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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进步带来日益复杂尖锐、无法用以往法律思维方法解决的问题,给法律实践带来巨大的挑战,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进程的今天,法律实践不但要从实体和程序上最大程度地完成法律本身的所含之义,也需要关注人们的心理和情感上的因素。本文通过对法情感形成基础的分析,讨论法情感的相关问题,分析法情感如何影响民众对案件的态度以及研究法情感对法律实践的作用。
关键词 法情感 法律意识 传统 道德文化
作者简介:韩乐,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05
一、案例导引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浙江大学高材生谭某被胡某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所撞,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第二日,杭州交警并无实际侦查依据便对外发布信息,称车速70码,引起民众的普遍质疑和不满。事发七日后,杭州飙车案事故鉴定出来,根据鉴定结果和专家介绍,鉴定结果显示,当时车速应该为84.1km/h-101.2km/h,存在严重超速事实。5月15日,依据鉴定结果,警方认定此次事故系胡某全部责任,遂提请逮捕,并对事故当时因杭州市交警没有严格根据办案侦查程序便对外宣布70码车速的行为进行道歉。至此,杭州市飙车案侦查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民众期待进一步的法律惩罚。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证据事实确凿,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罪名为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律法规的判决却引来又一次舆论的高潮,原因系如此严重的事故,肇事者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民众觉得判罚有失公允。
二、何为法情感
日常用语中,“情感”和“感情”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二者可以互换使用而且不会在语境中给人造成多大的误解和困难。法情感 与“法感情”亦是如此,但究其语义本源,仍能够发现二者的些微区别。感情:触动情感,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而引起的喜怒哀乐等心理反应。根据《新华词典》,感情:一是对事物所产生的爱、憎、喜、怒、悲、欢等心理反应。二是对人或事关切喜爱的心情。情感:人们内心对外界事物所抱的肯定或否定态度的体现,如愉快、憎恶、热爱、仇恨等。本文取“法情感”而不是“法感情”来进行论述,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事件的发生和舆论的爆发以及情感的触动,大多数是不经过思维选择的,“人云亦云”是这种行为的概括。这样的一种态度和心理意识对法律实践有着很大的影响,关乎到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也关乎民众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
法情感是人们建立在原本已经存在的规则或者是没有经过明文规定,但是被广泛默认、守护的习惯或价值追求。一旦生活中问题出现,人们便依据这些规则习惯来揣测对错与否,是人们情感的感性反应,是人们依据对是非好坏的感性判断来认识法律的情感。它由浅薄的法律意识、复杂的思想感情、默守的道德文化、偏执的个人情绪综合而成。当人们内心所默守的情感习惯、价值追求、规则被打破,人们便会认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破坏大家所认知的状态,这必然引起人们强烈的反感情绪和声讨这种行为并“排除异己”修复维护规制的强烈意愿。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自于一种目的,即事實上的动机”,比如欠债不还钱、图书馆等要求安静的地方有人喧闹、排队等候时有人插队等,这些不按“规矩”做事的人自然会被那些守规矩的人所反感排斥,严重的还会产生范围性的群体情绪。
三、法情感的形成基础及特征
(一)法情感的形成基础
法情感的两个形成基础——不成熟的法律意识和潜在的传统道德文化。这里讲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认识基础和对传统道德文化的诉求之上。两者的关系互为依存,离开法的法情感便是毫无依据的个人情感激愤,情感的爆发和“盲目”指责会扰乱对客观现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评价,从而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同样,离开情感的法将是没有温情的法条文本,梁治平在其《法辩》中指出,中国社会是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的结合,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需要顾及到人们的利益和情感。 以当今的拆迁问题为例,拆迁的过程便是一个直观感受法情感的过程,拆迁的双方一边是优势群体一边是弱势群体,利益协商的不一致,便可能会触犯到人们的根本核心利益——对财产的自我所有,必然会引起处在相同处境或者可能担心自己将会遇到此事的人的抵触,一方想多要一方想少给,一旦发生暴力冲击事件,民众的舆论倒向便是弱势一方,这样情感一旦爆发,规则制度在“激情”的民愤面前便是毫无用处的。如果此时,国家政府的调整,仍是按照规制为依据,可能不会消除问题,反而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因此“判断道德善恶的实体性原则仍然是要以大局为重,因此既非个人利益至上,也非法律规制至上”。
