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金融法概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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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业也迅猛发展,而伴随发展的背后就是金融风险的出现,如果不能合理的控制金融风险,就可能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危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发展,为此,我研读了吴志攀老师的《金融法概论》,通过对本书的學习,对金融法的具体内涵和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关键词】:金融;机构;证券
  在未研读该书之前,本人对金融的理解很宽泛,认为金融就是调整财富以某种方式流转的部门,对金融法的理解更是浅显和不恰当,直到研读了由吴志攀老师编写的《金融法概论》一书,才渐渐理解金融是何物,金融法又是何法,这本书对我获益匪浅。
  吴老师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已有的的教材和若干本银行经营方面的教材,也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法和银行法方面的教材,综合各家的长处,避免短处,尽量做到金融管理理论与金融法制实践相结合,国内的金融管理及法律情况与国外的金融法制情况相比较,从历史经验出发、从现实改革的需要出发和从法律实践的需要出发,把金融法概论这本书写得既完整又适合初学者的学习。
  读完这本书后,我认为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是金融法,关于金融法的定义,吴老师认为: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及其相关的金融衍生交易内容的法律和法规。而通说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而吴老师对金融法的定义更加具体,而且从概念已经可以看出金融法所涵盖的内容,能给引导人们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吴老师也鼓励学生将精力投入到研究实际问题中去,而不是在法律的概念或名词解释上兜圈子。接下来,我们看下具体内容。
  金融关系可以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而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通过对这两种关系的学习,要知道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这是学习金融法的基础,同时也对我们建立关于金融法体系有帮助。
  本书中吴老师主要从银行、外汇、证券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对每一部分的讲解,都是循循渐进进行的,从概念、历史发展、具体制度层层进行阐释,其中,主要涵盖了金融市场准入、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金融机构自律、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等内容。
  具体而言,关于金融市场准入,是指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比如,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这一要求的主要原因还在于金融法自身的特点,即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而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也是这一特征才要求规定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这样从源头就开始进行风险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是指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在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关于金融机构自律,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比如: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貸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关于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关于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本书对各个章节的讲解都离不开对以上几部分的探讨,这也要求我们在把握了核心内容以后,进行细致的学习,如此才能够真正的把握金融法的内容,同时,通过对本书的学习我,在遇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生活实例,我才意识到了金融与生活的密切联系,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金融,更离不开金融法,这个词已经渗透进了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也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所以,我们要学会利用金融法知识,提高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吴志攀.金融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邵平.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杨东. 论金融法的重构[J].清华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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