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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是社会诚信的保障,是信用体系最后的保障线。打造信用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是当前解决诚信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点。政府公信力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理念、行为、结果。这三个要素环环相扣。然而当前个别政府公信力缺失表现在政府职能无序,应急措施淡化,服务意识和政府理念上。那
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做出了分析。
一、政府公信力的内涵和要素
在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组成的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的诚信是最大的诚信。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依据于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它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能力,反映的是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因而,这一概念事实上囊括了政府信用与政府信任这两者的全部内容。具体地说,政府公信力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要素:理念。理念是一种向导,它告诉人们如何从事。正确的理念自然引导恰当的行为,这说明理念具有指导性。而政治合法性是政府公信力的第一要件。第二要素:行为。行为根植于理念。而行为愈正当,行为主体获得的信任值就愈高。第三要素:结果。政府管理效率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必然结果。政府管理效率是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政府的非赢利性及产出的公共性与服
务性,决定了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理念正确、行为正当与结果满意是构筑政府公信力的三大支柱。三位一体,环环相扣,生成了政府公信力。
二、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体制的转轨要求政府职能相应转变,个别地区出现政府职能错位或失位,使得危机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危机管理职能模糊。一些政府部门仍然管了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导致市场混乱无序。一些政府部门扩大自由裁量权与民争利,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面对层出不穷的危机事件,最为关键的就是核心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专门应对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政府危机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部门化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指挥体制,对于新的公共危机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再有就是服务意识薄弱,信息发布滞后。政府公信力在于真诚地为百姓服务,取信于民,欺骗舆论、混淆视听的做法只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还有就是诚信理念淡薄,官员权力异化。面对危机的突发性,政府官员在管理理念上对危机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加之缺乏“民本”意识,漠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欺上瞒下,口是心非,弄虚作假,只重视算政治账,忽视成本——效益分析,对危机反应失当,致使危机扩散。
三、政府面对突发危机时,公信力缺失的根源在哪里
第一,政府自身的自利性包括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一方面,政府组织的自利性,指政府在政策制定时以组织自身利益为考量,而非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现实中,由于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利益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秩序的供给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真正到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其上级政府的利益,为了取悦上级政府而把上级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官员也同样有自利性,政府官员是以自己任职期间获得最大预算为目标进行行动的,通过预算的增加,官员们可以获得职位、权限,尤其是随之而来的特权及名誉等个人利益。第二,政府执政理念的滞后片面发展理念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矛盾。另外是全能政府理念与有限政府理念的矛盾。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相当部分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继续保留全能政府理念,政府行为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同时存在。第三是“人治”理念与法制理念的矛盾,还有就是管制理念与服务理念的矛盾,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地方政府往往把自身当作社会统一的权威,依靠严密的组织和制度,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往往把公众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承受者和行政成果的被动消费者,公众既没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也没有选择政府所提供的“产品”的余地,只能消极地接受政府提供的种种服务,完全处于被管制地位。
四、我们要解决政府公信力缺失问题就要转变公务员的权力观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要转变行政理念首要的是树立公务人员正确的权力观,明确政府是受公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机构,其权力并非本身固有,而是来自于人民的信任与委托、另外就是强化公务员的信用意识。第二,加强法制建设,首要的是加强信用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政府信用的基础。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同时还要建立一整套规范政府及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政府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和行使的步骤、方式和手段。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意图和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信念,做到合情合理和客观适度。同时要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要努力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尤其要强化程序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制裁。不断拓宽和加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和额度,政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赔偿,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也要赔偿。再次,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建立政府的信用,没有监督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目前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监督形式:一是法律的规范和监督。要使政府做出合理的决策,并且能够保持决策的稳定性,在实施中不因为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而走形,最有力的就是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二是道德的规范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龚培兴,陈洪生.政府公信力:理念、行为与效率的研究视角[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7).
[2]陈潭.政府信用失落与政府信用建设[J].社会主义研究,2004.
