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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4日,某市一中学生彭某放学回家走到学校后门的时候,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当场砸晕。因为一直无法找到玻璃的主人是谁,所以,彭家一纸诉状将这栋居民楼二楼以上的十二户居民及所在中学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十九万余元。2007年6月,该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作仍未作出最终判决。[1]
本案中,到了2009年被害人彭某已在大学进行第三年的学业,但是,不论被害人还是被告或法院,从2007年到2009年以来,一直都进行着漫长的诉讼之路,此案一直未结,受司法的诉累。这三年以来,当事人为了此案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但却仍然得不到任何结果,法院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却没有终结此案。“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本案历时三年未出结果,当事人早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如何减少司法诉累,做到司法为民,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诉累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危害。诉累,主要指金钱,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大量损耗。为了参加一个诉讼,当事人需要把自己全部的精力投入其中;为赢官司,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一旦卷入一个诉讼,当事人必须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一旦有诉累,久拖不决,最终可能使得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有很大的损失,正常的生活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常常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甚至没有结果,受害人仍旧无法得到赔偿,侵害人也无法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去。
(二)对司法部门的危害。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社会矛盾日趋上涨,各种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更多的诉讼案件;另一方面,法院又面临人员紧缺,资源不足的局面。因为诉累,法院还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从立案到执行,法院需要启动多次的司法程序,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做保证,如果诉讼时间过于长久,就会霸占更多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成本,从而也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三)對执法公信力的危害。党和政府在执政治国方略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摩擦却日益加剧、社会纠纷不断涌现,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的解决都压到了执法队伍身上,社会民众对公正执法的期望更加迫切,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依赖也空前加重。本应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坚实防线”的执法机关却在日益增多的案件纠纷面前,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技术装备、资源配置、制度设计等等方面无法承载这样的重负。案件大量积压,一些本应通过执法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只能排除在执法程序之外,一些本可以及时解决的纠纷未能得到化解,由此带来的当事人投诉无门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加重了人们对目前执法机关的失望和愤懑。
二、产生诉累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效率不高是产生诉累的重要原因。效率的高低,一般是用时间来衡量的。在其他情况不变下,花费的时间越少,一般效率就越高;反之,则就越低,造成诉累。而司法实践中案件久诉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执未果的现象时常发生,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正说明了司法效率的意义。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案件一审再审,当事人在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有的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司法不公,造成结果的不当性。由于法官的不公正判决,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只能重新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于是,本能一次终结的案子,因为不公而要重新进行审判,不仅要当事人又一次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来参加诉讼,而且法院也要重新分配司法资源来进行诉讼,司法资源浪费,造成诉累。
(三)执法者的素质和修养达不到要求。高素质的审判人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德上,要有崇高的品行操守和行为准则,要求公正、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秉公执法。第二,专业知识上,要有精深的业务知识,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并有娴熟运用法律的技能。在法律适用上,还要深刻了解和领会诉讼制度的运行模式、价值取向、释明权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等等。第三社会阅历上,要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对当事人双方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经济能力等方面能有深入的体察。法官素质制约执法水平,业务素质不高,业务知识不牢靠,适用法律不正确,造成司法不公,导致误判错判,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必然引起诉累;还有一些人员徇私枉法裁判,自身清廉遭受挑战也是引起诉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救济途径少。由于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对相关的裁判产生抵触的心理。一方面,不利于取证,民事法律中大多数情况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于不懂法,证据的灭失情况无法补救,只能盲目取证,影响诉讼进程,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会对法官的正确判决不理解,认为判决有误,于是上诉,造成诉累。
三、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减少司法诉累对策
(一)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应该具有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力争高效的司法观念。尽可能把现代新科技用于整个办案流程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效率。如,阳泉中院采用电脑随机分案,这项措施有效的避免了分配案件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大量的缩短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到审判庭的中转时间,分案整个过程由过去的最少七天,缩短为不超过五分钟,即为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又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2]
(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司法裁判结果不正当,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当事人为求公正就会去上诉,上诉完了还会去申诉,申诉完了还会走信访,直到他认为自己得到了公平的处理为止。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当中,应该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做出的司法裁判尽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达到减少诉累的效果。
(三)加强诉讼调解力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对于被害人来讲,进行诉讼是为了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判决虽然干脆,但当双方矛盾又一次激发,被告再上诉,最后再执行,经历多道司法程序。原告得不偿失,被告因此也会牵涉很多精力,而利用多渠道的化解矛盾方式,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减轻法院的压力,更体现了司法为民,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诉累。如上饶市万年县推行 “常务司法协理员”制度。在法院和四个基层法庭安排1-2名常务司法协理员驻庭办公,全面推行常务司法协理员驻庭调解制。常务司法协理员主要负责调解一些不需要通过起诉的家庭、邻里等民事纠纷和协助法院开庭前调解工作。[3]经常务司法协理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
(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不断汲取新知识。坚持以岗位培训为主,努力强化法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培养其更强烈的事业心。司法人员素质提高了,就能更公正的,更高效的审理案件。
(五)加强普法活动,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普法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举证能力,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健全尤为重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高楼坠物伤人谁赔偿:“不公平”判决的公平意义》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8/19/content_6563267.htm