法律意识和传统道德文化是相互作用的。哈特回应道德原则与法律问题时,指出“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者损伤。所以,即使是恶法我们也应当肯定它的存在,但它太邪恶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样才能更直接地唤起人们的道德情感”。 传统道德文化离不开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也离不开传统道德文化的润泽,无法也不可能做到非此即彼的断裂选择。同样,不能理解法情感触发的可能性诱因,也将会导致法律丧失其“治国利器”功能,不能平抚社会情绪和稳定社会秩序。
(二)法情感的特征
法情感属于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整个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信念、思想的总称。 依据认识论的划分,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相联系的阶段和部分组成。法律心理是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属于法律意識的感性层次,它表现为对法律现象的直接感受、好坏得失的反射性评价,在法律心理的自我提升完成时,才会向着更高的法律思想层次过渡,可见,法情感对法律心理的形成至关重要。法情感的外部表现为对具体案件的情感体验和感受以及大致的利益要求(此种利益并非自身利益,而是期望达到的整体利益,比如公平、正义等),是所有觉得应该达到何种状态的人们的整体情绪,法律意识的外部表现为观点、感觉、态度、信念、思想等,是以实际发生的法律现象为根据,在人脑中加工而产生的思维意识。最后,二者作用功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能对法律实践活动、法制进程、社会和谐、利益保障产生重要作用(正面的和负面的)。 法情感是感性的法律意识。法情感并不当然地全部被包括在法律意识里面,不能否认它是法律意识,但是法情感并不是一种深度加工处理,经优劣评价之后得出的法律意识,它在人能产生思维意识时便具备的,好坏对错主观评价,是感性的零散的不成系统法律意识。近年来,各种社会事件一经曝光,便是舆论热点,这些事件不断刷新人们默认的观念认知,不管事件正确与否、合法与否、事实如何,便大伸正义,充满使命感。我们不否认会对法制建设,惩治不良风气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它所带来的更多是“混乱的斗争”,规制的破坏和丧失,损害了大部分遵守规制的人的利益,必然会引起人们激烈非理性声音。
法情感是带有传统道德文化的社会意识。传统道德文化涉及范围广泛,内容丰富,以观念、信仰、操守等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潜移默化的情感倾向和观念。如发生的“毒奶粉”事件、李昌奎案、等社会舆论热点的事件,挑动人们的情感倾向,人们对惩恶扬善、坏人必须得严惩好人必须不被伤害的情感使得事件持续发酵。说明在中国,法情感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国社会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可谓影响深远,经验性的古代法制思维,在形成制度化以后,便成为一种内在化的“法律”——礼。礼的社会功效不在于依据法律斷案责难,不在于形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思维,而是人们谋求和谐安定的制度规范,不允许偏离认知。这样的法情感,要求“人人循礼,最终是要通过礼的潜移默化,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具备一个完整的道德人格” 法情感对法律实践结果的效果的判断兼具不成熟的法律意识和本国的传统道德文化的有关情感诉求。真正的法律意识应当体现善、良心、宗教情感的精神。 毫無疑问,了解传统道德文化对法情感的影响,法律对情感的影响以及情感对法律的参与和吸收程度,把握人们的情感倾向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分析“热点”事件所隐含的法律、道德、利益等内容部分,才能把握法情感在解决冲突的独特作用。
四、影响法情感的因素
影响法情感的因素有以下几点:首先,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在上文中法情感形成基础及特征部分已述及,“经验性的古代中国的规范秩序最大的特点——似乎一直就是排他地相信习惯和传统”。苏力教授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写道:“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近似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力并由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是重要的。” 其次,保障公正的司法活动存在瑕疵。司法活动代表着捍卫公正、惩戒犯罪的最后手段,积极的司法作为也许不会得到民众的“长足挂齿”,但是消极的司法不作为,却是长久被诟病。如上述案例中,杭州交警没有经过严格的侦查过程便得出“70码”的车速结论,“70码”一度被当做消极办案的代名词。最后,法律适用解释“法和情”存在矛盾。人们对于事物的情感反应程度受到一定条件的诱发,同样,法情感的强弱受到法律适用解释的影响。比如,刑法中很多的犯罪构成中,强调犯罪的量刑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阶段才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划分的标准“一刀切”临界点的两边看似合理划分,其实太过绝对。
五、结语
法情感,非理性的法律意识,主观的心理感受,更真实地反应民众的内心对法律的感觉。法律只有被信奉,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只有被更好的贯彻,人们对待法律的感情才能意蕴温情,两者相互影响。法律实践中重视法情感的影响和它极大地爆发力,“所以需要关注和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变现出来的对法律的反应”。 人们法情感的表达,能够给法治进程提供最直观的利益和心理诉求,对法律实践产生重要作用。
注释:
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6-117.
