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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经费保障不足仍是制约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之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财力有限,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面的基本需要。为了从物质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加快建立更加合理、管理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的体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本人结合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保障现状对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作粗浅探讨。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基层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导致检察经费水平普遍偏低。我国实行的“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现实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层院所在辖区大多经济发展滞后,财政收入低,拨款偏少,划拨的随意性很大,何时划拨、划拨多少,完全受制于当地财政部门;而财政拨款主要是人员经费,每月除去正常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后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学习、培训、车辆使用以及办公用品等各方面的需求,许多基层院债务缠身,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落后,各项检察业务举步维艰;中央财政给地方检察部门补助的专项经费到位较慢,配套不够理想,政府采购提供的相关物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少数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由于物质待遇捉襟见肘,检察干警生活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经济负担沉重,工作压力心理压力加剧,没有财力和精力搞好学习,业务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部分干警工作热情低落,宗旨意识淡漠,理想信念动摇,这些,都制约了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
二是基层检察院对当地财政的依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的监督权。检察机关经费困难,是现行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弊病的必然反映。按照现行体制,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且具有不确定性。而检察机关承担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经费不宜由地方政府直接负担。目前实行的检察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体制,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可以说,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基层检察院的经费来控制基层检察院的业务工作,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当地检察院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其业务经费,对检察院实行的有关改善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检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这些,都不利于地方基层检察院履行法律的监督权。
三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的不足,影响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由于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山区基层院所在地区财政困难使得干警的工资只能维持温饱问题,更别说解决买房问题了;看着其他检察机关干警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收入的差别,他们的心里就产生不平衡感,所以就难免出现接受当事人的送、吃、请,出现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公正执法的现象。因此,要解决基层检察院业务经费保障问题,仅靠同级财政是不行的,必须下大决心进行改革。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对策
一是从长远的发展方向看,在基层检察院体制改革中,应当建立与检察机关行政、人事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减少其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费体制改革的理想方案是,实行检察系统财政单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检察机关年度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拨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掌握下达到基层院,以充分保证办案的需要,防止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受地方经济利益和财政状况的限制。
二是从重点保障基层检察院业务经费现状出发,可以实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即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要,对业务经费据实预算,并以不低于全省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实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后,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可以有三条渠道:一是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其中检察经费的总额和所占比例;二是地、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向省级财政上缴财政收入;三是对基层检察院办案中追缴的赃款收入,可以规定在诉讼终结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以上业务经费上缴后的划拨,由省级财政拨归省级检察院,再由省级检察院下达到基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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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基层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导致检察经费水平普遍偏低。我国实行的“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现实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层院所在辖区大多经济发展滞后,财政收入低,拨款偏少,划拨的随意性很大,何时划拨、划拨多少,完全受制于当地财政部门;而财政拨款主要是人员经费,每月除去正常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后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学习、培训、车辆使用以及办公用品等各方面的需求,许多基层院债务缠身,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落后,各项检察业务举步维艰;中央财政给地方检察部门补助的专项经费到位较慢,配套不够理想,政府采购提供的相关物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少数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由于物质待遇捉襟见肘,检察干警生活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经济负担沉重,工作压力心理压力加剧,没有财力和精力搞好学习,业务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部分干警工作热情低落,宗旨意识淡漠,理想信念动摇,这些,都制约了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
二是基层检察院对当地财政的依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的监督权。检察机关经费困难,是现行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弊病的必然反映。按照现行体制,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且具有不确定性。而检察机关承担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经费不宜由地方政府直接负担。目前实行的检察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体制,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可以说,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基层检察院的经费来控制基层检察院的业务工作,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当地检察院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其业务经费,对检察院实行的有关改善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检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这些,都不利于地方基层检察院履行法律的监督权。
三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的不足,影响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由于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山区基层院所在地区财政困难使得干警的工资只能维持温饱问题,更别说解决买房问题了;看着其他检察机关干警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收入的差别,他们的心里就产生不平衡感,所以就难免出现接受当事人的送、吃、请,出现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公正执法的现象。因此,要解决基层检察院业务经费保障问题,仅靠同级财政是不行的,必须下大决心进行改革。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对策
一是从长远的发展方向看,在基层检察院体制改革中,应当建立与检察机关行政、人事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减少其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费体制改革的理想方案是,实行检察系统财政单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检察机关年度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拨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掌握下达到基层院,以充分保证办案的需要,防止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受地方经济利益和财政状况的限制。
二是从重点保障基层检察院业务经费现状出发,可以实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即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要,对业务经费据实预算,并以不低于全省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实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后,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可以有三条渠道:一是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其中检察经费的总额和所占比例;二是地、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向省级财政上缴财政收入;三是对基层检察院办案中追缴的赃款收入,可以规定在诉讼终结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以上业务经费上缴后的划拨,由省级财政拨归省级检察院,再由省级检察院下达到基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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