[2]《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正司法高效》 http://www.yqlz.org/bencandy.php?fid=44&id=792
[3]《万年青云镇推行司法协理员驻庭调解制度减纠纷》http://www.srzc.com/news/szjj/09479748.htML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本案中,到了2009年被害人彭某已在大学进行第三年的学业,但是,不论被害人还是被告或法院,从2007年到2009年以来,一直都进行着漫长的诉讼之路,此案一直未结,受司法的诉累。这三年以来,当事人为了此案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但却仍然得不到任何结果,法院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却没有终结此案。“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本案历时三年未出结果,当事人早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于是,如何减少司法诉累,做到司法为民,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诉累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危害。诉累,主要指金钱,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大量损耗。为了参加一个诉讼,当事人需要把自己全部的精力投入其中;为赢官司,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一旦卷入一个诉讼,当事人必须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一旦有诉累,久拖不决,最终可能使得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有很大的损失,正常的生活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常常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甚至没有结果,受害人仍旧无法得到赔偿,侵害人也无法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去。
(二)对司法部门的危害。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社会矛盾日趋上涨,各种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更多的诉讼案件;另一方面,法院又面临人员紧缺,资源不足的局面。因为诉累,法院还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从立案到执行,法院需要启动多次的司法程序,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做保证,如果诉讼时间过于长久,就会霸占更多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成本,从而也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三)對执法公信力的危害。党和政府在执政治国方略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摩擦却日益加剧、社会纠纷不断涌现,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的解决都压到了执法队伍身上,社会民众对公正执法的期望更加迫切,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依赖也空前加重。本应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坚实防线”的执法机关却在日益增多的案件纠纷面前,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技术装备、资源配置、制度设计等等方面无法承载这样的重负。案件大量积压,一些本应通过执法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只能排除在执法程序之外,一些本可以及时解决的纠纷未能得到化解,由此带来的当事人投诉无门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加重了人们对目前执法机关的失望和愤懑。
二、产生诉累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效率不高是产生诉累的重要原因。效率的高低,一般是用时间来衡量的。在其他情况不变下,花费的时间越少,一般效率就越高;反之,则就越低,造成诉累。而司法实践中案件久诉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执未果的现象时常发生,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正说明了司法效率的意义。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案件一审再审,当事人在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有的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司法不公,造成结果的不当性。由于法官的不公正判决,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只能重新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于是,本能一次终结的案子,因为不公而要重新进行审判,不仅要当事人又一次耗费时间,金钱,精力来参加诉讼,而且法院也要重新分配司法资源来进行诉讼,司法资源浪费,造成诉累。
(三)执法者的素质和修养达不到要求。高素质的审判人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德上,要有崇高的品行操守和行为准则,要求公正、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秉公执法。第二,专业知识上,要有精深的业务知识,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并有娴熟运用法律的技能。在法律适用上,还要深刻了解和领会诉讼制度的运行模式、价值取向、释明权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等等。第三社会阅历上,要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对当事人双方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经济能力等方面能有深入的体察。法官素质制约执法水平,业务素质不高,业务知识不牢靠,适用法律不正确,造成司法不公,导致误判错判,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必然引起诉累;还有一些人员徇私枉法裁判,自身清廉遭受挑战也是引起诉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救济途径少。由于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对相关的裁判产生抵触的心理。一方面,不利于取证,民事法律中大多数情况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于不懂法,证据的灭失情况无法补救,只能盲目取证,影响诉讼进程,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会对法官的正确判决不理解,认为判决有误,于是上诉,造成诉累。
三、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减少司法诉累对策
(一)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应该具有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力争高效的司法观念。尽可能把现代新科技用于整个办案流程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效率。如,阳泉中院采用电脑随机分案,这项措施有效的避免了分配案件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大量的缩短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到审判庭的中转时间,分案整个过程由过去的最少七天,缩短为不超过五分钟,即为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又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2]
(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司法裁判结果不正当,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当事人为求公正就会去上诉,上诉完了还会去申诉,申诉完了还会走信访,直到他认为自己得到了公平的处理为止。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当中,应该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做出的司法裁判尽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达到减少诉累的效果。
(三)加强诉讼调解力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对于被害人来讲,进行诉讼是为了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判决虽然干脆,但当双方矛盾又一次激发,被告再上诉,最后再执行,经历多道司法程序。原告得不偿失,被告因此也会牵涉很多精力,而利用多渠道的化解矛盾方式,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减轻法院的压力,更体现了司法为民,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诉累。如上饶市万年县推行 “常务司法协理员”制度。在法院和四个基层法庭安排1-2名常务司法协理员驻庭办公,全面推行常务司法协理员驻庭调解制。常务司法协理员主要负责调解一些不需要通过起诉的家庭、邻里等民事纠纷和协助法院开庭前调解工作。[3]经常务司法协理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
(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不断汲取新知识。坚持以岗位培训为主,努力强化法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培养其更强烈的事业心。司法人员素质提高了,就能更公正的,更高效的审理案件。
(五)加强普法活动,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普法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举证能力,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健全尤为重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高楼坠物伤人谁赔偿:“不公平”判决的公平意义》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8/19/content_6563267.htm
[2]《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正司法高效》 http://www.yqlz.org/bencandy.php?fid=44&id=792
[3]《万年青云镇推行司法协理员驻庭调解制度减纠纷》http://www.srzc.com/news/szjj/09479748.htML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