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129-130.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2.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53.
[俄]伊·亚·伊林著.徐晓晴译.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73.
苏力.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31-138.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14.
关键词 法情感 法律意识 传统 道德文化
作者简介:韩乐,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05
一、案例导引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浙江大学高材生谭某被胡某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所撞,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第二日,杭州交警并无实际侦查依据便对外发布信息,称车速70码,引起民众的普遍质疑和不满。事发七日后,杭州飙车案事故鉴定出来,根据鉴定结果和专家介绍,鉴定结果显示,当时车速应该为84.1km/h-101.2km/h,存在严重超速事实。5月15日,依据鉴定结果,警方认定此次事故系胡某全部责任,遂提请逮捕,并对事故当时因杭州市交警没有严格根据办案侦查程序便对外宣布70码车速的行为进行道歉。至此,杭州市飙车案侦查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民众期待进一步的法律惩罚。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证据事实确凿,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罪名为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律法规的判决却引来又一次舆论的高潮,原因系如此严重的事故,肇事者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民众觉得判罚有失公允。
二、何为法情感
日常用语中,“情感”和“感情”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二者可以互换使用而且不会在语境中给人造成多大的误解和困难。法情感 与“法感情”亦是如此,但究其语义本源,仍能够发现二者的些微区别。感情:触动情感,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而引起的喜怒哀乐等心理反应。根据《新华词典》,感情:一是对事物所产生的爱、憎、喜、怒、悲、欢等心理反应。二是对人或事关切喜爱的心情。情感:人们内心对外界事物所抱的肯定或否定态度的体现,如愉快、憎恶、热爱、仇恨等。本文取“法情感”而不是“法感情”来进行论述,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事件的发生和舆论的爆发以及情感的触动,大多数是不经过思维选择的,“人云亦云”是这种行为的概括。这样的一种态度和心理意识对法律实践有着很大的影响,关乎到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也关乎民众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
法情感是人们建立在原本已经存在的规则或者是没有经过明文规定,但是被广泛默认、守护的习惯或价值追求。一旦生活中问题出现,人们便依据这些规则习惯来揣测对错与否,是人们情感的感性反应,是人们依据对是非好坏的感性判断来认识法律的情感。它由浅薄的法律意识、复杂的思想感情、默守的道德文化、偏执的个人情绪综合而成。当人们内心所默守的情感习惯、价值追求、规则被打破,人们便会认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破坏大家所认知的状态,这必然引起人们强烈的反感情绪和声讨这种行为并“排除异己”修复维护规制的强烈意愿。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自于一种目的,即事實上的动机”,比如欠债不还钱、图书馆等要求安静的地方有人喧闹、排队等候时有人插队等,这些不按“规矩”做事的人自然会被那些守规矩的人所反感排斥,严重的还会产生范围性的群体情绪。
三、法情感的形成基础及特征
(一)法情感的形成基础
法情感的两个形成基础——不成熟的法律意识和潜在的传统道德文化。这里讲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认识基础和对传统道德文化的诉求之上。两者的关系互为依存,离开法的法情感便是毫无依据的个人情感激愤,情感的爆发和“盲目”指责会扰乱对客观现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评价,从而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同样,离开情感的法将是没有温情的法条文本,梁治平在其《法辩》中指出,中国社会是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的结合,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需要顾及到人们的利益和情感。 以当今的拆迁问题为例,拆迁的过程便是一个直观感受法情感的过程,拆迁的双方一边是优势群体一边是弱势群体,利益协商的不一致,便可能会触犯到人们的根本核心利益——对财产的自我所有,必然会引起处在相同处境或者可能担心自己将会遇到此事的人的抵触,一方想多要一方想少给,一旦发生暴力冲击事件,民众的舆论倒向便是弱势一方,这样情感一旦爆发,规则制度在“激情”的民愤面前便是毫无用处的。如果此时,国家政府的调整,仍是按照规制为依据,可能不会消除问题,反而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因此“判断道德善恶的实体性原则仍然是要以大局为重,因此既非个人利益至上,也非法律规制至上”。
法律意识和传统道德文化是相互作用的。哈特回应道德原则与法律问题时,指出“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者损伤。所以,即使是恶法我们也应当肯定它的存在,但它太邪恶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样才能更直接地唤起人们的道德情感”。 传统道德文化离不开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也离不开传统道德文化的润泽,无法也不可能做到非此即彼的断裂选择。同样,不能理解法情感触发的可能性诱因,也将会导致法律丧失其“治国利器”功能,不能平抚社会情绪和稳定社会秩序。
