予相当之助力,而使他人易于实行其犯罪行为。此等无作为义务之故意不作为,就帮助犯之可罚性而言,应属可罚之帮助行为。”\+⑧
(二)片面帮助行为否定说之主张
有些学者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方面阐述,认为片面帮助犯不是共犯,片面帮助行为不是共同故意的行为。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共犯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彼此共谋共同犯罪;而片面共犯只是暗中帮助的一方知晓自己的行为,其他行为实行者必不知道这一暗中帮助行为,彼此不存在合谋也就不存在共犯。所以说片面帮助犯非共犯,片面帮助行为非共同行为。其次,对于片面帮助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律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犯罪也并未以共犯的处罚方式进行惩处,这也与共同犯罪的处罚方式相互矛盾,从此方面也可以说片面帮助行为并非共同行为,片面帮助犯并非共犯。再者,片面帮助行为被有些学者肯定的认为是共同行为的同时,却不把片面实行行为、片面教唆行为归属为共同行为,这也与共犯的共同行为相违背。
日本刑法学家久礼田益喜指出共同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人互相认识为同种行为为共同行为的构成要件,尤其以互相了解为必要。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认为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认为应当完全否定。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作为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疏,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⑨
二、片面帮助行为学说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片面帮助行为肯定说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片面帮助犯是生活中的一种客观现实存在。虽然这种暗中帮助行为不是实行行为,但是为实行行为的实现起到加功、助力的作用,为实行行为的实现增加了可能性。片面帮助犯的本质在于帮助者与实行犯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其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双方彼此的意思联络才为犯罪构成所必需。依据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都可以通过一定的中介产生联系。共犯便是通过“共同犯罪故意”使犯罪人之间的行为产生联系。这种联系或者是单方面的,或者是双方面的。若仅有一方知道这种联系,便可以成立片面共同犯罪,若是双方面,便成立完全的共同犯罪。之所以被称为片面的帮助行为就是为了区别于共同的行为。再次,将片面帮助行为肯定为共同犯罪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就可以根据片面帮助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片面帮助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这样就能恰当的解决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既不至于放纵犯罪,也不至于错误追究犯罪、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将片面帮助犯肯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片面帮助行为否定论者一方面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行为概念进行极其严格的解释,认为“共同故意”必须是双方的主观联系,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片面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假若将其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将违背罪刑法定主义。
进一步言之,在实行行为犯不知晓他人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况下,对帮助行为实行者以“共同犯罪”论处是必要的。况且暗中故意给实行行为犯以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且并不少见。例如,某甲晚饭后出门办事,路上正巧看到某乙手持砍刀追赶慌不择路的某丙,某丙正是其仇人,于是某甲迅速躲到某丙逃跑的必经小巷的路口,待某丙至此小巷口时,某甲伸腿将某丙绊倒并转身悄无声息的跑开,此时某乙赶上被绊倒的某丙并将其杀害。在本案中,虽然乙不了解甲的帮助,但甲不仅主观上具有帮助杀人的犯罪故意,而且客观上具有帮助杀人的行为,并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片面帮助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但是,如果否认我国刑法中存在片面帮助行为犯,就失去了追究甲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为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是丙死亡的共同原因。如果把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割裂开来,而甲的帮助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样就不能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有悖于刑法理念,是放纵犯罪分子的表现。所以,只有把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文,才能使甲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笔者认为,只有在帮助犯了解实行犯,而实行犯并不了解帮助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片面帮助犯。在实行犯了解他人的帮助行为或者受到他人的议论的影响,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而他人并不了解实行犯的情况下,不能成立片面帮助犯。正如苏联刑法学者A·H·特拉伊宁所阐述:“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相互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他(执行犯)可能不了解他是犯罪的教唆犯的牺牲品,或者不知道帮助犯提供给了他犯罪工具。相反,如果执行犯了解其他人的帮助,但其他帮助执行犯的人不了解他的计划,那么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犯罪了。”\+⑩
因此应该肯定片面帮助行为为共同犯罪行为。刑法学界传统共犯理论对共同故意仅仅只能是双向意思联络的理解是狭隘的、不完整的;单向意思联络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片面帮助行为从一个更为特殊的角度阐述了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者与帮助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彼此的犯罪意思联络,但是并不能仅以双方没有犯意联系就否定其属于共同行为的一种。只有对片面帮助行为是共同行为作出肯定的表述才能在遵循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对這种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定罪与量刑。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② [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第334页。转引自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页。
③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④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第334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7页。
⑤ [日]大堰冢仁著:《刑法注解》,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437页。
⑥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59页。
⑦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7页。
⑧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04、325页。
⑨ [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第334页。转引自姜代镜、陈启:“评‘片面共同犯罪’论”,载《辽宁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第22页。
⑩ [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日]大堰冢仁著:《刑法注解》,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
[3][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78年版。
[4]〔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5]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59页。
[6]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
[7]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田鹏辉:《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1]刘凌梅:《帮助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马克昌:《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问题探讨》,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3]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学报》,2003年版。
[14]赵秉志:“‘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日报》,2004年第3版。
[15]申辉君:《片面帮助犯研究》,来源于中国知网,2009年7月。
左坚卫、周加海:《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2期。
[16]韩广道:《论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17]聂立泽、苑民丽:《‘片面共犯’评析》,载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8]徐文转:《试论片面共犯》,《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