[3]何明显,汪水波.地方政府公信力与政府运作成本相关性的制度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
(作者简介:苏学勤,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做出了分析。
一、政府公信力的内涵和要素
在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组成的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的诚信是最大的诚信。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依据于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它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能力,反映的是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因而,这一概念事实上囊括了政府信用与政府信任这两者的全部内容。具体地说,政府公信力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要素:理念。理念是一种向导,它告诉人们如何从事。正确的理念自然引导恰当的行为,这说明理念具有指导性。而政治合法性是政府公信力的第一要件。第二要素:行为。行为根植于理念。而行为愈正当,行为主体获得的信任值就愈高。第三要素:结果。政府管理效率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必然结果。政府管理效率是指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政府的非赢利性及产出的公共性与服
务性,决定了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理念正确、行为正当与结果满意是构筑政府公信力的三大支柱。三位一体,环环相扣,生成了政府公信力。
二、政府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体制的转轨要求政府职能相应转变,个别地区出现政府职能错位或失位,使得危机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危机管理职能模糊。一些政府部门仍然管了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导致市场混乱无序。一些政府部门扩大自由裁量权与民争利,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面对层出不穷的危机事件,最为关键的就是核心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专门应对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政府危机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部门化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指挥体制,对于新的公共危机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再有就是服务意识薄弱,信息发布滞后。政府公信力在于真诚地为百姓服务,取信于民,欺骗舆论、混淆视听的做法只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还有就是诚信理念淡薄,官员权力异化。面对危机的突发性,政府官员在管理理念上对危机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加之缺乏“民本”意识,漠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欺上瞒下,口是心非,弄虚作假,只重视算政治账,忽视成本——效益分析,对危机反应失当,致使危机扩散。
三、政府面对突发危机时,公信力缺失的根源在哪里
第一,政府自身的自利性包括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一方面,政府组织的自利性,指政府在政策制定时以组织自身利益为考量,而非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现实中,由于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利益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秩序的供给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真正到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其上级政府的利益,为了取悦上级政府而把上级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官员也同样有自利性,政府官员是以自己任职期间获得最大预算为目标进行行动的,通过预算的增加,官员们可以获得职位、权限,尤其是随之而来的特权及名誉等个人利益。第二,政府执政理念的滞后片面发展理念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矛盾。另外是全能政府理念与有限政府理念的矛盾。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相当部分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继续保留全能政府理念,政府行为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同时存在。第三是“人治”理念与法制理念的矛盾,还有就是管制理念与服务理念的矛盾,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地方政府往往把自身当作社会统一的权威,依靠严密的组织和制度,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往往把公众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承受者和行政成果的被动消费者,公众既没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也没有选择政府所提供的“产品”的余地,只能消极地接受政府提供的种种服务,完全处于被管制地位。
四、我们要解决政府公信力缺失问题就要转变公务员的权力观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要转变行政理念首要的是树立公务人员正确的权力观,明确政府是受公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机构,其权力并非本身固有,而是来自于人民的信任与委托、另外就是强化公务员的信用意识。第二,加强法制建设,首要的是加强信用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政府信用的基础。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同时还要建立一整套规范政府及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政府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和行使的步骤、方式和手段。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意图和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信念,做到合情合理和客观适度。同时要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要努力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尤其要强化程序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制裁。不断拓宽和加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和额度,政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赔偿,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也要赔偿。再次,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建立政府的信用,没有监督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目前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监督形式:一是法律的规范和监督。要使政府做出合理的决策,并且能够保持决策的稳定性,在实施中不因为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而走形,最有力的就是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二是道德的规范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龚培兴,陈洪生.政府公信力:理念、行为与效率的研究视角[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7).
[2]陈潭.政府信用失落与政府信用建设[J].社会主义研究,2004.
[3]何明显,汪水波.地方政府公信力与政府运作成本相关性的制度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
(作者简介:苏学勤,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