(二)法情感的特征
法情感属于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整个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信念、思想的总称。 依据认识论的划分,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相联系的阶段和部分组成。法律心理是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属于法律意識的感性层次,它表现为对法律现象的直接感受、好坏得失的反射性评价,在法律心理的自我提升完成时,才会向着更高的法律思想层次过渡,可见,法情感对法律心理的形成至关重要。法情感的外部表现为对具体案件的情感体验和感受以及大致的利益要求(此种利益并非自身利益,而是期望达到的整体利益,比如公平、正义等),是所有觉得应该达到何种状态的人们的整体情绪,法律意识的外部表现为观点、感觉、态度、信念、思想等,是以实际发生的法律现象为根据,在人脑中加工而产生的思维意识。最后,二者作用功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能对法律实践活动、法制进程、社会和谐、利益保障产生重要作用(正面的和负面的)。 法情感是感性的法律意识。法情感并不当然地全部被包括在法律意识里面,不能否认它是法律意识,但是法情感并不是一种深度加工处理,经优劣评价之后得出的法律意识,它在人能产生思维意识时便具备的,好坏对错主观评价,是感性的零散的不成系统法律意识。近年来,各种社会事件一经曝光,便是舆论热点,这些事件不断刷新人们默认的观念认知,不管事件正确与否、合法与否、事实如何,便大伸正义,充满使命感。我们不否认会对法制建设,惩治不良风气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它所带来的更多是“混乱的斗争”,规制的破坏和丧失,损害了大部分遵守规制的人的利益,必然会引起人们激烈非理性声音。
法情感是带有传统道德文化的社会意识。传统道德文化涉及范围广泛,内容丰富,以观念、信仰、操守等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潜移默化的情感倾向和观念。如发生的“毒奶粉”事件、李昌奎案、等社会舆论热点的事件,挑动人们的情感倾向,人们对惩恶扬善、坏人必须得严惩好人必须不被伤害的情感使得事件持续发酵。说明在中国,法情感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国社会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可谓影响深远,经验性的古代法制思维,在形成制度化以后,便成为一种内在化的“法律”——礼。礼的社会功效不在于依据法律斷案责难,不在于形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思维,而是人们谋求和谐安定的制度规范,不允许偏离认知。这样的法情感,要求“人人循礼,最终是要通过礼的潜移默化,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具备一个完整的道德人格” 法情感对法律实践结果的效果的判断兼具不成熟的法律意识和本国的传统道德文化的有关情感诉求。真正的法律意识应当体现善、良心、宗教情感的精神。 毫無疑问,了解传统道德文化对法情感的影响,法律对情感的影响以及情感对法律的参与和吸收程度,把握人们的情感倾向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分析“热点”事件所隐含的法律、道德、利益等内容部分,才能把握法情感在解决冲突的独特作用。
四、影响法情感的因素
影响法情感的因素有以下几点:首先,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在上文中法情感形成基础及特征部分已述及,“经验性的古代中国的规范秩序最大的特点——似乎一直就是排他地相信习惯和传统”。苏力教授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写道:“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近似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力并由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是重要的。” 其次,保障公正的司法活动存在瑕疵。司法活动代表着捍卫公正、惩戒犯罪的最后手段,积极的司法作为也许不会得到民众的“长足挂齿”,但是消极的司法不作为,却是长久被诟病。如上述案例中,杭州交警没有经过严格的侦查过程便得出“70码”的车速结论,“70码”一度被当做消极办案的代名词。最后,法律适用解释“法和情”存在矛盾。人们对于事物的情感反应程度受到一定条件的诱发,同样,法情感的强弱受到法律适用解释的影响。比如,刑法中很多的犯罪构成中,强调犯罪的量刑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阶段才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划分的标准“一刀切”临界点的两边看似合理划分,其实太过绝对。
五、结语
法情感,非理性的法律意识,主观的心理感受,更真实地反应民众的内心对法律的感觉。法律只有被信奉,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只有被更好的贯彻,人们对待法律的感情才能意蕴温情,两者相互影响。法律实践中重视法情感的影响和它极大地爆发力,“所以需要关注和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变现出来的对法律的反应”。 人们法情感的表达,能够给法治进程提供最直观的利益和心理诉求,对法律实践产生重要作用。
注释:
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6-117.
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129-130.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2.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53.
[俄]伊·亚·伊林著.徐晓晴译.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73.
苏力.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31-138.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